高天瑞

洪仲丘案後,很多朋友見我寫過五十幾回有關軍旅事務的文章,紛紛詢問我的看法,但我一直不願表示意見。因為我所能掌握的訊息太少,各種媒體的說法,又常被軍檢否認,甚至連軍方自己的決定─廢除禁閉室等,隔日又被軍方自己給否定了,真象不明前,議論什麼似乎都是多餘的。猜對了,似乎很神,寫錯了,還需更正,何必淌這混水呢!心裡更一再告誡自己,既然退役了,就別再過問軍中事,這一切讓現役者去處理吧,別再給他們添亂了!

但是,隨著時日一天天過去,昔日讓我深感榮耀的備役上校身份,正逐⋯⋯漸失去它的光環,連原本動輒說「我服務軍旅34年‧‧」這句發語詞,也讓我不願再在初識朋友面前提起。因為,說它,好似我以前的歲月,也是這麼蠻橫過來的!今天,看到友人在臉書上貼文說「但願此次事件,是國軍管理走向法治化的轉淚點」,看完後,我只嘆了口氣並搖搖頭說「不可能的!」。若不施整頓與拿出務實革新的辦法,只要人們淡忘了此事,國軍就「過關了」,跟本沒什麼轉捩點這事!所以我最後決定,以今(24)日所知本案的部份訊息,說一下我對此事的看法與建言。 

壹、應予釐清事

一、官官相護

在軍旅中服務,若你出事,長官只有可能「原諒」你,而且這還得視你之前是否有良好表現而言。若無!只要誰出事,明明軍事懲罰法上尚有其它適用法條,但長官通常選擇重辦。絕沒有「官官相護」的可能。

二、煙滅證據

挺而走險、煙滅證據,這是每一個單位或個人當出事時,通常會自以為是所採行的損害控管舉動。因此,當偵辦結束,誰自以為聰明,(下令或親手)煙滅了證據,該判什麼罪就判什麼罪。大家不必再在這一點上作文章,更不要拿這一點污衊國軍,這是個人行為。

三、禁閉與悔過

很多人老抓著條文說,士官只能送悔過室不能關禁閉。其實,那是因為軍中營舍與人手都有限,無法為這少數犯錯者,編制若干軍士官兵專責此項懲戒任務。因此,懲戒處所就同一處,士官進入就是來悔過,士兵進來就是關禁閉(頂多分房而居)。大家實在不必再在這一點上作文章了。

四、禁閉室功能

有人以為軍中的禁閉室應有監獄般教化人心的功能。其實,那是奢求,軍中沒太多這種人才,作戰與後勤等兵力都不夠了,怎可能訓一堆戒護士(兵)。講明白點,軍中禁閉室的功能,就是要嚇唬你,讓你心生畏懼,以後不敢再作亂。至於要怎麼嚇,那自然就是要比在部隊不自由和「更操」,舉例來說,若部隊每晚晚點名後要做五十個伏地挺身,五十個仰臥起坐,五十個開合跳,那禁閉室自然就是加碼,非得做到你腳酸手麻不可。

五、死因

目前檢方還沒掌握與公佈洪員是否有被瘧殺的情事。若有,涉案者自然是萬惡不赦,犯行一經確定,槍斃了也沒話說。但如果僅是被操,對這事件,宜有較精準說法「洪員於禁閉室出操,因身體狀況產生意外變化,搶救時復因過程延誤與設備不足,致意外死亡」。千萬不要簡單一句的說,洪員是被「操死」的。 

貳、懲處

一、層級

軍人犯錯,到底應該追究到那一個層級?個人以為,就到能批他假單之人,因為他對犯案者有獎賞權與責。例如連長涉案,追究的層級應到上校旅長,士官犯案,應到中校營長。以上層級,則視案情,追究「連帶」責任。

二、廣度

就本案言,個人以為有兩批人成了漏網之魚,應予追究,也唯有辦了這兩批人,日後類案才有可能銳減。

(一)保防人員

本案發展至今,從逐漸浮現的案情看,涉案的范姓士官以及跟他沆瀣一氣的「共犯結構者」,似乎常久以來,不論在營內營外都做了許多不法情事,這些犯案理應由一向自詡是「摘奸發伏」的保防部門所察覺,以儘早揭發並剷除,但看來是明顯的失職了,所以應由現任保防官上追三任予以懲處,以儆效尤。

(二)范員前三任連長

部份基層軍官不敢及面對問題,明明知道范員素行不良,但管理實務上又想倚仗他,故對他抱持著姑息養奸心態,總想混過任期,讓自己安全下莊,交差了事,把爛攤子留給繼任者。因此,應由現任連長起上追范員前三任連長予以懲處,以端正官箴。

三、深度

(一)旅級

因本案諸多當事人就是旅部連軍士官兵,本案尚在偵查,能掌握訊息太少,涉案之人就留待軍司法處理。但案內之副旅長,媒體說來說去,好像總不外乎怪他太賤,喜歡放狠話,所以居然有人在探討,副旅長能關連長禁閉嗎?其實,如果他真就只是這樣,我只能說,這是他修養差,口德不好,但若他是個負責的長官,案後給他個行政處份即可,因為真當過兵的都知道,在軍中這種人多了(當然,要是他真涉及其它尚未公佈的犯案,自然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的真意是,不要一有案子發生,大家就把所有關係人的缺點無限放大,媒體談論的事,軍中所在多有,這是一個亟待全面改進的問題,但不需打落水狗。

(二)軍團

這次事件看來是同時涉及六軍團所屬的兩個單位,表面上來看,軍團難辭其責,但我在前面說過,真要受連帶懲處的層級其實頂多到旅級為止。那軍團就沒責任嗎?非也!如果個人沒看錯報導,269旅的禁閉室空間狹小十分不人道,我不反對禁閉室操人,但所居環境讓人伸展不開手腳這就十分可惡,因為進來者,不管怎麼說,僅是犯了錯來接受懲處的國軍弟兄,又不是萬惡不赦的敵人,這樣對待他們,太過了。如果269旅的禁閉室目前是被做為六軍團的聯合禁閉室,那軍團有關業管顯然是失職了,個人以為這個失職的嚴重性,等同范員一樣,六軍團督導及業管禁閉室(空間及設施)之失職人員應予嚴懲。

(三)陸軍司令部

陸軍司令為一位士兵之死,鞠躬道歉(應是首例),洪員之死雖然冤枉,但也算哀榮。

(四)國防部長

網路很多人都在探討國防部高部長是否該為此事件下台,總統亦已表態要他留任處理此事。

雖然高部長對我有知遇之恩,但就事論事,個人以為他應該立刻辭職!

為什麼個人跳過陸軍司令反而認為部長該辭職呢?因為前面說過,本案最高懲處層級應僅到旅部(軍團是負未善盡督導與改善禁閉室管理與設施之責),部長的辭職自然不是為了洪員之死,處理這件事,也還不需要部長親力親為!那為什麼要辭呢?一位軍人,在自己擔任國防部部長任內,令國軍整體(不論是現役或榮民)蒙羞,榮譽被人踐踏至此,整個士氣跌落谷底,還不堅辭以示負責? 

參、亟待改進之處

一、醫護教育

據報導,洪員被操時履次舉手要求喝水,戒護士不許,很多人看了報導都在罵軍人泯滅人性,連口水都不給人喝?這案子如果不是虐殺,容我舉一例。孩子犯錯,父母要他面壁罰站三十分鐘,他站了五分鐘跟妳說要喝水,十分鐘跟妳說要尿尿,妳在盛怒時(才會要處份他呀)會怎麼想?讓他去喝水後再回來站?還是告誡他「少來這一套,給我站好!30分鐘後再喝」。若當時,戒護士答應給水喝,洪員果真就不會死?但不論如何,軍方該以此事件為鑑,立刻對全軍領導幹部施以醫護教育,讓醫官給大家上上課,學習如何辨識病危的徵候與急救的方法,並在適處添購(置)急救設備與設施。

二、全面調查官兵隱疾

或有些官兵身上隱藏著致命性(家族)遺傳或或外人不易察覺的疾病,國軍應予全面清查並要求各級管理者務必予以掌握。並告知渠等,在發生不適時,儘可能告知現場長官自己身體狀況的嚴重性。雖然有些幹部本身真的很愛整人,但惡人膽小也恰是天性,您要是真告知整你者,我有什麼病,若現在不立即喝水或服藥會馬上發生致命危險,據我經驗,這時對方往往是寧可信你也不願因你出事而受罰。

三、建立追究前任責任的獎懲制度

以上我說應應追究前三任保防官與連長行政責任,以豎立管理者在任內解決單位問題的制度,僅是項建議,尚待國軍各有關單位去研議與訂定更為周延的管理法條。但若不做,只在每次案發亂懲處一氣,甭想國軍軍風自然就會變好,更別妄想洪員之死就會帶給國軍什麼轉變與進步契機。

承蒙 高天瑞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軍旅憶往」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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