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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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

知名作家、海
軍備役上校,曾任艦長。

2018/10/20

針對海軍近日在立院宣稱,IDS為「絕對機密」,即使總統也只知道進度,不知細節;本案因長年無法突破,因而「在合法範圍內運用非正式管道尋求商源」,本人提出以下質疑:

一、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第一款,承平時期絕對機密的核定權責為: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一)請問IDS案是否經由簽呈,由相關權責長官核定「絕對機密」?

(二)如果海軍司令部逕自決定IDS為「絕對機密」,那是侵權。

(三)機密案子通常為「一文一密」、「一事一密」,很少為「全案皆密」。本案總統都不知細節,是否比「全案皆密」還要嚴重?

二、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二款,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一)請問海軍司令,「在合法範圍內運用非正式管道尋求商源」,為何不考慮其他管道?其他管道的公平競爭權力在哪兒?

(二)海軍建軍百年,社緣關係不知凡幾,袍澤遍布全球、人才輩出,若是合法條件下之的「非正式管道」,沒有數百,也有幾十,若是私下請託,某人獨獲青睞是否妥當?

(三)聘請某國防產業業者擔任顧問的決策經過簽核嗎?又因IDS為絕對機密,顧問勢必經過「安全查核」。請問此次聘用顧問是否經過安全查核?若有,往來兩岸、曾經銷售裝備予中共軍警的國防產業業者,適合參與絕對機密的案子嗎?

(四)海軍司令部聘用顧問是否有標準作業程序?若有,是否需呈報上級單位核備?

(五)國軍任何單位聘用「委員、顧問」,都應公開頒發聘書,並發布相關新聞。祕密作業,引人不解。另外,本案為絕對機密,顧問聘用亦應遵循相關保密規定,上呈總統、行政院院長、部長等權責長官核定。

原文出處:
http://yellowriver69.blogspot.com/search/label/31%3A回應海軍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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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潛艦國造(一)絕對機密?(二)真假技術團隊(三)影武者

黃河:回應台船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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