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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已有少數軍法軍官苦讀考上司法官資格,但在軍中仍然只能擔任一般軍法軍官,負責法制業務,如憲兵的蕭惠予。圖/軍聞社

國防部準備讓軍法官復活

2019-05-15 聯合報 記者洪哲政

國防部公布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向民間招募軍法官,可以讓少數具備司法官、律師資格的現役軍士官,透過這個管道,直接出任軍法官,解決國軍部隊軍法官不足的問題。

民國108年4月3日修正的軍事審判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擴大軍法官考選來源及放寬任用條件,第3項授權國防部自行訂定甄選軍法官的權責。軍法官任用資格,擴大到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根據國防部預告的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有資格甄選軍法官的民間人士,必須具備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的資格。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3年、助理教授4年或講師5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等。入伍完成軍事訓練授階為少尉,即可擔任軍法官。

國軍已有少數軍法軍官苦讀考上司法官資格,但在軍中仍然只能擔任軍法軍官,負責法制業務,草案為這些人解套,規定45歲以下現役軍官、35歲以下現役士官具有相同資格者,得報名參加軍法官甄選,解決軍法官人力銜補失衡情形。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設有法律系,因考試院關閉軍法官考試大門,畢業生只能擔任法制官,負責協助部隊處理法務事務。國防部開啟這個管道,過去法律系學生苦讀期待通過軍法官考試,現在可轉攻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等,同樣可取得軍法官資格。

官員表示,國防部與考試院聯繫,希望恢復軍法官考試,但暫無復辦跡象,理由是軍事審判法修法將承平時期的軍人犯罪,回歸一般檢審單位處理,國軍沒有軍事審判的需求。

一般法律草案預告為30天,這項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草案預告期只有14天,5月6日公布後,現在民眾表達意見時間只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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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中華民國軍法依然健在,尚未廢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你的軍法不是你的軍法:從「國軍是太監」到不假離營重判7年

23 Apr, 2019  鳴人堂  

司法流言終結者
司法的流言傳來傳去,真的假的讓我們來說分明,流言在這裡就該終結。「司法流言終結者」由一群來自各地法律好手組成,我們不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的討厭司法。

每次到了選舉將近,總會出現各形各色的政治人物百花齊放、萬家爭鳴。如2014年台北市長競選過程中的MG149案,現任的台北市長柯文哲雖然被檢察官傳去問,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柯市長還是可以在各種場合喊喊司法不公。

而現正參與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提名的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也公開宣示,若是他選上總統,要先革除恐龍法官。但讓人一頭霧水的是,他沒說出「恐龍法官」的定義,是指判決不符己意,還是什麼原因?當然,在台灣擁有高人氣的高雄市長韓國瑜近日也因發言不當惹議。韓市長說,「現在的國軍沒軍法,就像太監穿了西裝一樣,還是太監」。

好像每到選舉,政治人物若不消費一下司法,選票好像就會少個幾張票一樣。近日韓市長的「國軍是太監」爭議,又讓公共討論陷入近身肉搏,到底我國還有沒有軍法?

先說結論,中華民國軍法依然健在,尚未廢除。而以下,我們將簡單介紹我國軍法,供各位讀者及宣稱沒有軍法的韓市長認識及瞭解。

普通法院不懂審軍事案件?

所謂的軍法,跟斯斯一樣有兩種,一個是實體部份的《陸海空軍刑法》,另一個則是程序部份的《軍事審判法》。

翻開《陸海空軍刑法》共有79條,宣達了現役軍人各種應作為或不應作為的規定,包含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第14-25條)、違反職役職責罪(第26-41條)、違反長官職責罪(第42-46條)、違反部屬職責罪(第47-52條)、其他軍事犯罪(第53-75條)。

洪仲丘事件爆發後,立法院在2013年迅速修法,將「非戰時」之軍事案件全數移轉給普通法院審理,而「戰時」之軍事案件,仍然由軍事法院管轄、審理,所以軍法以及軍事法庭都存在。而非戰時的軍法官去了哪裡?這個問題要請教國防部了。林志潔教授曾於洪案事件後指出:

在戰時面對戰事多變性與戰場急迫性,軍事案件偵審專屬於直屬國防部管轄的軍事法院進行軍事審判毫無疑問,然而「非戰時」國家既無急迫危急情況,軍事案件雖有其特殊性,但並無獨立於普通審判權外的必要。[1].

至於普通法院又如何處理軍事案件呢?普通法院在刑事庭中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軍事案件就會分到軍事專庭,例如所謂的「不假離營」、「軍人酒駕」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或許有民眾會質疑,法官在軍事案件的專業程度為何?法官又不在軍營,如何審理軍事案件?

其實每年司法院刑事廳都會委由法官學院開設軍事案件實務研習會,邀請最高軍事法院院長來說明部隊管理的實務,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規範,另請國防部推薦講師來與會,一同針對軍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做研討。此外,尚會安排實地教學,觀摩參訪國軍士官兵生活、設備、訓練及操演概況,地點則由國防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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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不假離營判7年?重判還是恐龍軍法官?

據《自由時報》報導,宣布投入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選舉的國民黨籍「前陸軍542旅旅長」于北辰對軍法議題認為:

軍法還在,但普通檢察署、法院不了解軍中文化,偵審時容易誤判,過去就出現過荒謬判決,像「不假離營」以前在軍事法庭要判7年徒刑,修法後,曾有軍人半夜站衛兵落跑到營外慶生,竟只判6個月還可緩刑,種種情況也引發軍紀渙散問題。

看到這裡,或許會有讀者覺得重判7年真是大快人心啊!但是,不假離營判7年是真有所本?還是另種軍威大如山下的嚴懲?而于前旅長指出的,回歸普通法院管轄後不假離營只判6個月,軍紀渙散,法官不用負責嗎?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縱使是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也才5年,重判7年又是怎麼來的?

另外,旅長對於「曾有軍人半夜站衛兵落跑到營外慶生」案件法院判6個月感到不平,但是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依法上開案情最高只能判處1年,前旅長能不能好好的跟民眾說明一下,7年是有所本的重判?還是恐龍軍法官判出來的?亦或是前旅長在指責軍法官,擅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法亂紀?正所謂是「恐龍軍法官」還是「軍法官擅斷」?

令人憂心的是,軍法官的判決正不正確,有沒有依照法律授權的範圍審判,根本沒人在乎,只在乎是否有嚴懲——縱使判錯也無所謂,只要有嚴懲就好。按照前旅長這樣的說詞,看來洪仲丘案件也許不是個案,是否有更多未依法審判的軍中冤獄案件公理不彰?或許冤獄平反協會可以主動關心瞭解。

另外,就是關於判決書公開的部分,目前軍事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審理結束後,除了特殊機密案件之外,判決書仍會依法上網公開。然而,在2013年修法前,軍事法院的判決書在網路上似乎查不到,只有國防部偶爾且片段發布的新聞稿作為資訊來源,這樣又如何供大眾檢視及監督呢?

透過本文簡單介紹,相信讀者對於我國軍法現狀應有所瞭解,也推薦給那些堅稱自己國家的軍隊沒軍法的政客與支持者們參考。同時,期望將投入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選舉的退役陸軍少將于北辰,也該熟悉攸關軍人弟兄權益的《陸海空軍刑法》。切記,莫為選舉,消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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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流言終結者:Facebook

[1].林志潔(2013,07)。〈戰時 vs.非戰時 重建軍事審判制度〉,《聯合報》,A19版。

戰時vs.非戰時 重建軍事審判制度

2013/07/27 聯合報 林志潔

洪仲丘案發生迄今近一月,輿論之火仍持續,可惜各界檢討多以個案缺失為主,較少觸及制度面的問題。

我國的法官檢察官,在身分與獨立性上擁有憲法位階的保障。但是軍事審判官與檢察官在「軍人以服從為天職」的前提下,即便有修正後的軍事審判法,給予身分保障,事實上能否獨立辦案和審判?其偵查與證據保全能否公正確實?自然引發爭議。

軍事體系、軍人身分及國防任務的特殊性與機密性,予軍法系統存在的正當性基礎,主張全面廢除軍事審判,所有案件回歸普通法院,不免昧於現實。關鍵是:軍事審判系統應以何種組織架構存在,方能兼顧軍事之特殊性與偵審之獨立性?

筆者認為,應區分戰時與非戰時,重新建置軍事審判制度。在戰時,面對戰事多變性與戰場急迫性,軍事案件偵審應專屬於軍事審判,此戰時之軍事法院,直接由國防部管轄。

惟,在非戰爭時期,國家既無急迫危急情況,軍事案件雖仍有特殊性,但尚無獨立於普通審判權外的必要。此時的軍事案件,可透過普通法院的「軍法專庭」進行審理;同理,軍事案件的偵查,可由地檢署的軍法專股偵辦之。

至於,軍法專庭法官或軍法專股檢察官,可由普通法院法官檢察官、受有特殊軍法知識教者任之;而目前的軍法官,可依法律或規定辦理檢覈考,轉任普通法院軍法專庭的法官和檢察官,優先承辦軍法案件。如此或可兼顧軍法官之專業,亦能透過審判權的回歸,確保軍法案件在偵審上的公正和獨立。

此外,不論是基礎法律知識的宣導、內部的教育,或軍事工程、採購業務等私經濟行為,均需要大量法律專業人力的投入,方能落實法律的推廣與人權的保障。軍法官與軍事檢察官,若能投入國軍各級單位,成為國軍的法律顧問,為國軍弟兄解決法律問題,預防法律風險,將能發揮更大的力量,此亦為重建軍法系統信譽的最佳方式。

筆者認為,此次洪案引發人民對軍事審判體制的不信賴,是省思軍事審判體制定位的契機,但願政府與人民皆能掌握此一契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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