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90  

Allen Lin

台灣台北人,17歲入美國陸軍預備役,2003年2次入伍,參與OIF3駐防伊拉克,2006年初 下士退伍。軍中經歷為經理士、軍械士、副職是通訊士與民政士。

美軍戰鬥部隊人員行為準則 CODE OF CONDUCT

這篇文章是回應一位格友所提問的問題,他問道如下: 

請問您美軍對投降的相關規定? 何時? 何人下令(層級)? 被俘相關規定? 

我翻了一下相關的書籍,並把法源的依據翻譯如下,讓所有的人可以了解美軍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與指導方針 

資料出處: DA PAM 360-512 CODE OF CONDUCT 

行為準則一 

a.身為美軍作戰部隊一員,我將準備為保衛國家而犧牲生命. 

b.任何身為作戰部隊中的男女將於任何的時候與情況下,為了鞏固國家的利益反制美國的敵人.不管是在訓練還是作戰中,自己一人或是以群體為單位時,甚至是被捕獲或是從敵人手中脫逃時,這個義務是屬於所有美國人的,不管任何情況. 

行為準則 二 

a.我將不會自動請降,如果我身在指揮職之時,當我的下屬還有理由可以抵抗敵人時,我將不會下令投降. 

b.做為作戰部隊的成員之一,我絕不自願的投降.當我陷入孤立或是無法對敵人造成傷亡的情況下,身為美軍人員有義務從追捕中脫逃並重新加入友軍. 

c.當脫逃已經是不可能之時,繼續抵抗只會導致死亡而無法對敵人造成任何傷亡時,可以考慮投降,在用盡所有合理的抵抗行動後,除了死亡而沒有其他選擇時,被敵人俘虜並不代表這是不榮譽的. 

d.做為一個指揮官,當部隊仍然可以作戰或脫逃時,是沒有權限下令向敵人請降的.當部隊遭受孤立,截斷,包圍之時,部隊必須持續戰鬥等待救援,或是持續的試圖突圍,避開敵人,直到能夠與友軍合流為止. 

行為準則 三 

a.當我被俘之時,我將用各種可能的方式進行抗拒,我將盡一切可能脫逃或是幫助他人脫逃,我不會接受敵人的有條件釋放或是任何特別的恩惠. 

b.做為武裝部隊成員的責任之一,是用一切的可能抗拒敵人,這也包括了不幸被俘之後.身為戰俘,行為規範仍舊在軍法的合法保障之下,倫理上是依據行為準則的指導. 根據日內瓦公約的內容,戰俘是必需要強制遵守某些捕獲國所發布的合理命令,例如與衛生相關的法令. 做為武裝部隊的成員的責任是抵拒敵人,但這不包括身為戰俘可以襲擊或騷擾捕獲者,通常這些行為會導致該戰俘與其他相關人等受到捕獲者的報復. 

c.日內瓦公約認同俘虜有嘗試脫逃的責任,而且日內瓦公約是禁止捕獲者處決嘗試脫逃的俘虜,在資深的俘虜領導的權限之下,當機會來臨時任何俘虜都必須準備脫逃.在戰俘營之中,資深的俘虜領導必須要考量到在脫逃之後,那些滯留的人員安危,慎重考慮與決定後,戰俘必須計劃,執行或是幫助其他俘虜逃脫. 

d.與日內瓦公約精神相反的,自1950年起,與美國交戰的敵人都將戰俘營視為戰場的延伸,也因為如此,捕獲者將會使用在精神上與肉體上的不當手段,包括虐待,與拒絕治療的方式來達到宣傳,收集軍事情報或是瓦解戰俘間的組織結構,通訊與抵拒的目的. 

e.捕獲方也會嘗試用誘導美軍戰俘接受所施與的恩惠與特權的方式來達到交換自白,情報或是特定作為的目的.除非是有利於自身或是其他俘虜的脫逃,否則不應主動請求或是接受來自捕獲者的恩惠或特權. 

f.其中一種手段叫做條件交換宣告,戰俘必須要向捕獲者答應某些特定的條件,例如不會脫逃或是獲釋之後不會再次加入戰鬥,借以換取鬆綁,較佳的食物與居住空間,或是將傷病,久禁的戰俘優先釋放歸國.任何美軍戰俘均不得接受或在宣告上簽字. 

行為準則 四 

a.當我成為戰俘時,我將會對我的同伴們保持信心,我將不會給與任何的情報或是參與可能導致傷害同志的行動,如果我是資深人員,我將進行指揮工作,如果不是,我將服從任何被任命於我階級之上人員的合法命令並盡一切力量支援. 

b.任何通報或危害到同伴的行為都是卑鄙的,簡單說這是完全禁止的.戰俘們必須要避免幫助敵人點出同伴中誰是對他們有特別的價值或是知識的,這會導致該員受到高壓的偵訊. 

c.強勢的領導與溝通是維持紀律的必要,紀律是營中組織,抵拒甚至是生存的要素.個人衛生,營區衛生,照顧傷病的同僚是極為重要的.在拘留的過程中,美軍的軍官與士官仍舊必須要承擔其責任與行使其權限.資深人員必須接手指揮,無論其軍種為何,對下屬的責任與人員控管將是責無旁貸. 

d.如果資深人員無行為能力或是無法行使職務時,下一順位的資深人員將接手指揮.戰俘指揮官應盡一切所能通知所有戰俘指揮體系,並代表他們與敵方人員接觸與談判.在拘留其間,做為下屬的仍舊必須照著美軍既定的階級服從指揮官的合法命令. 

e.在沒有資深人員的戰俘營內,日內瓦公約之戰俘處理相關條例中賦與戰俘選舉戰俘代表的權利,但美軍戰俘必需了解到這位戰俘代表僅只是代替資深人員發言,敵人有權為其目的而指派戰俘中的任何人做為領導,美軍戰俘必須盡一切可能遵守行為準則四之中的條文. 

f.根據守則中的其他條文,個人常識與環境將會影響該資深人員所能行使的職責,但更重要的是所有人都必須要支援戰俘體系內的決定. 

行為準則 五 

a.當我成為俘虜並接受敵人詢問時,我將必須給與我的姓名,階級,兵籍號碼,出生日期. 我將盡最大的可能避答有關我個人能力之問題.我將不會以口述或書面的方式呈現任何有關不忠於我的國家或傷害盟國的言論. 

b.當接受敵人訊問之時,根據日內瓦公約只須要提供自己的姓名,階級,兵籍號碼,出生日期,並盡可能避答其他的問題,但可以與敵人審訊者對於有關健康方面進行溝通,也可以要求寫家書或填寫日內瓦戰俘登記卡. 

c.以精神或肉體上的虐待或是任何高壓的方式來取得情報是違反日內瓦公約的.當敵人以高壓的手段試圖取得戰俘未受權的宣告,情報,或行動時.戰俘必需要以高度的勇氣,忠貞與積極的方式來抵拒這類的方式達到生存的目的. 

d.戰俘必須抵拒對美國與其盟國,其他戰俘造成傷害的手段包括口頭或書面的告解與道歉,填寫問卷調查,告知個人經歷,配合製作宣傳錄音帶或影像,在電視轉播中朗讀任何為敵人宣傳的文件,或讓配合錄製自己看起來像是投降的影像,自我批判等等. 

e.所有戰俘所必需要認知的是當戰俘所簽屬或告解的文件被敵人拿來當做錯誤的證據時,該員也將被視為戰犯而非戰俘,許多國家堅持當戰犯被定罪之後就不再具有戰俘的身份,這同時剝奪了日內瓦公約所賦與保護戰俘的權力,直到該員在監獄服刑完畢為止. 

f.根據近來美國戰俘的經驗,不論多殘酷的審訊過程,只要該員仍舊抱持著抵拒的決心都能熬過. 

g.對自己,同伴與國家保持信心的最佳方式就是告知敵人的情報越少越好. 

行為準則 六 

a.我永遠不會忘記我是美國人,為自由而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奉獻給為保有這個國家自由的理念,我忠於我的信仰與美利堅合眾國. 

b.武裝部隊的成員必須時時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c.當武裝部隊成員被俘時仍有義務忠於國家,服務的軍種,單位與同袍. 

d.當戰俘獲釋歸國後,必需準備接受在被俘與羈押的過程中行為上的檢視,檢視的目的在於表揚令人敬佩的行為與調查可能的違紀行為,每的檢視都會考量到個人的權利與被俘的情況,但被俘的情況本身是無罪的. 

e.武裝部隊的成員必須牢記著在被俘其間,會有專門機構照料他們的家屬,薪水與加給,晉昇的程序與眷屬的福利都將會持續,成員必須要對其家庭與人際關係上提早做安排,如沒確實完成,在被俘期間將會造成自身嚴重的愧疚與家庭成員不必要的艱困. 

f.戰俘的生活是相當艱困的,每位成員在這樣的壓力環境下都必需要永遠抱持著希望來抵拒敵人的感召,戰俘們抬頭挺胸的團結一致抵拒敵人可以鼓舞每一位成員,藉以支持他們在嚴苛環境下生存並且以榮譽來克服不幸的命運.

上文承蒙 Allen Lin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一章 掩護,隱蔽與偽裝要領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1719682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二章 野戰工事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1719655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三章 行進要領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1830343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四章 觀測要領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1845715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五章 核子,生物與化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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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第六章 戰場情蒐與反情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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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城鎮戰中的步兵各式武器效能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1846900
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城鎮戰鬥攻勢作戰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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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山岳作戰之人員與作戰之裝備(武器)影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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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城鎮戰鬥之反狙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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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城鎮戰鬥基礎戰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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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城鎮戰鬥之地道戰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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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山岳作戰之砲兵火力與部隊防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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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華裔退役士官Allen Lin:敵俘處置概要與搜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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