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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出席立院內政委員會。(顏麟宇攝) 

王瀚興觀點:安祿山教忠誠?
退將赴中行為規範不應冒然修法

2019-05-25 風傳媒

王瀚興   *作者為律師

日前陸委會,陳明通主委稱:國安政務官與退伍中將,日後將修法限制最長15年不得赴中,且不得參加中國大陸黨政軍政治活動,或對岸五星旗致敬行為,最重將剝奪月退俸,並有巨額罰金。雖就國民情感上,似言之成理,然是否符合憲法與相關法律?或有違反比例原則?恐有疑義。

或問:軍事如此重要,限制人民出入境,應該是合憲?《釋字第443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在20多年前,若國中男生想出國移民,必須趕在兵役單位禁止出國前,現行出境,父母不能陪同,又因服役問題,無法返國,稱為「小留學生」。於是,在本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前,大家對欠缺法律授權的不合理規定曾習以為常。然而,除阻絕天倫之樂外,難道捍衛國家,須以限制役男出國,犧牲憲法遷徙自由為擔保?豈非另類「裹挾」?有變時,豈能甘心赴湯蹈火?同理,若退役將領,於勞苦30年後,垂垂老矣,必須限制15年不能赴中,難道要耄耋期間,甚或百歲人瑞,才能到大陸?此番修法粗糙與違憲,更違反比例原則,甚前開役男限制,此其疑問一

或問:此立法是保護人民情感啊!退伍將領拿退休金,皆納稅人血汗錢?法律而係保護法益,亦即值得法律保障的「法益益」。諸如刑法保障: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不可否認,確有「創見」以「民族情感」作為,上開三類法益以外的「第四種法益」,即為納粹德國的立法例!

承前,僅以是否參與對岸政治性活動,或涉嫌向五星旗致敬,的確恐傷「國人情感」;然而,若退伍將領未涉及洩漏國安機密,且脫下軍服,將領實則與平民無異,法律保護者法益,而非國人偏見,若與退休金連動,更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恐有違憲疑義,此其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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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退將登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周年大會,引發爭議,如今修法赴中管制年限。(取自CCTV Youtube頻道)

或問:退伍將領對岸聽訓,參加政治活動,怎非「公然」叛國?《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等語,著有明文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語,定有明文。是以,系爭退將行為,是否危害國安,須就參與的活動,是否違反憲法宗旨目的觀之。

承前,陳主委所言之活動,乃紀念孫中山先生,並非紀念馬列或毛鄧,與我國憲法推崇的國父,價值若合符節,何來叛國之有?更近一步說,若不涉鼓吹武力統一,我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統一前需要」,而非「獨立前需要」、「維持現狀需要」,參與不涉國安機密的統一言論或活動,退伍將領,復有何罪?此其問題三

或問:在大陸,退將應該為表率,宣揚中華民國存在堅守主權與尊嚴,不應低三下四云云。《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軍事將領為何如此?推本溯源,應該看看國家元首如何表現。客隨主便,各自場子,各自旗幟,有何疑義?試問:我們總統祭祀忠烈祠,舉措是否莊重合宜?官員是否唱國歌?(或至少裝一下)執政黨選舉場合,國旗安在?甚或最近身份證改版「國旗存否」,都還是可以考量的「創意」;古語有云:「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國家元首與執政者不以身作則,怎能惕勵軍人愛國之心,連憲法明文的國旗都不見影,怎敢叫人愛國?此其問題四。凡此四者,皆為兩岸關係條例系爭修法的疑義,容有商討餘地,希望有司長官考量。

最末,以安史之亂故事做結,當唐朝義士顏杲卿,不敵叛軍而兵敗被俘,安祿山怒氣沖沖地說:「我對你顏杲卿不薄啊,提攜你做大官,你怎能反我??」顏杲卿回答:「你不過異族奴僕,受國厚恩,天子何曾負你?我世為唐忠臣,守忠義,只恨不能誅滅你,豈能與你造反?」顏君不降而死。承前,初次讀此故事,僅覺安某之好笑、跋扈、不知所謂,居然教他人「忠誠」;然而,反觀執政黨與憲法統一意旨,背道而馳,稱中華民國為「流亡政府」竟厲聲喝斥:「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一天也不可以」,以古度今,不覺莞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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