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的燭光
記蔣文中案辯護省思
判決理由中卻仍表示:「該解釋僅是就軍事審判法修法所為之期許,並未指摘現行軍事審判制度審檢分立有違憲情形,故被告主張之刑法第十六條及同法第二條規定係屬誤會。」明顯藐視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最高性,而軍方解釋的「審檢分立」造成同一個軍法官,有的案件中擔任軍事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有的案件擔任審判官負責審判。而狙,軍法組長既可於早上指定某一軍法官擔任軍事檢察官核定其起訴書,成偵查而在下午自己擔任審判官而核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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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檢審不分?
人權會要求釋憲--部隊干涉軍事審判遭批評,
蔣文中釋囚案引爆爭議,
陸總今天開庭審理,
被告律師要求停止訴訟
蔣文中抗命釋囚案
軍事檢察官蔣文中因堅持「審檢分立」,撤銷羈押令及開立釋票命看守所釋放嫌犯,被依「職權縱放人犯罪」起訴。
8月8日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將開庭審理,台權會指派張炳煌與薛欽峰兩位律師為其辯護。
起訴書指軍法主官有指揮軍事法庭之組織及檢察事務之分配,組長蔣大偉即已分派張景庭上尉為承辦檢察官,被告自無權對○○○做任何處分。律師認為,東引指揮部組長蔣大偉在同一時期任意分配張景庭為檢察官或審判官,不但有角色混淆,且造成審檢不分之情形。(1997年8月8日《台灣日報》第4版報導內容)
內容描述軍事檢察官蔣文中因堅持「審檢分立」,撤銷羈押令及開立釋票命看守所釋放嫌犯,被依「職權縱放人犯罪」起訴。8月8日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將開庭審理,台權會指派張炳煌與薛欽峰兩位律師為其辯護。起訴書指軍法主官有指揮軍事法庭之組織及檢察事務之分配,組長蔣大偉即已分派張景庭上尉為承辦檢察官,被告自無權對○○○做任何處分。律師認為,東引指揮部組長蔣大偉在同一時期任意分配張景庭為檢察官或審判官,不但有角色混淆,且造成審檢不分之情形。(1997年8月8日《台灣日報》第4版報導內容)
8月9日前東引救指部中尉軍官蔣文中在新店監獄絕食,抗議軍方審判不公。絕食期間只喝湯,獄方曾安排心輔官以及教誨官輔導蔣氏,8月13日已恢復正常進食。(1998年8月23日~8月29日《新新聞周報》第598期第97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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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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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法制度令人詬病之處,就是檢審不分,軍法因此容易變成貫徹主官意志的工具。
孫肇宜:
各級長官都不希望送軍法,各類軍法案件都只是改調單位或記過而已,因為送軍法會影響長官們的績效。
國軍的軍事檢察官未能主動辦案,完全受制於將級主官。
因此我對軍法回歸國軍,並不抱有任何的寄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