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法律片《火線衝突》/作者 :電影癡
有很多人拿《火線衝突》和《軍官與魔鬼》對比,可是看過《火線衝突》之後,我並不做如是想,個人比較把《火線衝突》比作戰爭電影,而不是法庭片。
怎麼說呢?如果說《火線衝突》是一部法庭片,他在法庭上的表現和抽絲剝繭的的追查證據的過程,說實在,它是不合格的。而且在片子進行到中間,所有的事實都已經掀在觀眾面前了。
可是反過來說,它的戰爭場面又不多,不像傳統的戰爭電影,怎麼可以說它是戰爭片呢?從原文片名看,「Rule of Engagement」(交戰法則),不正是討論「交戰」一事嗎?
山繆傑克森,是位傑出的陸軍上校,他此次被指派的任務,就是救出葉門大使館裡所有外交人員,可是由於館使外面的火力太強,於是他下令攻擊。
他的問題出在於現在國際間極力維持和平的現狀,任何國家在理由未充分的情況下輕啟戰事都是不允許的。於是,在國際輿論壓力下,美國必須找出一位羔羊,而出身越戰的英雄,一個把救援任務當戰場看待的軍人,就成了最佳的罪人。透過國家安全局長、透過不喜歡戰爭的湯米李瓊斯的眼和電影裡的全觀點(電影讓觀眾看到所有的事實,甚至比主角還清楚事實的全貌)做一個清楚的對比,相較於世界大戰、相較於越戰、相較於現代的國際局勢,交戰法則似乎在成文條款背後,背負更多的時代意義。
當然,我也非常同意有影評聲稱本片選擇一個公平冷靜客觀的陪審團作為終結,而湯米李瓊斯的「堅持」則僅在片尾字幕交代。對於一個喜歡看法庭戲的觀眾而言,這樣的收尾的的的確確是沒辦法滿足的,然也就因為它缺乏法庭戲裡一些精采的法庭戲和抽絲剝繭拼湊出事實的過程,所以,我不認為它是法庭電影,反倒是對於「交戰法則」這件事實的探討上,本片提供了不錯的省思。
或許有些讀者忘記我以前曾寫過關於《火線衝突》的感想,下面我再節錄一次──
《火線衝突》裡軍人與政治人眼中的真相。
這齣電影主要的爭議在於,美軍到葉門搶救外交官員,在撤退時遇到強烈的火力攻擊,泰瑞上校看到己方同伴受傷,於是下令攻擊。可是在葉門當局有意隱瞞和宣傳下,美軍成了槍殺無辜民眾的施暴者,成了喧騰一時的國際頭條新聞,美國政府備受壓力只好拿那個下命令的人開刀。
對身陷戰場中的泰瑞來說,他為了保護自己人,為了能夠安全撤退,動武是不得不的必然;然而對在戰事外的政府而言,一組對派出去的軍隊,因為戰事的不可控制和不可抗力,他的動武,等同於宣戰──這對現在不宜輕啟戰事的政治現況而言,是不容許的行為,於政治的考量是,寧可犧牲幾名軍人,也不願被國際冠上美軍槍殺八十三名無武裝的民眾。
在國家全安顧問的眼中,哈瑞做錯了,他讓美國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在哈瑞的眼中,事實是,他身在戰場,他做了身為一個軍官、一名指揮官該做的事。可是,在葉門人的眼中呢?事實是什麼?則不在本片討論的範圍。
《火線衝突》精采的法律觀點對峙
我們看慣了好萊塢電影,而好萊塢電影所拍的法庭都是英美法法庭,比較有辯論場面。對檢方來說,他們的責任在於舉證;而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由於證據是片面、是點狀的,需要串連才得以解釋,所以法律上又會有所謂的「合理的懷疑」。
對檢方而言,他們對這件案子所控訴的罪狀,成了他們官司成敗的籌碼。以本片來說,他們對哈瑞提出三條罪狀:一是「破壞和平」,二是「不當命令」,三是「謀殺」。「破壞和平」是他們的低標,「謀殺」是他們的高標。而這也是檢方的聰明之處,這種進階式的罪狀列法,給了他們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
而對身為哈瑞的同袍好友,同樣也是他的辯護律師海斯上校來說,如何打這場官司他並不清楚,他只知所有證據對老友不利,他自己更不是精明的律師,再加上,他太清楚哈瑞可以說政府在輿論不得不找出來的犧牲品,即使他親自到葉門調查,訪談呈現給他的事實,仍無法搭救他的好友,他所能攻破的就是檢方罪證不足,既無法判定他無罪,也不能證明他有罪。
在這場不公平的法庭戰裡,檢方是發射子彈的攻方,海斯上校則是手上沒有什麼抵擋物的守方;採取守勢,在氣勢上,本來就落於下風;更遑論國家安全顧問刻意扣下的證物了。
這場「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戰事模糊地帶的法庭裡,編劇沒有讓任何一方得到全完的勝利,倒是在這個虛構的故事裡,讓我們看到了不利的一方如何在不可能的情況下為己方取得不可能的勝利,而檢方也在他多方的考量和給對方留一個顏面和空間的情況下,沒讓他全部落了個空。
本片除了兩名主角精采的演出之外,還可以看到《甘地》影帝客串演出外交官 ,經過這麼些年,班金斯利的風采依舊是迷人的。
上文原著網址:http://maillist.to/su41 (經作者同意並授權全文轉貼,特此致謝。)
--------------------------------------------------------------------------------
火線袍澤情 法庭生死辯/網上法/法律電影/作者:程明仁
影壇名導威廉佛瑞金﹙William Friedkin﹚之新片火線衝突﹙Rules of Engagement﹚,今年(2000)推出後佳評如潮,內容發人深省。
本片描述越戰名將Childers上校﹙山繆傑克森Samuel Jackson﹚於擔任中東葉門大使館全家安全救援行動之指揮官時,下令射殺滋擾暴動群眾,造成重大傷亡﹙死八十三人傷百餘人﹚,引起美國輿論強烈指責,國家安全顧問為推卸責任,竟下令銷毀可供佐證事實真相的使館錄影帶,Childers面臨生死重要轉捩,此時昔日袍澤Hodges﹙湯米李瓊斯Tommy Lee Jones﹚甫自軍中退役軍事審判律師,奮勇為Childers發現事實真相,追求司法正義,平反擔任老友(也是救命恩人)忠貞軍人之冤屈。
片中吾人可見識到美國軍事審判庭﹙陪審團制﹚的面貌,控訴及辯護雙方代表、當事人、檢方及律師共同在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遊戲規則下,進行生死交鋒的真偽辯論,Childers上校於事件發生時係美國陸戰隊指揮官,具軍人身分,但也是身著戎裝的國民,具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自當依法定審判程序並維護其應有之權益。美國軍人交戰法則中,固然昭示軍中人員在有平民﹙非武裝﹚群集之市區進行軍事活動時,應格外注意不得傷及無辜;警告群眾時不得恣意開火濫殺平民,若需以武力解決衝突,也必須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縱使需開火,也必須先予以警告。但也同時規定,非武裝平民中混雜煽動暴力份子向軍方開火時,指揮官有下令還擊的正當權限,故Childers上校有無違反交戰法則,重點在事件之事實狀況,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為落實「證據裁判主義」之功能,各國均設有無罪推定之原則,意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即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Hodges上校為朋友仗義執言遠赴葉門尋覓真相,歷經灰心喪志,甚至與好友因誤解而大打出手,但為了公理正義仍不辭代價不畏強權,發掘真相捍衛人權,同時在過程中瞭解人生真諦重拾自信,一場生死交鋒精采絕倫的法庭衝突辯論,令人觀後產生之心靈悸動,久久不能自已。
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有云:「真正的友誼必須以善意為基礎……,而完美的友誼必奠基於彼此徹底了解,而且也只能在善良的人之間才能存在。」證諸火線衝突,良哉斯言。
上文引用網址 http://www.ipeclaw.com.tw/index.php
2002年
神仙、老虎、狗
http://www.wretch.cc/blog/chaoyisun
- 8月 19 週一 200203:25
火線衝突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認識武裝衝突法系列 系列一 武裝衝突法基本原則 【國防大學國管院教官邱伯浩、張原萱紀錄整理╱青年日報95年1月17日第6版】 一、武裝衝突法規範國家間武力衝突或內戰 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行為在法的概念上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有學者主張改用「武力衝突法」的用語,且武力衝突法可以規範到國家間武力衝突或是國內武力衝突(內戰)的國際法規則總稱,亦有學者以「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法」來涵蓋,因其目的是限制及防止武裝衝突給人類帶來痛苦。 二、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 近代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始於198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並確立了此後於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會議修訂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以及1929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甚至1949年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一直到1977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第2附加議定書,規範了戰俘的身份、戰俘的保護與待遇、戰俘的強制、戰俘的死亡處理、戰俘營的紀律維持等問題。 三、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關於在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形式、團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也包含臺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均必須遵守,如不遵守之一方,則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這些原則如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的人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像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們,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系列二 武力行使 須符國際法要件 【國防大學教官陳子平、李耀杉紀錄整理╱青年日報95年1月18日第6版】 一、武力行使需符合國際法的構成要件 近幾個世紀以來,科技的進步及人道主義思想的普及,對於戰爭為人類所帶來的無窮災禍,人類開始有諸多反省,從縮小戰爭的合法理由,以國際組織介入干涉代替戰爭,到認為「戰爭」是違法行為,其理論一再演變;在現今國際法規範下,「戰爭」已是違法行為,取而代之的是合法的「武力行使」,而且必須要符合國際法上一定的構成要件,方為合法。 二、各種型態的戰爭 在人類歷史記載,世界上存有各種型態的戰爭,從使用刀劍、棍棒等原始武器為手段的小規模戰鬥,進步到以飛機、大砲傳統武器為方法的大規模戰爭,再進步到熱核、生化等先進毀滅性武器的對峙冷戰;至於戰爭發生的原因,則從原始求生的自衛,發展到復仇或侵略,目的在解決宗教、政治、種族、經濟等各種問題。而戰爭理論也隨著武器科技、戰爭型態及國際情勢的變遷,產生不同的變化。 三、武裝衝突法是戰爭發展的新里程碑 隨著國家間體制的形成和打破地域限制,在1648年簽定的「威斯伐利亞合約」確立了國家體制概念,造成許多的戰爭習慣法,形成了近代國際戰爭法,但也使世界陷入重大的危機,其中尤以肯定國家擁有戰爭的合法權力,承認戰爭為國家推行政策的合法工具,使世人陷於戰火煎熬中;直到歷經第1、2次世界大戰後,在1945年簽定「聯合國憲章」,不僅禁止戰爭,而且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國際戰爭法進入全新的里程碑,稱為「武裝衝突法」。 四、武裝衝突法是戰爭法的現代型態 由近代國際戰爭法發展而來的武裝衝突法,亦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是指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以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主要淵源,用來調整各交戰國或武裝衝突各方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關係,規範各種武裝衝突的作戰行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稱。簡言之,戰爭法是武裝衝突法的前身,武裝衝突法是戰爭法的現代型態。 五、未來唯一的正義戰爭是抗拒侵略者之戰 依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只有合法自衛或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採取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因此,未來唯一的「正義戰爭」將是抗拒侵略者的戰爭。迄今為止武裝衝突法體系日益完備,歷次國際會議編撰戰爭法集中實踐在有關戰爭的5大類國際條約中,其中尤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捍衛者,其所列舉的規章與條約為世界各國所遵從與接受。 系列三 武裝衝突法 軍事價值顯著 【胡瑞舟╱國防大學副教育長】 一、武裝衝突法影響交戰國家國際形象 道德與戰爭的關係愈來愈密切,兩者所衍生的法律,正在成為影響作戰方式的關鍵因素之一,武裝衝突法藉由防止戰爭罪行來保護武裝衝突的受害者,重視交戰行為的人道關懷,除此之外,武裝衝突法的規範,對交戰國家的國際形象與作戰的遂行,也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 二、國際對交戰行為之法 國際對交戰行為之法,主要有日內瓦法和海牙法兩大區分。 (一)日內瓦法:日內瓦法關注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並以1949年日內瓦4公約內容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為主要基礎,分別針對加強平民保護和非參戰人員(如傷、病、船難及醫護人員)提供基本人道保護做出規範。 (二)海牙法:海牙法則關注衝突各方作戰方法及手段的選擇,並以1899年和1907年海牙會議內容為主要基礎,聚焦於制定規則處理敵對行為。而武裝衝突法為國際法公認之一支,對各國領導人和決策者的政策選擇有顯著的影響。 三、武裝衝突法營造和平的戰後氣氛 武裝衝突法約束攻擊部隊在戰爭進行過程中,僅能與戰鬥員交戰而不能波及平民,包括作戰行為使用的武器裝備與攻擊地點均不可波及無辜,當對方無戰鬥力時,同樣也應以人道方式來對待戰俘;領導人與決策者如果不能遵守這些規約,不僅將招致國際輿論的撻伐譴責,嚴重影響國際形象與國際社會的負面觀感,甚且將面臨國際法庭的刑事審判。其次,交戰國雙方的作戰行為如果均能遵循武裝衝突法的規定,作戰行動結束之後,雙方在戰時所採取的人道文明作法,也有助於迅速化解彼此的仇恨,營造出雙方和平相處的戰後氣氛。 四、違反國際法將承擔國際譴責與刑事究責 必須注意的是,武裝衝突法展現了戰火下對人道的關懷,然而,有領導人利用對方謹守武裝衝突法保護無戰鬥力平民的底線,藉此羈絆敵國用兵;美伊戰爭期間,伊拉克刻意將兵力部屬貼近住宅區,甚至以學校、清真寺、醫院作為武器彈藥的囤儲點,就是最佳例證。而違反國際法的代價,就是要承擔國際社會廣泛的譴責與刑事的罪責追究。 五、武裝衝突法約束各國作戰方式 武裝衝突法為民主國家在進行現代戰爭時,取得軍事勝利過程中所必須考量因素,其所衍生的議題,除了牽涉國際信譽與互動,也涉及軍隊士氣、領導統御與整體戰力,甚至牽動戰略思維、用兵思想與實際作戰;藉由國際法的形式,各國著眼於長期利益,取得國際社會的支持,武裝衝突法已對武裝衝突產生一定程度的約束。 系列四 實踐武裝衝突法規範 【國防大學教官王俊南中校、記者黃進福記錄整理╱青年日報95年1月22日第6版】 國軍除了傳統的體能戰技淬煉及戰術、戰略涵養培育外,對於「武裝衝突法」教育與訓練較為貧乏,亦缺乏足夠的法制人員,所以從提升國軍專業素養的角度,或是從適用國際公約以獲得保障的立足點而言,相關業管部門均應參考各國軍隊作法,研擬適合國軍的因應作為,從強化各級教育訓練、研修法令政策法規準則等方面著手,以落實實踐「武裝衝突法」的規範。 一、部隊訓練著重作戰手段與方法教育 在部隊訓練方面,應著重作戰手段與方法教育,加強「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中有關戰爭犯罪概念教育,並以簡明字句、明確話語編定教材,使士官兵背誦成為直覺反應,並將國際公約中的各式標誌、記號,製成文宣或傳單,使士官兵熟記,部隊指揮官除瞭解內容外,更須著重在本身作戰責任,對官兵違犯時所負責任與正確處置作為,熟悉如何對待戰俘、傷病者、平民的規定,督導官兵執行作戰任務時避免違反「武裝衝突法」及相關國際法規範。 二、軍校教育以法律通識教育作基本介紹 軍校教育則應在法律通識教育上,對「武裝衝突法」作基本介紹,鼓勵學生在社團活動中組織相關研習社,並配合一般軍法教育時,探討「陸海空軍刑法」與「武裝衝突法」相關議題;在進修教育階段,可以用專題研究方式研習「戰時國際法」,並具體探討相關議題;而深造教育階段,宜成立「武裝衝突法」專責研究機構編撰教材,開設中、高階課程,架設專屬網頁及資料庫宣教,並鼓勵教職人員與學員撰寫相關論文及出版專書。 三、培訓法律參謀擔負教育工作 對於參與建軍、備戰及戰略決策的參謀而言,除瞭解「武裝衝突法」、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外,更須思索「避戰法」與「法律戰」等相關議題,並培訓法律參謀,擔負「武裝衝突法」的教育工作,為主官(管)提供相關建言。 四、法令政策研究順應國際潮流趨勢 在法令政策研修方面,則要順應現代化、國際化的潮流趨勢,將國軍建軍用兵法令及政策,參照「武裝衝突法」規範,諮詢國防部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適時予以增修;在作戰法規研修方面,必須將作戰行動中各種程序進行與終止以明文具體規定,並以淺顯易懂及明確的詳細規定說明,提供指揮官作戰指揮時參考運用。 系列五 洞悉中共利用武裝衝突法圖謀 【警察大學教授汪毓瑋、記者朱芝嫻記錄整理╱青年日報95年1月25日第6版】 一、武裝衝突法來自國際法條約與慣例 「武裝衝突法」屬於傳統戰爭法範疇,基本上是來自於國際法上的條約與慣例,並且涉及相關國內法的通過與執行。從1907年「關於陸上海關戰爭與法律之海牙公約」開始、經過代表性的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日內瓦公約」、到2000年「涉及孩童武裝衝突孩童權利公約選擇議定書」等,經統計與「武裝衝突法」有關的重要國際公約,至少有18項。 二、武裝衝突法基本概念 武裝衝突法基本概念有五: (一)軍事必要性:即合法的運用武力以獲得合法的軍事目標。 (二)軍事必要性的有限性:即軍事行動過程中不能虐殺戰俘。 (三)非戰鬥目標的保護:即不能不區隔對像性質而隨意攻擊。 (四)人道:即對於敵人不能施以不必要的痛苦、傷害或是屠殺。 (五)相稱性:即軍事必要性與人道的結合。 要求指揮官應考慮軍事行動的價值與後果。以此相應必須遵守4項原則為: (一)戰鬥與非戰鬥人員的區別或鑑定。 (二)以情報進行區隔與指揮官的應負責任。 (三)呈現戰士們尊重的騎士禮儀。 (四)沒有差別待遇的行事作風。 三、慣例隨時空、情境改變 慣例不同於條約,是依據國家在敵對時期的陸、海、空軍軍事實踐作為,當這個實踐被大部分國家所接受而形成一種規範時,各國就必須遵守所共同同意的合理行為,反之當原有條件不符時,慣例亦易改變並牽動條約修改。揆諸「911事件」之後,西班牙馬德里、英國倫敦、印尼峇裡島等地接續發生重大恐怖主義攻擊事件,而美國與盟軍則相對在阿富汗與伊拉克及全球其他地區採取國際反恐軍事行動,均標誌了「衝突」本質的激烈改變,亦使國際戰爭法體系處於論辯的情境中。 四、反恐軍事行動質疑現存國際法律的適用性 至於相關疑義論辯方面,例如,現存「武裝衝突法」是否可用於反恐軍事行動?即使反恐軍事行動涉及不同於主要戰爭法條約所描述的情境,則是否適用?以及被俘的恐怖份子是否具有戰俘地位?也由於「武裝衝突法」有來自慣例的傳承,因此當快速科技發展、伴隨強權的「強迫性戰略」、從暴動到恐怖主義等戰爭型態的實踐,質疑並修改現存國際法律的適用性,將是必然發展趨勢。 五、國軍研究武裝衝突法尋求反制 中共「三戰」早已開打,其中「法律戰」即含括了對於「武裝衝突法」的詮釋,並探討如何在各種不同情境下的運用仍能具有合理性,當然最終如何藉此有效發動對臺統一戰爭亦是必然的考量變數。因此,我國軍亦必須對該法投入更多之研究與心力,特別是相關重要國際公約與慣例,而盼能找出中共可能對我施展方式,進而尋求反制措施,才能合法的爭取國際更多奧援與制敵機先。 系列六 深體「武裝衝突法」五大原則 【國防大學武裝衝突法種子教官王俊南、記者黃進福記錄整理╱青年日報95年1月26日第6版】 一、武裝衝突法為戰時國際法之重要組成部分 在和平時期,國際關係上適用的是「平時國際法」,一旦發生武裝衝突時,則以「戰時國際法」適用,其中「武裝衝突法」是「戰時國際法」重要組成部分,而是否重視並落實對「武裝衝突法」教育、訓練和遵行,已成為世界各國軍隊是否現代化、專業化的重要指標,因此,瞭解「武裝衝突法」的5大原則,已成為現代軍人應具備「戰時國際法」的基本知識。 二、武裝衝突法規範作戰行動 作戰人員如果不瞭解「武裝衝突法」對作戰行動的規範,盲目追求軍事勝利而採取不人道的作戰行動,或是使用國際上禁用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除了會受到國際社會輿論嚴厲譴責外,也會面對國家法院或「國際刑事法院」制裁,更可能招致敵方同樣卻又合法的報復行動,所以「武裝衝突法」對作戰行動的規範與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現代軍人必須深入瞭解「武裝衝突法」對作戰行動的規範。 三、軍事需要原則與目標區分原則 「軍事需要原則」順應交戰現實,認為只要有必要,使用多少兵力都是合理、合法,為使敵人屈服而採取作戰行動也是正當,但在軍事上不必要行動是禁止的。「目標區分原則」可分人的軍事目標與物的軍事目標。在人的軍事目標方面,將平民與武裝部隊人員加以區分為非戰鬥員與戰鬥員,在武裝衝突期間,只能針對具有戰鬥能力的戰鬥員實施攻擊,不得對非戰鬥員、平民實施攻擊,且不得攻擊喪失戰鬥能力的戰鬥員。 四、比例限制原則與人道原則 「比例限制原則」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其特點主要表現於要求方法與目的均衡。「人道原則」強調武裝衝突中對所有人員應給予人道待遇,不能因性別、國籍、種族、宗教或政治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 五、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則是指交戰雙方之間作戰的一個習慣性規則,軍隊成員與對手進行談判,或者與人道組織進行交涉時,均應遵守此原則,不得以背信棄義行為殺死、傷害及俘獲敵人,或者誘取敵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