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家族企業的缺點: 經理人:不可打、不可罵、可殺。 家 臣 :可打 、可罵 、不可殺 。http://chaoyisun.pixnet.net/blog/post/60731881
暐瀚觀點 - 黃暐瀚 政治記者 酒駕 特權 外交官 2016年08月06日(六) 東網即時筆名司馬文武的資深媒體人江春男,在宣誓就任「駐新加坡代表」的當天晚上,因為酒駕,被送進了警局。 「早上當大使、晚上去酒駕」,人生的大喜與大悲,意外的,在一天之內,同時發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肇事酒駕,也就是「沒有人因此傷亡」的酒後駕車,只要酒測值超過0.25,一樣算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必須移送法辦。那晚,江春男的酒測值0.27,剛好超過了標準值。 8月2日晚間22:42,江春男在台北市濱江街3號,遇到台北市保大的酒測臨檢點,結果酒測值超過0.25,警方依規定,將他帶回保大做筆錄,凌晨0130,轉送中山分局,半個小時後,江春男從中山分局,再轉送台北地檢署。這個時候,已經是凌晨兩點鐘。 短短不到四個小時,江春男從「酒駕被逮」、「警局筆錄」、「移送地檢」、到「訊後請回」,走完了整個程序。這樣的快速,創下台灣「酒駕處理」史上的先例。 今年6月2日,同樣在台北市濱江街,同樣是北市保安大隊,同樣是後續送山中山局,台北市議員謝維洲(謝長廷的兒子),2日晚上也因為酒駕被逮補。即使身為「台北市議員」,他一樣得在「台北市警分局」裡頭關到天亮,等到3日上午,才移送台北地檢署,訊後回家。 直接督導市警局的市議員,酒駕犯法,都還得在警局等到天亮,這個半夜的「神秘客」,居然可以抵達分局之後短短不到半小時,就火速離開?憑什麼?為什麼? 事實上,江春男被逮捕的當晚,北市警方一直執行酒駕勤務直到乎天亮,除了江春男之外,那晚還有另外十人因為酒駕被逮,這十個人,通通都是天亮之後才移送地檢署。只有江春男一個人,在半夜兩點「單獨閃離」。 事情發生之後,中山分局的員警,非常驚訝!他們其實並不知道那天晚上的「歐吉桑」,居然是這樣一位「大有來頭」的人物,只知道「上面交代」立即趕寫「移送書」,隨案解送,命令來了,大夥也只好照辦。 如果今天是一個警察,「無肇事酒駕,酒測值0.27」,他會怎麼樣? 他會被「記大過」、會「立刻調離現職」、會「移付懲戒」、會「至少五年之內都不得升遷」。事實上,這個酒測值0.27的警察,這輩子,都不會再有機會升遷了。 所以,別再說什麼「0.27的酒駕其實不嚴重」了。嚴不嚴重,不是你我說了算,法律規定,0.25以上,就是嚴重,就是犯法。 犯法可以被原諒,但「使用特權」的過程卻必須受到檢視。明明還有其他的酒駕犯,明明酒測勤務都還在執行,台北市中山分局,為什麼急著在半夜一點半急寫移送書,趕著要把人給送走?除了「不想讓這個酒駕犯曝光」之外,我想不到第二個理由。 或許,這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不想讓這位「大使」的即將履新,產生變數,甚至給新加坡帶來不好的印象。然而,在現在這種「人人有手機、全民都爆料」的年代,要把一件發生過的事情,操作到「神不知、鬼不覺」,幾乎已是「不可能的任務」。 事實證明,「江春男酒駕」這個醜聞,不但沒有被隱匿,反而因為「使用特權」,罪加一等,形象更壞。 身為一名記者,司馬文武是我極為尊敬的「前輩」。 事實上,我還沒出生,江春男先生就已經在跑新聞,一生有過無數令晚輩景仰的佳作與擲地有聲的文章,實在難以望其項背。「司馬文武」基本上,根本可以說是台灣政治記者們的「偶像」。 如今,這位手執春秋之筆的前輩,遇上這個危機的時候,卻「濫用特權」,以至於「欲蓋彌彰」、「雪上加霜」。 一個酒駕又使用特權的人,適不適合當「外交官」?那是任命他的蔡總統的職權。然而,眼看這個消息已經傳到新加坡,如果星國真的有如外界形容那樣的「痛恨酒駕」,那麼這個「酒駕又耍特權的外交官」,能不能履新?被不被接受?可不可以遂行他為台灣拼外交的任務?都將是難題。 其實,不管最後他能不能代表台灣到星國上任?百年之後,都將只是過眼雲煙。比當大使更重要的,是「司馬文武」先生,能不能堅持「大是大非」?多希望他能勇敢出面說明清楚,那一晚,打了神祕電話到「中山分局」的人,到底是誰?府院高層"力保"江春男 "酒駕代表"仍將赴星│中視新聞 2016/08/05 發佈日期:2016年8月5日https://youtu.be/N_8AxyrR_ZY 若網頁無法觀看,則請點選YouTube連結網址,前往YouTube觀看。 VIDEO 江春男酒駕「私領域」 退將:如果將軍酒駕… 2016-08-05 17:45 聯合報 新任駐新加坡代表江春男涉酒駕,府院公開表示這是「私領域」問題,沒有撤換的問題。有退役將領今天表示,如果換做是「將軍」酒駕,「那還得了?一定是法辦、撤職!國防部部長公開道歉!」
陸軍退役少將于北辰今天在臉書分享江春男酒駕的新聞,並發文談起,若按國軍處理官兵酒駕的方式和規格,外交部處理江春男酒駕,恐怕必須「嚴正要求—1.外交部召回所有人員,實施外交紀律檢討會。2.酒駕者撤職、法辦!3.外交部長公開道歉!」
于北辰說,「否則國防部就要廢除酒駕檢討會的陋規!曾經因酒駕被汰除的官兵,要求溯及既往還我公道。」
江春男是在本月2日深夜在台北市濱江街被警方攔車臨檢,發現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訊後請回。
國防部訂定有「國軍常態性軍紀專案檢討實施作法」,凡肇生酒駕等重大軍紀事件,由肇案單位主官(管)至國防部提報檢討,研謀精進作為外,同時,為明定對肇案人員重懲及檢討汰除的明確作法,並透過召開「反酒駕研討會」方式,研討適切可行方法,酒駕官兵實務上多被納入檢討汰除對象。
于北辰 臉書 如果換做是「將軍」酒駕那還得了?一定是法辦、撤職!國防部部長公開道歉! 嚴正要求⋯ 1.外交部召回所有人員,實施外交紀律檢討會。 2.酒駕者撤職、法辦! 3.外交部長公開道歉! 否則國防部就要廢除酒駕檢討會的陋規!曾經因酒駕被汰除的官兵,要求「溯及既往」還我公道。聯合報 udn 討論區 寵臣和戰將,當然命運不同啊?一來皇帝的寵臣沒多少 但是戰將一大堆啊,二來寵臣受不起鞭刑(所以告誡不良示範即可啦) 戰將平常鍛鍊可以捱的起鞕刑啊(所以酒駕鞭個十來下再撤職也無妨啦),三外派鼻屎大的國家(前前朝搞外交的大官說的)所以一定派寵臣不能派戰將啦,四萬一派的國家不接受寵臣 回國後寵臣位置依舊啊 但戰將萬一被斥回國以作戰失敗論是要斬首的啦;所以,以上四點,寵臣與戰將的命與運真乃大不同也! 喝酒如果不開車, 那的確是私領域, 喝到茫喝到掛都沒人管你!! 可是, 喝酒超標還開車, 那就是公然拿個殺人武器, 準備隨機殺人, 那就不是私領域的, 而是罪行!! 想想那位優秀的台大女醫師,就是被酒駕撞死的,她的媽媽都到外交部拿著標語,要換代表,為什麼?一位代表國家駐他國的大使,居然酒駕,蓄意殺人,難道國家都沒人了嗎?多替這位苦命的媽媽想想。 不"撤換"?或許是想"侮辱"新加坡吧?不是有人曾說過"鼻屎大"的國家嗎? 一個國家連"外交人才"都沒有?非要特派"酒駕男"任"大使"?世界笑話? "英派"人馬?誰敢說撤換?朝中有人好做官? 顏色決定是非?權力決定是非? 我都被派任了?奈我何?
不"撤換"?或許是想"侮辱"新加坡吧?不是有人曾說過"鼻屎大"的國家嗎? 一個國家連"外交人才"都沒有?非要特派"酒駕男"任"大使"?世界笑話? "英派"人馬?誰敢說撤換?朝中有人好做官? 顏色決定是非?權力決定是非? 我都被派任了?奈我何?你們軍人又沒有民進黨黨政,不適用民進黨雙重標準特權。 你知道太多惹,請保重!
綠頭蒼蠅的偽善政權,處理事情本來就是兩套標準。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蔡政府真是笑死人了! 哪一個酒駕不是私領域? 有哪一個人的酒駕會是公領域的? 蔡政府昧著良心在護短時所說的話,真可說是具民進黨特色的「智障加三級」… 沒辦法民進黨對自己的道德標準是比海平面還要低,你又耐他何!
人家已經跟黑洞在比低了....海平面算啥? 那是我太看的起民進黨了! 沉默的大多數應該把話語權拿回來,不要被少屬意識形態極端的名嘴或媒體壟斷與論。加油! 依照蔡政府的邏輯,酒駕是私領域,國軍即刻起不得干涉軍人是否酒駕,並以此作為評定考績之參據! 相當好,這就是所謂『蠻幹』的意思...... 真的沒有人可以接嗎?還是這個人是皇親國戚 要知道,接受菜政府的任命,就必須經過民進黨「顏射」的驗證。 這個垃圾政府,還有什麼話說不出來,無恥! 人不要臉,百事可為,執政黨不要臉,國家把他搞爛在換個名字o 若換作是小九老K當權的官員,在野的黑心蔡、民進金光黨會如何? 將軍 酒駕, 那還得了? 那要看看是誰當家? 是民進黨當家, 一定安全, 沒問題, 沒法辦 ; 是國民黨當家, 馬總統的潔癖不打折扣. 下台吧!不要為難民進黨,你的行為將使他們將未來批評旁人的言詞陷入窘境。 這位退休人員,把你的黨證換成綠色的 殺人放火,都會有人出來罩你!
政治上,顏色對、事事對。 政治上是沒有是非對錯,只有敵我的。
雄三飛彈發射都沒事了,駐星代表酒駕哪會有差,只能說國民黨太不會鬧了,可以學一下民進黨在野怎麼玩嗎?! 軍人是軍人,江代表是自己人!
顏色對了才是私領域? 人家背景硬 你放狗咬吧! 要是郝伯村酒駕? 千刀萬剮,萬箭穿心.
不倫不類。 公務員酒駕,有送關禁閉、汰除免職的規定嗎?
你的意思是軍人酒駕,只要沒規定,就不應該關禁閉,汰除免職囉! 想想那位優秀的台大女醫師,就是被酒駕撞死的,她的媽媽都到外交部拿著標語,要換代表,為什麼?一位代表國家駐他國的大使,居然酒駕,蓄意殺人,難道國家都沒人了嗎?多替這位苦命的媽媽想想。 那個將軍沒有駕駛兵替他開車啊 就算退役轉任的都有 這是可以酒駕的理由嗎?笑死人 很簡單,就是“all the president's men"! 私領域?是否表示檢方沒有權利告他?還是法院沒權審他? 不好拿將領酒駕與春男酒駕相比,一個是軍人拿槍保衞國家數十年,一個是書呆提筆攻擊政敵數十年,將領酒駕是屬主官犯錯,當然以身作則應受重罰,春男酒駕且作老狗吃屎,本是天性使然綁鍊就好啦!當然沒有派狗去新加坡的道理,不怕道上酒駕,就怕路邊拉屎!江春男酒鴐,民進黨硬扯上馬英九,以此類推,凡是民進黨官員生不出兒子,是否也要怪罪馬英九只生兩個女兒,這叫做活見鬼了!江春男自言慚愧,那就辭去駐星代表,否則該慚愧的是我們,因為有酒鴐前科的官員,在星加坡代表台灣人民,丟臉呀! 只要想想:如果國民黨執政,要派赴新加坡的代表酒駕,民進黨如何猙獰咆哮,就知道該怎麼辦了! 從「軍人酒駕,加重刑責」談起 2013年4月11日 軍事微革命 立法院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將有關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品,以致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規定從原本可判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基於《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軍刑法)屬於特別刑法,在特別刑法刑度不得低於普通刑法的法理下,於是國民黨團提案修正軍刑法第 54 條,加重軍人酒駕的刑責。全案於 2013 年 4 月 3 日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初審,條文明定:「軍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品,以致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軍人的身分特殊,因此制定刑度較普通刑法嚴格的軍刑法,這是說得過去的,也是合理、必要的。 一直以來,國防部對於軍人酒駕的問題總是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的審判,經常性的做法就是讓酒駕的志願役軍人接受行政處分,並予勒令退伍;對於酒駕的義務役士兵,只要不涉及他人則給予禁假或關禁閉。實際上這些做法有很大的問題:第一,酒駕是違法的行為,對於部屬違法而不予移送軍法機關究辦,這是包庇部屬違法,而包庇違法也是違法;第二,以行政命令讓部屬退伍等於剝奪了他人的工作權,這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的行為,違憲當然是違法;第三,對於酒駕的義務役士兵僅予以禁假或關禁閉處分,未依法移送同樣違法,而這也顯示國軍單位對於不同身分相同事件的處置標準不一。上述這三個現象突顯了國軍高階幹部不是搞不清楚違法與犯錯的差異,就是喜歡便宜行事,再不然就是習慣於自以為是的發號施令,卻忽視了那些命令的內容可能已經違法。因此,奉勸國軍幹部今後對於酒駕的軍人,不論其身分是軍官、士官還是士兵;也不必管他是志願役還是義務役,既然涉法就交給軍法去處理,不可以再勒令當事人退伍或者禁假、關禁閉,否則就應該承擔違憲違法的罪責。「依法行政」並不是只有在財務管理上面強調而已,而是要在各方面都必須加以落實。長久以來,國軍高層顯然只知道在用錢方面必須「公款法用」,卻忽略了在其他方面也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絕對不能有局限性,也不能夠有選擇性,否則就只是淪為喊得震天嘎響的口號而已。
現任國防部長高華柱(以下簡稱高)總是非常在意媒體對軍方的報導,對於好的一面難免會在心裡頭竊喜;對於類似酒駕肇禍等負面的新聞則往往怒不可遏,經常於公開或閉門的會議場合予部屬極大的難堪,即便是高階如司令的層級亦無法倖免,高總是一再地藉這種機會鞏固其不容挑戰的權威。然而,這種領導風格卻予人有被媒體牽著鼻子走的感覺,也讓人認為高是「以面子治軍」!只要媒體爆出軍方的負面新聞,就會認為很沒有面子,於是乎一連串的決策作為都只是為了挽回面子;部屬們懾於高的霸道,或將高的指令加碼下頒,以粉飾修補高的面子,然而這些指令往往充斥許多因噎廢食或自我設限的影子,結果自然一再增加基層單位的負荷,讓基層部隊苦不堪言。高這種「只是為了面子」的決策顯然不是普通的差勁,惟渠總是樂在其中,認為這樣就可以把事情搞定;由於高自以為是的性格不僅很難接受部屬的諍言,還會把部屬痛罵一頓,因此沒有人願意向他說明或澄清。事實上,高只要承認軍中就是社會的縮影,社會中發生各種不好的事情,軍中一樣無法倖免,尤其是毫無設限募來的兵,將來吸毒、偷竊、賭博等種種社會上的犯法事件也必定會在軍中層出不窮。發生這些事情只要違法就交付軍法辦理,只要違規就依權責和相關懲罰規定議處,大可不必因為媒體報導就認為沒有面子,也不需要生氣罵人;更何況高罵的人總是不在現場,反而讓其他許多無辜的人挨罵受過。這不僅因為高身為國軍最高首長,一言一行皆動見觀瞻,一舉一動都足以影響下級;也因為軍中的士氣絕對不會是靠生氣罵人就可以得到維繫,更且別說如今的軍中士氣是如何地低迷以及到了亟待提振的地步了。
話說回來,軍人的身分為什麼具有特殊性?憲法第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的規定已經替軍人和一般國民應該履行的義務做出了基本上的區隔。鑑於軍人的責任和義務是「執干戈以衛社稷」,說明軍人的工作有其相當的危險性,而這個「危險性」可能體現在三個面向:一是在保家衛國的征戰過程當中受傷 、 失蹤或陣亡;二是在平時的訓練操作或執行應變勤務(例如救災)的過程當中受傷或死亡;三是由於軍人履行軍事義務的主要工具是槍砲彈藥(干戈),如果執干戈不能衛社稷(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反而成為政爭的工具或者把槍口對內,那麼這個「危險性」將不僅只是軍人本身,還有國家和人民。所以,軍人的身分確實有其特殊的「危險性」,因為軍人的特殊性,相應的法律自然必須以「特別法」加以規範;而這些特別的法律除了必須規範軍人的義務,也應該規範軍人的權利;完整周延的軍人特別法必然是在權利和義務的天平上面取得相互平衡的律法,權利義務天平上的砝碼絕對不應該呈現一頭重一頭輕的失衡狀態。
我國憲法條文中只有四條與國防有關的規定,在這四項條文當中除了開宗明義說明國防的目的和組織(第 137 條)之外,其他的三項條文都是針對軍人可能體現第三個面向的「危險性」而做出的規範。例如,第 138 條規定一如前段所述;第 139 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以及第 140 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特別是第 140 條的規範,根據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 250 號的解釋認為「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軍人干政」 ,在憲法中明確限制軍人的權利,從實質面來看,這是一了百了的設計,等於徹底杜絕了「槍桿子出政權」的可能性。而《國防法》第 5 條和第 6 條的內容更明確了軍隊的國家化和軍人的中立性;第 12 條也揭櫫了「文人領軍」的價值,掃除了「軍人部長」挾武力自重威脅到總統統帥權的可能性,只是我們的國家發展百餘年來,歷屆政府指派純文人擔任國防部長的例子並不多見。從這些上層法律條文的內容來看,可以說完全祛除了前段所述軍人「危險性」的第三個面向,剩餘的兩個「危險性」既然是無法避免或是難以克服的面向,如果政府無法對已經完全國家化的軍人給予優惠的待遇,對於軍人的犧牲和奉獻至少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
憲法規定人民不受軍事審判(第 9 條),軍人犯法則必須以軍法伺候;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和講學的自由(第 11 條),軍人的言論自由卻受到拘束,即便是講學也必須先經過核准;人民有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第 14 條),軍人在這些領域的自由卻經常受到制約;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第 15 條),但是高達 99.86% 的軍人在服役 20 年、 24 年或 28 年即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服役年限的規定強迫退伍(現行規定),從而喪失了工作權;公民有參政權(第 17 條),軍人卻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的限制而喪失了候選參政的權利;此外,憲法亦規定人民受到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第 22 條),然而我們軍中的人權卻還處於孵化階段。由於軍人身分的特殊性,必須放棄上述憲法以及其他法律賦與公民的權利,例如,示威遊行;在執行任務的過程甚至還可能要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價。《國防法》第 15 條到第 19 條雖然對於軍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規定,也存在相關的子法,例如,《軍人待遇條例》、《軍人撫卹條例》等等,但若相較於其他公教人員享有的權利,軍人應享的權利卻是明顯受到了壓抑和扭曲。
依照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對於軍人的犧牲和奉獻,給予相應的補償並不算過分。馬英九總統(以下簡稱馬)在 2008 年 8 月 6 日公布施行的《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就是對軍人的一種補償性措施,但是當中許多權利都被政治人物及政府相關部會包括國防部自己在內給予扭曲或壓抑。例如,第 13 條明明規定軍人所得免稅,此一條例才施行沒幾天,馬就否定了自己公布的法律,準備要對軍人課稅;又如第 16 條規定「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應給予公假」,然軍方人事業管於實踐上卻一律以「考試係個人行為,只能請事假」的理由自我戕害了軍人的權利;第 19 條規定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應予優待,主管機關交通部卻放任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我行我素,現在給予軍人乘坐優惠的交通運輸公司已經屈指可數;同樣的第 21 條「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以減費優待」的權利,也因為內政、國防兩部不重視,而被業者忽悠掉了;第 23 條規定軍人水電優待的權利,更是老早就從半價變成在一定額度內打 95 折優待,倘若超出規範的額度則完全不予優待 ; 而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服務作業規定》這一實踐軍人轉業安置權益的規範 也被國防部在 2013 年 1 月 16 日明令自宮而遭到廢止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如果不願意依照法令照顧軍人,軍人的權利就只能一直蒙受傷害 ; 當軍人的權利始終得不到保障時 , 我們又將如何期待軍人 「 效忠國家 , 愛護人民 」?
從國家的根本大法到特別法,包括軍刑法以及其他規範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都是針對軍人而設計,所有這些法律條文絕大部分都是要求軍人必須善盡其義務,雖然也對軍人的權利做了規範,但因軍人本俸偏低、許多法律規定的權利都被刻意忽視和犧牲 。 此外 , 大部分的加給只是透過行政命令給與,一旦行政部門屈從於民代的壓力,或者因為施政不當導致國家財力出現問題時,這些沒有法源依據的行政命令不僅不能保障軍人的權利,甚至成為有心人士污衊軍人的藉口;正由於政府在調整退休年金制度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踐踏軍人的名譽,讓軍人污名化,才會引起龐大退伍軍人的強烈反彈。從整體來看這些規範軍人的特別法,明顯只是要求軍人這一特殊的族群必須履行其軍人的義務,以及對其應享的權利卻未給予具體實踐和保障的不平衡現象。就年金發放的問題來看,如果政府有錢自然可以多給一點,國庫空虛就只好少發一些,這是一個隨時可以變動的常態性作法,然不論是多給還是少發都只是作法上的調整而已,根本無關乎是非和對錯;而馬卻喜歡以「改革」名之,儼然以為自己就是「救世主」,彷彿前人的作法都是錯誤的;假如這樣可以叫做「改革」,那以後的政府豈非要不停地否定前人的作法而沒完沒了的「改革」?如果這個命題是真的,總有一天馬也會成為被「改革」的對象;既然會被「改革」,即表示現在的決策並不具備前瞻性 , 是錯誤的;既然是不對的,何苦還要堅持去做?所以,馬只需在年金的問題上好好地找出比較可行的對策和作法加以調整便是,大可不必以改革者的姿態欺世盜名。軍人向來支持國家的政策,並不反對改革,但是反對決策粗糙的改革;也反對一面說要照顧軍人,一面又犧牲軍人的政治權謀;當然也反對政治人物假改革之名,行污衊軍人之實。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習慣於認知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但對於軍人卻往往認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總是多於其可以享有的權利。因此認為當兵吃虧,盡軍事義務不划算,當軍人沒有價值。這種強烈的心理落差影響了青年投身軍旅的信心、熱情和志向 。 在男性青年當兵意願低落的氛圍下,為了達成募兵的目標,高指示在各方面降低召募標準,還可以選擇服役地區 ;至於 女兵招募的比例設定 8% 容或還有討論的空間,但絕對不是也不能夠完全不設限 , 高在女兵錄取的比例上必須要有個限度的原委不敢向馬具申的結果就是只要符合年齡條件有意願的男女都可以錄取。至於這種不經篩選的募兵方式,會不會給用兵單位帶來困擾,顯然不是以高為首的國防部和募兵單位會去顧慮的事情。即使如此,募兵的達成率還是有段差距,特別是外島和艱苦地區,願意前去的志願兵少之又少。例如, 2012 年東引地區招募志願兵的成效僅達 25% 。 這種現象有某些程度如同高所言是受到「市場競爭因素」的影響, 很大原因卻是受到執政當局一再漠視軍人的權益 , 讓軍人權利義務的天平發生傾斜所造成的後果。要扭轉傾斜的天平回復到對等的衡平關係,做為政府一環的國防部責無旁貸,如果國防部長不能夠站在第一線為爭取軍人的權利而大聲疾呼,國軍當中還有誰敢跳出來講話?當軍人必須犧牲其身為國民應有的權利而受到標準更高的特別法律規範的時候,國防部長連維護軍人和眷屬的權利都不積極,怎麼會不讓官兵大失所望?
當考試院和行政院汲汲於調整軍公教人員的退休年金作法之際,高如果只會以「配合政策」來回應軍人的期待,可以想像軍人的權益又將會受到何種程度的犧牲和扭曲,而軍人對這個部長又將會是何等地心寒;國防部長雖是總統選派的政務官,但是爭取軍事預算以及維護軍人的權益難道不是身為國防部長無可旁貸的職責之一嗎?然而,高不親自去和行政院長爭取,不去和主計局長溝通,把爭取國防預算的事丟給常務次長和戰略規劃司(以下簡稱戰規司)去做,行政院憑什麼讓你國防部編列這麼多的預算?主持會議的政務委員一句「國家經費拮据,各部會要共體時艱」就把國防部給打發了,你國防部明年就只有分配這麼多錢,你們回去就在這個額度內編列預算。可是預算編列的結果,怎麼其他的部會就不必共體時艱?同樣地,高不親自去和立法院長以及國防及外交委員會溝通和爭取讓原本已經設限的國防預算全案通過,不論哪個立委是國防及外交委員會的成員,預算書還沒看都會先給你統刪 10% 再說,國防部長對年度預算不親自前來溝通,常務次長和戰規司算哪根蔥?就連派副部長前去,立委都會覺得國防部長並不重視國防預算編列的多寡,既然部長不重視,哪有不砍的道理!國防預算如此,軍人的權利也是這樣;不論是爭取國防預算還是維護軍人的權利,高的態度都顯得太過消極。積極的做法一定是主動出擊 , 爭取行政和立法部門的認同和支持 , 而不是在立法院會備詢時才被動因應 。
代表國防部出席行政院年金相關會議的常務次長和資源規劃司(以下簡稱資源司)曾經在會中多次發言爭取軍人的權利,但都被主持會議的行政院政務委員以表決的方式技巧性地加以否決;儘管國防部的相關官員已經盡力爭取,畢竟他們在行政院高階官員的眼裡真的算不上什麼,高如果願意親自去向行政院長,甚至於願意去向總統爭取,那才叫做擔當!遺憾的是高在這個問題上並未善盡其身為部長的責任和義務。從高藉國防部新一波人事更迭之際,將資源司業管軍人待遇及年金相關業務的督導權責轉移給非督導該司業務的常務次長來看,高在軍人的年金問題上顯然只想遵循行政院和考試院的年金規劃方向,高這種立場和態度在立法院相關議題的答詢中暴露無遺,特別是現役軍人繳交退撫金的比例上,若非蔡正元委員的堅持,恐怕高依然會遷就於所謂的「政策」,從而犧牲了軍人的權利。從這一點觀察 , 高怎麼逃得掉外界對渠 「 保官顧位 」 的譏評 ? 再從蔡委員的質詢內容來看,舉凡軍人待遇和退伍金與其他行業掛鉤的問題、退伍金自付額度比例的問題、工作時數、回家的次數以及加班費等種種的問題,這些問題難道不是國防部長應該要去為軍人爭取和堅持的嗎?這些政府應該補償給軍人的權利怎麼會變成由一位立法委員跳出來為軍人講話,而軍方高層卻只會一味地跟隨行政院和考試院起舞?當然,我們慶幸有立委願意為軍人的權利發聲;但是高的態度和立場卻反而讓人覺得渠並非國防部長,而是行政院政務委員或是更高層級的官員。這樣子的部長將如何贏得20餘萬部屬的尊敬呢?
馬凜於勞工團體的壓力,義正詞嚴地喊出「行業不公」,並將軍人、公務員和教員做為拉近與勞工薪資差距的對象。美國經濟情況不好,歐巴馬將其 400,000 美元年薪的 5% ( 20,000 美元)繳回國庫; 我們經濟狀況不佳,馬要求軍公教共體時艱,卻吝於自我改革(減薪)。同樣是元首,兩人的格局高下立判。馬既然強調要縮短行業差距,那麼就非常值得好好檢討一下軍人這一行業與其他的行業比較到底哪裡不公?以志願役士兵第三年晉升上等兵的月薪 35,000 元為例, 雖然上兵待遇高於勞工的基本薪資將近兩倍,但是,平均下來的時薪最多也只有 48.6 元,就算不去比較時薪制勞工 109 元的基本工資,其他採用月薪制的行業每天規定工作時間只有 8 小時,超時工作都有加班費。然而軍人的這項權利卻被漠視而蒸發了,這些士兵白天工作,夜間還要站衛兵;軍士官幹部同樣必須 24 小時全天候待命,白天工作或操練,到了夜間還要執行警戒、巡邏任務,壓根兒就是稀鬆平常的事;即使是在上下班的單位,往往深更半夜一通電話就把你從家裡叫回辦公室應變,而有些高司單位的參謀每天四點就要進辦公室幹活,然而這些犧牲和付出都是沒有加班費可領的。在這麼多的行業當中,公務員、教師和勞工,即便是工作性質相近的海巡和警政人員都有加班費和超勤津貼,唯獨軍人沒有。此外,那些公務員休假不僅有休假獎金,就是未休完的假也有不休假獎金,但是許多軍人的年假總是受到任務的影響和干擾而休不完,也沒有不休假獎金。考試院和行政院總是把軍人當作廣義的公務員對待,然而卻不願正視軍人超時工作和休假不正常的問題,這難道不是一種「行業歧視」嗎?而刻意漠視軍人的權利不就是一種偏頗的「行業不公」嗎?如果軍人不能享受公務員的待遇,憑什麼要求軍人必須盡公務員的義務?
遺憾的是,國防部的業管單位資源司和人事參謀次長室對超時工作和休假不正常竟視為理所當然而從來不曾在這些問題上為軍人爭取應有的權利,原因是高並沒有指示。這又突顯了一個現象,國防部單位只做首長們交代的事情,長官沒指示而主動去做的後果往往得咎,於是養成不做不錯,明哲保身的被動積習。高司單位如此,下級單位怎麼會不有樣學樣!結果害得全軍被動成風,死氣沉沉。因為首長的領導風格而造成國軍的風氣偏差,高雖非始作俑者,但幹了 3 年 8 個月的部長依然沒有轉變這種向下沉淪的歪風,自然難辭其咎。高爭取艱苦地區、外島、危險工作加給,基本方向是對的,不過調整或增加加給只是對從事相關職務工作的補償,具備激勵官兵不避艱險、不辭外島偏鄉的作用而已。一旦離開這些崗位,相應的加給就會跟著取消,並不會累進到退休俸當中,所以只在枝節問題上面討便宜,對軍人的退休待遇並未取得根本上的提升;軍人的待遇不僅在服現役階段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即便是在退伍之後也應該給予保障。在媒體上經常看得到馬在接見外國退伍軍人團體時一再彰顯退伍軍人對國家的貢獻,最近一次是在接見美國海外作戰退伍軍人協會人員時強調:「政府應予退伍軍人最高的尊崇與照顧」,只是馬經常對外國人說明政府照顧退伍軍人的用心,對照於渠大力肯定前行政院長陳沖取消退伍軍人年終慰問金的態度,這種畫面實在非常諷刺!當然,馬表彰「退伍軍人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貢獻」,強調「政府必須尊崇及照顧退伍軍人以實踐『崇公報勳』的理念」 只會跟外國人講,這些肯定軍人的言論對於近 50 萬的退伍榮民來說,簡直就是遙不可及的奢望和高調。三軍統帥對軍人的言行不一若此,而國防部長就只知道保官顧位,這不能不說是國軍的悲哀!
不論什麼身分,凡是犧牲了憲法所賦與的權利,國家都應該給予補償,這就是「憲法之前,人人平等」的真諦。所以,軍人並非只是犧牲奉獻,軍人犧牲奉獻的同時,國家也必須給予軍人相應的補償,這也是軍人的權益。軍人的權益是指軍人依照憲法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因履行軍人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共同的權益,這是軍人做為國家公民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時應享有的權益,也是軍人和普通公民共同享有的權益。例如,憲法的權利、刑事權利、民事權利、經濟權利、訴訟權利等等;二方面是特有的權益,軍人因履行普通公民不履行的特殊義務 ── 軍事職責 ── 而享有的權益,這些權益既包括特殊的政治榮譽權(例如,退伍軍人稱為「榮譽國民」等)、福利優待權(例如,早年相對低廉的福利品以及搭乘車船、影劇票和水電半價等)、轉業安置權(例如,軍人轉任文官或國營營利事業單位員工及榮家就醫、就養等)等權利;也包括當軍人犧牲某些權利時,或者付出超過正常的代價時,理應得到的補償性權利 ── 給予全部或部分免除軍人的某些義務,所增加或補償的一些權利(例如,政府於 2012 年以前免除軍人納稅的義務)。軍人是軍隊戰鬥力的基礎,軍人合理和正當的個人權益與社會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否定了軍人的個人權益,也就無從實現社會的利益,對軍人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和從優保障,一方面既體現了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有利於強化部隊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而鞏固了軍隊和社會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對於激發廣大的優秀青年投身軍旅和獻身國防的熱情,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因此,不論是從軍人實質面的犧牲奉獻來看,或是從學理上去探討,維護軍人的權益都是國家和政府義不容辭,而應該給予積極保障的責任。
軍人酒駕的刑責重於一般人民,應該的,因為軍人的身分不一樣。但必須清楚地理解,軍人的特殊性並不意謂軍人就是次等公民,正因為軍人肩負的是「執干戈以衛社稷」的重責大任,在國家面臨侵略的危急存亡之秋,必須拋頭顱、灑熱血來捍衛國家的生存,維護領土主權的完整,以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即便是在承平時期,軍人在搶險救災上也往往必須冒著身體健康可能的折損以及生命的危險,扮演人民生命財產的守護神。因此,軍人非但不是次等公民,反而是國家和人民的英雄,是國家的榮譽公民。在這個認識之下,政府和廣大的人民都應該瞭解軍人只是穿著軍服的公民,公民享有的一切權利,軍人也應該擁有。軍人這個特殊的族群犧牲了許多憲法賦與的權利來「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政府當然有責任對軍人失去的公民權利給予救濟或補償,而人民對於軍人的角色也應該給予正面的對待。我們的國家至少可以在下列四個方面來善待我們的軍人:首先,過去由於軍人的薪資本俸偏低,因此法律保障軍人所得免稅,如今軍人已經開始繳稅,偏低的本俸自然應該給予合理的提升;其次,基於軍人工作的環境、工作的性質和工作的對象皆迥異於其他公教體系,軍人的權利待遇理當自成一格,與公務員和教師脫鉤,不必受到公教體系連動的影響;其三,行政院和考試院應該正視軍人超時工作和休假不正常的問題,如果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惡,就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其四,軍人所有的權利義務和國軍既有的權益以及未來爭取到的各項加給名目,都應該連同薪俸的級數額度完成立法,只有在法律的保護傘之下,軍人的權利和義務才比較能夠得到保障。
幾年前學術界已經出現制定《軍人法》的呼籲, 姑且不論法律名稱的適切性和周延性,至少已經在軍人權利義務的天平發生傾斜的困境中見到一線曙光,而這道曙光是否能夠帶來光明?有賴國軍官兵、社會大眾以及政府相關部門認真思索,從而讓軍人權利和義務的天平得到永久的衡平。最後,引述喬治.華盛頓將軍 (Gen. George Washington)1776 年 9 月 24 日在大陸國會 (Continental Congress) 針對改善招募軍官作法的一段重要聲明給國家政策制定當局參考 ── 戰爭要能夠有系統地持續下去,必須靠素質良好的軍官;本人斷言,除非提供更好的津貼待遇,否則無以奠定大陸兵團 (Continental Army) 長遠的基礎!捨此,亦無以吸引優秀的縉紳及品德良好的人士參與投入。唯其具備榮譽心和企圖心的軍官做為軍隊的骨幹,諸位才可能期待他們在戰場上有所成就。 由於華盛頓的真知灼見,為美國軍人優渥的待遇奠定了長遠穩固的基礎,因此吸引許多優秀的青年投入軍中 , 從而促使美國維持強大的軍事實力做為國家爭取核心利益的堅強後盾。而中華民國會想要什麼樣的人來保衛她呢? http://milmicrevolution.blogspot.tw/2013/04/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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