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安全

一、射擊前:
(一)宣達安全規定。
(二)加強射擊準備:不完成射擊準備訓練不實施實彈射擊。
(三)確定射擊權責:射擊安全防險,是各級指揮官之責任。
(四)健全射擊編組:

1.幹部任務編組:射擊前選派合格之人員負責下列任務
(1)射擊指揮官。
(2)安全軍官。
(3)靶溝勤務。
(4)警戒勤務。
(5)醫護人員。

2.部隊射擊區分:
(1)射擊組。
(2)預備組。
(3)休息組。
依射擊特性、地形、任務,確取安全距離後,始可射擊

(五)嚴密安全警戒:
1.射擊前徹底搜索清查場地。
2.配置相當兵力之警戒,並以紅旗標示危險區域。

(六)輕兵器射擊規定:
標靶應靠近避彈牆,部隊應全體清槍。

(七)火砲射擊規定:

1.火砲及瞄準具校正。

2.檢查。
(1)火砲、射向、彈藥狀況。
(2)射擊設備。
(3)初發諸元。

3.一個以上射擊單位不得共用一個目標區,並設置安全樁限制其射向及最大與最小之射角。

二、射擊中:
(一)單位主官必須親自在場指揮監督。
(二)輕兵器射擊後,應清槍並歸還定位。
(三)火砲射擊時,無論陣地及射擊指揮所人員,必須逐一檢查後,始可射擊。
(四)故障排除及退彈時,應確遵準則要領行之。

三、射擊後:
(一)全部射擊完畢,應全體再清槍乙次。
(二)彈藥與彈殼分開清理,防止遺棄或私藏彈藥。
(三)場地清查:
1.搜索目標區,確認有無遺留廢彈。
2.發現未爆彈,報請未爆彈處理小組處理。
3.確認已無危險顧慮時,始可撤除警戒。
4.民眾管制:在未撤離警戒前,嚴防民眾潛入。

上述資料係民國71年,筆者任職外島「兵器連連長」時的「筆記」,原稿係摘錄自軍方教則與所屬官兵的集體經驗,然詳細出處則因當時「未註記」,而一時無可查考。

1999年
神仙、老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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