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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少將謝嘉康疑涉共諜案爆發卻以10萬元交保後,網路上榮民朋友罵聲連連之外,還提及當年從重量刑的犯上抗命罪、逃亡罪....等,而現在的判決都過於輕微。

筆者
個人倒是有不同的看法,就拿我們經常聽到檢警(檢察官、警察、憲兵)單位的調查,但是軍中似乎從無實際看過檢憲(軍檢、憲兵)單位的調查,而是政三監察官的調查移交軍法組結案。

筆者從軍28年(含學生時期7年),僅有一次參加軍事法庭開庭,原因係民國69年初接步兵連上尉連長,隨即呈報一連續逃亡8次的弟兄移送軍法時,旅長不同意的理由居然是,前任連長都可以讓他逃忙7次而不送交軍法,為何筆者剛接連長就不能延續此一作法?其後經查相關規定,筆者以連級發函方式直接親押送交軍法組,旅長可想而知的大怒之餘,軍法組中尉審判長要筆者於開庭時站立法庭中央回話。

迄今筆者還想不透,當日開庭筆者究竟是原告抑或證人?筆者為何要站立法庭中央讓一位低筆者一階的中尉問話?若有軍法同仁願意為筆者釋疑。煩請留言,不情之請,還請見諒之外,並先說聲謝謝!

至於長官為了個人前途所壓下來的軍紀案件,小至黑函、大到將手榴彈於用餐時間丟進餐廳欲置全連於死地,所幸為未爆彈後,兇手卻安然無事直到退伍.....等粉飾太平之事可說是罄竹難書!

下面這四個案例,如果換作是今天軍檢外包
的局面,結果鐵定不同。

 

老兵欺負新兵1

老兵欺負新兵案例(1)


筆者任職營長時,在多次不記名的問卷調查中,均發現營上所屬第梯次的老兵,集體且持續性的欺負新兵,而該連隊幹部的回報則是『查無實據』……

因此在某日深夜,筆者攜帶錄音機並率同傳令、駕駛兩員,摸黑潛入該連隊士兵寢室內藏匿後,於凌晨一點半左右,『親眼目睹』該梯次兩員『老兵』於下衛兵後,叫醒寢室內之全體的新進弟兄罰站、精神訓話,並開口要吃、要喝、要錢等等惡行!
翌日,該批老兵跪在筆者營部辦公室門口『嚎啕大哭』,請求不要送軍法。
事後旅部給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調換營別作為處份。


筆者任職營長初期,上級之『師長』於開會時,要各營級幹部『即席口頭報告』老兵欺負新兵之數據,而當筆者將問卷調查數據提出後,當場遭該長官『申斥』並告知全場幹部『此乃誇大問題也』!然而,三個月後卻又要筆者在公開的會議中,『教導』全體的營旅級幹部如何『遏止』老兵欺負新兵。原因無他,只因防區的調查報告中,證實了筆者營上『老兵欺負新兵』的比例最低。

老兵欺負新兵2

老兵欺負新兵案例(2)

任職營長駐防外島時,友軍單位服兵役的弟兄失蹤多日,被我率領弟兄尋獲時,已經是在樹林中上吊多日的冰冷遺體。

2010年與老妻的大學同學夫妻餐敘時,該位同學先生提到他的親戚當年服兵役時,於金門上吊自殺一事。經雙方核對「人、事、時、地、物」後,四人當場面面相覷,因為幫忙尋獲他的親戚「往生大體」就是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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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外島連長任內因『適時運用佩帶之手槍,即時反制槍擊暴行事件』而將兇手擊傷大腿並繳械。事後於調查該案時,軍法官問筆者:『為何你的手槍要開槍,將該員置與死地?』

筆者當場反問該軍法官:你是否實地看過『人被槍擊中』後的反應,亦或只是於電影中看過?該軍法官反問:這有關係嗎?筆者告知:絕對有關係,因為電影為了劇情效果通常動作都較為誇張,而實況則不是那麼回事,更何況該員手持自動步槍,攜帶一百多發子彈不斷地射擊,且已擊傷一弟兄並挾持一軍官!

經過該軍法官實地調查並比對後,判決書中寫為『開了
槍始將將該員制伏!』
 

軍法

多年前,高級長官為了照顧官兵而開放了軍中官兵保險事宜,並要求各級幹部「必須善加宣導,但不得介入!」並將該事列入單位「績效評比」。

這個政策除了帶動保險市場外,相對地也激起了軍中人性貪婪的一面!

試問,幾十萬大軍的保險市場大餅,哪家保險公司不覬覦,而國人做生意的方式,大家都心知肚明……
因此軍方後來發現該保險政策導致嚴重的「軍紀事件」後,軍方迅速改為由國防經費內調撥款項,來全額補助辦理官兵及眷屬的保險事宜,而平息了一再發生的「軍紀事件」。


就拿筆者任職○○兵科學校時來說,全校從上級「校部」政戰副職主管、高階雇員、到下級部隊的大隊長都涉入「保險關說事宜」。在筆者就職之前,就已經有多位「上校階級」者,於某次聚餐中,策劃「蓄意」讓筆者離職再由某人接任一事,以避免既得利益流失。

因此,筆者到差後「保險關說事宜」就不斷,所幸上級校部「人事課長」迅速訂立相關規定而暫時杜絕了,可是自此我們倆位就遭至不斷的「匿名誣告信件」!而按規定匿名控告信件是不查察的,可是別人的可以不查,筆者的卻一定要查,原因無他,只因筆者「擋人財路」也!

最後實在查不出筆者的缺失,總部監察官在校方政戰高人指點下,查察筆者副手,「已調職」的前任「政戰處長」的帳目,而查出了一筆未入賬的二萬元福利金。然該錢未帶走、也未花掉,而是保留在財務人員處,由新任政戰處長控管一事後,即刻給予筆者「連帶」的行政處份。

軍中過來人都知道,「軍事幹部」一向都避免過問「政戰」費用。但是最讓筆者驚訝的卻是,上級之「少將政戰主任」,從此逢人就說:筆者將該筆費用,不當挪用至添購單位電腦事宜上。而總部監察官查察結果卻證實:筆者係將辦公費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給單位添購了多部的電腦軟、硬體。

其後該校下級之政戰幹部檢控:「校部政戰部副職主管」參與「保險及洗衣廠外包」不當利益之事……
總部監察官卻「查無實據」!


「前總長羅上將」任內,某晚報曾經報導羅上將於某次講話中呼籲:「監察及保防人員勿為不肖幹部所利用」。
孫子兵法九變篇~將有五危:
必死,可殺也;
必生,可虜也;
忿速,可侮也;
廉潔,可辱也;
愛民,可煩也。
凡此五者,將之過也,用兵之災也。
覆軍殺將,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2001年
神仙、老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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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共諜案 少將謝嘉康10萬交保 
https://youtu.be/36gAQrwZ9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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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我思:呂昭隆》少將共諜案疑點多 

2017/5/11 中時電子報 

前飛指部指揮官、現役少將謝嘉康疑涉共諜案,果若有其事,那是軍中近年發生的最大間諜案,謝所知的機密比負責資訊的前陸軍少將羅賢哲還敏感;如此大案,必定當庭裁定收押,但最後卻以10萬元交保,顯然法官認為檢調單位的證據薄弱,否則怎會輕易放人。  

謝嘉康交保的隔天,國防部發了一則相當令人玩味的新聞稿,說「本部基於歷年查獲共諜案之態樣及職務敏感度」,於是將謝調職;也就是說,軍方懷疑謝嘉康有問題,已無法信任他,但又沒有逮到確切的「叛國」證據,於是根據「共諜案之態樣」先推出去,斬了再說。

所謂共諜案的態樣,是指大陸國安單位發展間諜的模式,例如,先吸收退役的軍人,再藉由學長學弟或袍澤關係發展組織或打探情報;招待策反對象前往東南亞或第三國旅遊,交付情報任務,開海外祕密帳戶,並發情報獎金(現金)等。 

國防部的新聞稿說,謝嘉康雖然這幾年沒出國,但民國98、99年間曾前往第三地接受招待旅遊;而且去年發現謝與被中共吸收多年的退役上校有接觸。國防部的說法等於是打臉司法單位,不滿這麼重大的間諜案,還是現役少將,竟然區區10萬元就交保放人了。 

依照外界片面所知,謝案之所以爆發,應該是反情報單位盯退役上校已很久,發現謝嘉康與其有往來,退役上校也把謝給咬出來,由於謝的職位敏感,雖跟監快1年,仍逮不到當間諜的證據,只好收網。對軍方來說,既已起疑,自是無法再用了,於是將謝嘉康調任空軍司令部委員,等候司法調查。 

軍方搬出歷年共諜案之樣態的話語,等於是把謝嘉康往死裡打,即不管司法最後的判決是什麼,軍方已認定謝有問題,寧可誤殺、錯殺,也不能冒任何風險。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謝嘉康真的是在上校階層,即99年前便遭中共吸收,那這名安插的死間潛伏得也真久;而謝已歷練過飛指部所有要職,台灣飛彈部隊還有什麼機密是大陸不知道的。而這些年來,軍方一直重用謝嘉康,還讓他當上飛指部的指揮官,軍中安全考核形同瓦解。 

另一個可能是,軍方與情治單位是看到影子先開槍,謝員並不是間諜。如他當年接收招待出訪,可能是退役上校這位友人安排,但到第三地,大陸國安單位的人並沒有說自己的真實身分,而是以掩護身分出面,謝雖有吃吃玩玩,但沒有洩露軍中機密。 

要抓一個間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謝嘉康長期任職飛指部,本就是大陸國安單位想策反的對象,但他自99年8月20日迄今,均無出國紀錄,這與羅賢哲頻繁出國的樣態不同,除非中共早就吸收謝,否則,想「隔空」策反幾年沒出國的高階軍官,可能性並不大。 

洩密    

發佈日期:2017年5月13日
https://youtu.be/A7G9hz0d9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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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移司法 能解軍中人權問題?

2013.08.06 聯合報


在洪案衍生的強大壓力下,全盤將軍事審判移由普通司法機關偵審似乎成了「全民共識」;然而,軍法移司法真能解決軍中人權問題?答案恐怕沒有那麼樂觀,眼下還有許多巨大工程必須克服。

司法審判最核心的價值不外是實踐公平正義,而實踐這項價值的手段,除了應查明真相,予犯罪行為人該當之刑罰或免於誣陷之罪外,速審速決也很重要,避免流於「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軍法機關被人詬病者,在於受軍政長官的層層「監督」,獨立性不足;又由於缺乏外部監督,透明度不夠,導致軍事審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承平時期的軍法審判劃歸普通司法機關偵審,或許可以暫解上述問題;不過,軍法與司法是兩套大不同的審判系統,面對的犯罪態樣及身分都截然不同,司法真能承受軍法的重擔?其實是很多司法人的共同憂慮。


其一是專業問題。司法官於偵審過程中,除極盡調查之能事、取得確切證據外,對於如何取捨證據的心證能力也很重要;他們必須能夠體察環境,做出合乎社會經驗法則的判斷,才不致作出恐龍判決。

軍中是封閉的小社會,因應軍事或特別的勤務需要,有他獨特的權力關係及運作方式;「老百姓」身分的司法官,面對軍法案件有無「透徹體察」的能力,做出正確裁判,是不小的挑戰。

其次,軍法歸司法後,司法機關的案件必然增加。現行司法機關都有經年無法改善的「案」滿為患問題,軍法併入司法,勢必讓此問題雪上加霜,間接影響整體司法品質。

再來是時效問題。速審速決是軍事審判的特性,審判品質雖然不佳,卻能夠滿足軍中威權要求。但軍事審判的這項「優點」,正是最為民眾詬病的「缺點」。

受過嚴格司法訓練的法官,多能恪遵必須「超越合理懷疑」的審判原則,有疑即不能斷,要求證據確鑿;因此,常見案件在各審級間來回多次、多年,一般案件辦個三、五年極其正常,稍微複雜一點的,常見八年、十年還結不了。試想,現在兵役期這麼短,有幾個軍人能在役期間獲得終審判決,恐怕會有很多人退了役還在跑法院。


軍法劃歸司法並不簡單,撇開它將衝擊軍事作戰需求不談,司法機關能不能勝任?做得比軍事審判更好?倉促修法前都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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