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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接受補助從事核心關鍵科技研究工作,並達特定標準對象,其若須前往大陸地區,須事先透過審查許可,否則可處罰鍰。圖/本報資料照片

【專家之眼】
笨蛋!
關鍵在輸出管制而非赴陸審查

2021-10-03 09:35 聯合報 /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日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考量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是接受經費補助從事涉及核心關鍵科技研究工作,並且達到特定標準對象,其若須前往大陸地區,必須事先透過審查獲得許可,否則可處罰鍰。

其實政府要針對國家關鍵科技,建立保護防範措施,以便維護國家產業競爭力,早就是既定政策。但就陸委會聲稱近年來中國大陸企圖竊取臺灣產業技術,因此為維護經濟與產業優勢,杜絕不當外流,甚至還嚴重到危及國家安全與損傷國家利益,因此才透過修法來保護產業技術。但就目前修法指向來說,其實真是見樹不見林,更是觀念落伍完全搞錯方向。

首先就保護產業關鍵技術來說,威脅來源絕對不只限於中國大陸;政府若是認真與產業界相互溝通,其實就必然能夠理解,對於與我國產業就生產品項具有同質性,技術檔次具有競爭力,並且在全球市場相互搶奪佔有率所有國家所屬產業,都是對我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威脅來源。

最典型案例就是韓國晶片製造業與我國同類產業,雙方殺到你死我活刀刀見骨,若要設防難道韓國不是威脅來源?行政院不知從國家整體產業架構來通盤檢討,只讓陸委會對著大陸進行防範,卻對其他國家門戶洞開,此種管制保護根本就是自欺欺人!

其次就是在執行過程上,所有此等限制都必須附註於科學研究計畫啟動之前,而不是在事後針對個案進行審查。當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在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簽署協議,或是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支持其從事涉及核心關鍵科技研究工作時,限制其出境或是赴陸活動,都應當是明確列入相關協議,成為接受委託或是獲得經費之先決條件,怎能說當事者都已經涉入此等機敏性研究活動後,再來審查其是否能夠出境或是赴陸活動?

再者就是限制範圍絕對不能僅限於當事者本身,但卻不要無限上綱無端涵蓋不相關對象;能夠獲知研究活動機密與敏感資訊,絕對不僅限於研究作業當事者,其協助處理資料演算、整理與紀錄之研究助手,甚至是清理研究設施與設備之庶務人員,都有可能成為洩密源頭。因此要落實維護產業機密,其周延性必須是從整個研究發展過程來思考,而不是看誰要來申請出境或是赴陸,再來見招拆招個案審查。

最後就要更不客氣地說,陸委會所聘審查此等法條修訂之委員專家,都不知是生活在那個時代?假若要勾結他方透漏產業機密與關鍵技術,有沒有必要實體出境或是赴陸?在資訊社會中,各種通信軟體與資料傳輸如此方便,僅針對人身行動自由加以限制,但又將範圍縮限到僅止於大陸地區,難道轉赴他國密會沒有可能嗎?到底修訂此項法條是要認真地保護國家產業機密,還是刻意在塑造氛圍,針對大陸建構出對抗敵意,實在是讓人懷疑!

現代國家為保護產業科技與國防安全,所採取手段是建構完備之輸出管制法令,而不是無端地限制人身自由。產業間諜不必實體進入國境,就可以透過網路入侵掠奪機密。行政院缺乏維護國家產業機密全盤視野,更是搞不清真正威脅來源,又對現代輸出管制根本毫無基本常識,所以才會讓陸委會閉門造車,搞出如此門戶洞開,落實執行上理則完全不通之荒誕修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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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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