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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國際水域
陸混淆海峽定性

2022-06-15 04:02 聯合報/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台北市)

外媒報導,中國軍方近幾個月來多次向美方主張,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並引發美國政府關切。中國外交部對此表示:「台灣海峽最窄處約七十浬,最寬處約二二○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法,台灣海峽水域由兩岸的海岸向海峽中心線延伸,依次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因此「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同時也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而台灣外交部發言人則重申:「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凡是我國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都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

從《海洋法公約》檢視上述發言,法律上都沒太大問題。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分成: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公海,漸次從沿海國基線向外延伸。在領海沿海國享有主權,然在領海內,外國軍艦是否享無害通過權有所爭議;至於領海之外的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外國船艦則有航行自由,飛機有飛越自由。

美國海軍、海軍陸戰隊與海岸防衛隊所共同奉行的《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向來皆將領海之外的海域,亦即船艦享有自由航行的海域「統稱」做「國際水域」,最新的二○一七年與二○二二年修訂版,仍持續此種分類與稱謂。

無庸諱言,《海洋法公約》確實並無「國際水域」用語,但就如同「跨界魚群」(straddling fish stocks)或「共享魚群」(shared fish stocks)等語一樣,都非《海洋法公約》用語,但卻仍是海洋法學界與實務所經常使用術語,該等用語的法律意涵非常清楚,「國際水域」一詞,亦復如此。

癥結在於台灣海峽寬度既然足以涵蓋領海、專屬經濟海域等水域,則在領海之外水域既是專屬經濟區,亦是適用自由航行制度的「國際水域」,各國船艦依法皆享有航行自由,中國又為何一方面高喊「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卻又對通過台灣海峽(國際水域)的外國軍艦提出抗議,且強烈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

分析此一作為,或許不能排除中國有下列諸等用意:
第一進行認知作戰,否認台灣海峽的國際性,利用「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或「管轄權」(jurisdiction)等與「主權」(sovereignty)不相同的概念,混淆台灣海峽水域定性;
第二利用專屬經濟區概念涵蓋領海外的台灣海峽水域,進而利用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使台灣海峽水域成為中國新近通過《海警法》與《海上交通安全法》所稱「我國管轄海域」,建立此等法律適用至台灣海峽與台灣周邊海域之基礎;
第三若一切順利,可再藉由持續抗議與堅決立場,進一步將台灣海峽比照瓊州海峽,予以內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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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海軍作戰部長約翰‧理查森2018、19年兩度表示,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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