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仲專欄:
中共為何頒布
《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綱要》?
揭仲 (作者為中華戰略前瞻協會研究員/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習近平最近簽署發布《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綱要》,有人猜測是為解放軍攻台布局,但真正目的並非如此。(美聯社)
中共在6月13日發布新聞指出,中共最高領導人習近平以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身分,於日前簽署命令,發布《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並自6月15日開始實施。
由於中共並未公布全文,僅簡單說明此一《綱要》共6章59條,主要針對「基本原則、組織指揮、行動類型、行動保障、政治工作」等進行規範,為部隊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提供法規依據。使消息公布後,立即在國內外引發許多揣測;甚至有不少國內外學者認為,中共此舉是想在日後能以此《綱要》為依據,對武力犯台進行包裝,複製俄羅斯以「特殊軍事行動」名義,揮軍入侵烏克蘭的前例。
誠然,在俄羅斯軍方的術語中,確實存在「特殊軍事行動」此一範疇。在俄軍1999年所出版的《軍事衝突學》中,就將包括「人道主義救援、疏散救助行動」等,運用「非戰鬥」和「非傳統」方法實現既定目標的行動,歸類為「特殊軍事行動」;但值得注意的是,俄軍的「特殊軍事行動」主要是強調相關任務的特殊性,因此雖然將許多非戰爭軍事行動包括在內,卻不以非戰爭軍事行動為限。
而俄羅斯此次以「特殊軍事行動」為名,揮軍入侵烏克蘭,確實有可能是想將入侵行動包裝為「拯救烏東、甚至烏克蘭境內俄裔民眾免受極端主義份子迫害」之「人道主義救援、疏散救助行動」;或是想複製2014年以「非戰鬥」和「非傳統」方式,兵不血刃拿下克里米亞的經驗。但若因此認為中共此時發布這份《綱要》,是以包裝日後武力犯台為主要目的,不免失之武斷。
俄羅斯以「特殊軍事行動」為名入侵烏克蘭,有可能想將入侵行動包裝為「拯救烏東、甚至烏克蘭境內俄裔民眾免受極端主義份子迫害」。(美聯社)
並非以包裝武力犯台為主要目的
將武力犯台包裝為「特殊軍事行動」或非戰爭軍事行動,對共軍速戰速決不特無益反有害,也無助於減少國際干預。
首先,共軍目前對武力犯台雖無統一的用語,包括「聯合登島戰役」、「島嶼進攻戰役」、「大型島嶼一體化聯合進攻作戰」、「島嶼登陸聯合作戰」、「大型島嶼聯合進攻作戰」與「大規模聯合作戰」等;但基本上都將其視為傳統的戰爭行動,甚至強調具有戰略決戰的性質;只是在法律上會強調是內戰,而非對外戰爭。
其次,當共軍武力犯台時,為了避免替各種干涉、干預與連鎖效應提供更多的時間與機會,會力求速戰速決,設法於最短時間內瓦解國軍有組織的抵抗。為了使犯台作戰能速戰速決、「首戰決勝」,就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動員並輸送大量的人力與物資。此一史無前例的龐大工作,遠非這份《綱要》所能應付;還是必須在傳統作戰行動的法律體系,例如《戒嚴法》與《國防動員法》之下,才能運作得更有效率。
共軍武力犯台時,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動員並輸送大量的人力與物資。此一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工作,難以包裝成非戰爭軍事行動。圖為中國遼寧艦航艦率多艘軍艦在臺灣周邊海域演訓。(圖/翻攝人民微博)
最後,將武力犯台包裝為非戰爭軍事行動,對共軍達成武力犯台作戰目標不但沒有具體利益,反而會衍生許多困擾;除非中共也和這次的俄羅斯一樣,認為可以不經激烈的戰鬥就達到目標。
事實上,俄軍以「特殊軍事行動」名義,在國家未實施一定程度動員、也未轉入戰時體制的情況下揮軍入侵;等戰事擴大延長後,此種模式反而對前線俄軍人力物力的補充造成嚴重困擾;例如義務役與後備役人員一度被禁止部署到烏克蘭,甚至已進入烏克蘭的義務役士兵還被下令調回國內。更重要的是,當戰事延長後,各國的制裁與干預,並沒有因為俄羅斯將入侵包裝為「特殊軍事行動」有所減少,反而達到令北京感到震驚的程度。
換言之,將武力犯台包裝為「特殊軍事行動」或非戰爭軍事行動,對共軍速戰速決不特無益反有害,也無助於減少國際干預。因此,認定習近平這次簽署發布《綱要》的舉動,與日後共軍武力犯台具高度、直接的關聯,過於武斷。
那中共為何要簽署發布這份《綱要》?
讓非戰爭軍事行動有清楚準則可循
從2014年起,共軍內部日益要求替非戰爭軍事行動建立完整法律體系,於是中共先修、增訂《國防法》,再逐層完成各項相關任務的法規與指引,《綱要》應是其中一項。
隨著中共的綜合國力不斷上升,和「一帶一路」倡議的推展,中共的國家安全利益也不斷向全球拓展延伸,加上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日益凸顯,使非戰爭軍事行動早已成為共軍的重要任務。儘管如此,在2020年中共《國防法》大幅增修前,共軍對非戰爭軍事行動,都是以頒布戰略性文件的方式來指導,例如中共中央軍委在2009年下發的《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能力建設規劃》,與2015年所發布的《中共軍事戰略白皮書》等,另外就是從既有的法律條文中加以引申。
如中共海軍在南海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支援海警執行權益維護與海上執法。圖為中國海警船在南海爭議海域逼近菲律賓海警船。(美聯社)
然而,不論是戰略性文件或既有法規的引申,都存在僅有政策指導或原則性的規定,但對非戰爭軍事行動的適用範圍、行動方式、指揮體制與行動程序等,都缺乏清楚、明確的規定,嚴重缺乏可操作性,使第一線共軍單位沒有清楚的準則可以遵循。
例如中共海軍在南海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支援海警執行權益維護與海上執法;但是當中共海軍機艦實際執行時,應當遵守的具體程序性事宜,包括海軍協助海上執法的提出和審核、調動海軍執行海上協助執法任務的批准機關和程序、海軍與海警在海域和執法事項上的分工與指揮機制、海軍在行使「緊追權」或「登檢權」等海上執法任務時的實施程序與武力使用規範、海軍協助執法的例外情形與對不當行政行為的申訴與賠償等,長期以來卻付之闕如。
除海上維權任務,中共學者也指出,當共軍在境外執行疾病控制任務時,如何在任務期間規範軍隊的組織、指揮、管理與後勤支援等,目前都缺乏統一、明確且具可操作性的規範。甚至當共軍在境內執行大規模的災害救援與疫病控制等任務時,也會在共軍與地方政府間,對關於指揮機制、權利、義務與職責等的劃分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而產生許多障礙。
其實,共軍內部從2014年以後,要求替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建立完整法律體系,以補既有政策文件之不足的建議就不絕於耳。為回應此一呼籲,同時符合習近平「依法治軍」的要求,中共先是在2020年12月大幅修、增訂《國防法》,替共軍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建立根本的法律依據;接下來就是依照《國防法》相關條文的授權,逐步、逐層完成共軍遂行相關任務的法規依據與行動指引,其中應該就包括這次的《綱要》。
內容應類似美軍《非戰爭軍事行動聯合綱要》
《綱要》應該就是針對2009年《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能力建設規劃》所揭示的「反恐、救災、國際維和、維護權益、國際救援、安全警戒」等六大任務,進行比較細緻的規範。
美軍美軍制訂綱要,列舉16種不同類型的非戰爭軍事行動,再依據此一綱要,陸續完成各軍兵種、各階層的行動指引或規範。陸戰隊的海空火協連。(美軍陸戰隊官網)
因此,這份綱要應該不是以替日後武力犯台進行包裝為主要考量,此外從中共官媒所透露的6章59條等訊息,研判應該與美軍《非戰爭軍事行動聯合綱要》(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 Unites To Join Outline)的性質相仿。
在美軍這本綱要中,列舉了16種不同類型的非戰爭軍事行動,並對這些行動的性質、目標、作用、範圍、類型、原則和計劃等做出詳細的論證。然後美軍又依據此一綱要,陸續完成各軍兵種、各階層的行動指引或規範,例如《美軍士兵非戰爭軍事行動手冊》、《海上軍事行動指揮官手冊》等。
以此類推,中共新發布的《綱要》應該就是針對2009年《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能力建設規劃》所揭示的「反恐、救災、國際維和、維護權益、國際救援、安全警戒」等六大任務,依個別特性對實際運作程序進行比較細緻的規範。後續不排除會要求各軍兵種再依照單位特性,完成供所屬各級指揮官、參謀人員,甚至士兵遵循的手冊。
可能在台海實施「緊追權」對我軍施壓
共軍日後不排除以實施「緊追權」為名義,派遣機艦穿越海峽中線,以便在中線以東建立巡弋與執法的事實,來伸張主權訴求並對我方施壓。
共軍日後不排除以實施「緊追權」為名義,派遣機艦穿越海峽中線,以便在中線以東建立巡弋與執法的事實。圖為共軍Su-30軍機。(國防部提供)
儘管中共這次《綱要》不是以包裝武力犯台為主要目標,但若干內容還是有可能在日後台灣海峽的法律戰與主權伸張行動,甚至當兩岸發生重大爭議事件時中共對我進行「強制外交」的過程中,產生影響。
例如前述海軍機艦為支援海上執法所行使的「緊追權」,中共在2021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海上安全交通法(修訂草案)》與《海警法》中,已經引入這項制度;也在《海警法》第59條中,授權海警機構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工作需要,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協助請求。此一「有關部門」應該包括共軍。研判在這次中共發布的《綱要》中,極可能在相關章節中,對海警向共軍提出支援申請時的程序與行動實施等,做出相應、比較詳細的規定。
當「緊追權」的相關法規架構和可操作性日益完備後,共軍日後不排除以實施「緊追權」為名義,派遣機艦穿越海峽中線,以便在中線以東建立巡弋與執法的事實,來伸張主權訴求並對我方施壓。建議我國安單位應及早規劃相關的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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