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
臺灣海峽到底是那個海?
又有啥自由?
張競
作者為英國博士、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國軍艦長
外交部6月14日發佈新聞稿,對臺灣海峽法理定位議題表態。在這份新聞稿英文版本,特別註記data source包括「條法司」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egal Affairs,因此自然就是值得吾人來檢視外交官員法學素養好機會。
首先就文中所提”freedom of the seas as defined in international law”來說,【請參閱附圖二】既然在此是用單數的“law”而非複數的”laws”,我想就應該是指『某個』特定國際法規,而非普遍性之『某些』國際法規,不知道外交部能否公布到底是那個特定國際法規或公約中,存在這個”freedom of the seas”字眼。
為何有必要如此追根究底,其實是因為對於國際海洋法最具權威性之國際法規,也就是各方所知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並沒有”freedom of the seas”這個字,卻只有「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請參閱附圖三】用辭;而且其定義明確列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
外交部之所以發這個新聞稿,其實就是在表態支持媒體報導傳聞中美國所使用,用來稱呼臺灣海峽水域,但在國際法規上並不存在之「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用辭。外交部在新聞稿中不同意北京方面認為臺灣海峽中間為經濟海域觀點,但又講不清楚依據國際法,臺灣海峽又要如何定位?
假若臺灣海峽在我方領海以外都是享有”freedom of the seas”之國際水域,這個新聞稿文字是否就是完全否定中國大陸在臺灣海峽劃設領海的權利呢?遣辭用字爭議甚多,但到底”freedom of the seas”定義為何?外交部條法司千萬不要閉門造法。
其實在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權利與義務是受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所規範【附圖四】,該條款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部份有關公海之適用條款息息相關,並且明白註記在該《公約》第86條,而「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其實亦不能無限上綱毫無約束,其所涵蓋範圍與限制條款更是毫不含糊地列明在第87條。【附圖三】
因此外交部條法司實在是有必要說明該部新聞稿中之”freedom of the seas”是否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之”freedom of the high seas”相同;假若不同,差異又在何處?其國際法規依據又在何處?吾人必須牢記,不是所有海洋都有自由,就算是「公海自由」其實亦是受到多項規範所限制。
最後就要提到外交部新聞稿所述”the 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 conducted by the United States”;在此必須提醒外交部主管法務官員,每年美國國防部都會公佈年度執行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 報告,我們是美國執行此等行動所鎖定表達異議之目標;換言之,美國這項行動是將我們當成目標,表態支持是不是表錯了情?人家表明來對我們打臉,卻還要點頭力挺,我們腦袋是不是有問題,還是天生是有被虐待狂,要跟美國變成SM搭檔?
此外美國從未在臺灣海峽實施過FONOP行動,歷年來年度報告都相當清楚列在美國國防部官方網站,外交部條法司不要連美軍機艦通過臺灣海峽基本性質都不理解,就硬套上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胡亂攀附。
最近學界盛傳,只要開口批評外交部,就會被扣上很多抹紅抹黑帽子,最好是明哲保身免得惹禍上身。但是看到外交部憑著道聽塗說,然後不求甚解就胡亂指控,總覺得未謀定而後動,絕非良策。所議所疑可受公評,歡迎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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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彭博社報導有關北京反對美國將台灣海峽定位成「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話題,並遭致中國大陸外交部反駁。圖為美國海軍軍艦例行穿越台灣海峽的公海。路透
【專家之眼】
台灣海峽劃設內海?內水?
謠言可以休矣!
張競 /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過去幾年來,西方媒體不斷報導指稱,中國大陸有意將台灣海峽劃設為內海或是內水,儘管傳聞不斷,但卻沒有太多人認真看待此種謠言等級說法。
6月中旬美國媒體彭博社,開始炒作有關北京反對美國將台灣海峽定位成「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話題,並遭致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嚴詞反擊,因此傳聞北京有意將台灣海峽劃設為內海或是內水,再度受到台灣社會關切;黨政派系互打口水戰好不熱鬧,但在各種發言與聲明中,顯現出國人將傳言誤判成北京政策,訊息失實相當嚴重。
針對能否將台灣海峽劃設為內海或是內水,在此提出下列各項分析重點,希能有助於讀者理解真實狀況;
首先要強調,「內海」該辭儘管其英文翻譯五花八門,在最近網路社群討論中,冒出來共計有inner sea、inland sea、internal sea、enclosed sea、closed sea以及源自日文英譯之Naikai或是Uchinomi等多個翻譯方式,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個條文中,確實並不存在「內海」定義,亦無此種字辭。
至於前述各種英文譯名,基本上都無法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個條文找得到,但只有enclosed sea算是勉強算是出現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文內容中共計七次,但這七次都是以『閉海或半閉海』("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辭語共同論述;所以嚴格來說,其意涵與許多人所認知「內海」,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
其次就要指出,儘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文內容確實在29處曾經使用過「內水」(internal waters)一辭,同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條確實是針對內水給予過明確定義,但台灣海峽寬度實在過寬,依據正常劃設領海基線原則,根本無法將台灣海峽水域劃設成為內水。
而且就算將領海直線基線非常離譜地延長,到達台灣海峽劃設成為內水地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條第二款:「如果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所以就算要存心荒唐惡搞,亦無礙於國際社會既有之通航權利。
但除前述狀況外,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2條:「 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條文內容,確實會讓人產生某些不切實際之期待。
對於獨派人士來說,看到前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文字很可能就很興奮,但千萬不要誤認將台灣海峽定位成「封閉海或是半封閉海」就可以達成一邊一國的幻夢,因為該條文中還有「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外一個海或洋⋯⋯」,台灣海峽南北各有出口,所以不論從地理抑或是法理來說,本質上就是海峽,而且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靠改變地理稱謂來達成獨立建國前例,因此還是停止幻想比較實際。
至於在西方帝國主義盛行,到各處去開疆拓土之大航海時代,確實是有些國家主張能夠佔有特定海域,並且排除他方使用該處海域之「專屬海」(mare clausum)理念;但此種理念很快就被國際社會依據荷蘭國際海洋法學者Hugo Grotius以「公海自由」(mare liberum)理念加以挑戰,並且遭致全球各國所唾棄,此亦為《聯合國海洋國際法》第87條有關「公海自由」各項權利最原始之法理淵源。
所以從前述針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所作分析,同時參照臺灣海峽實際之地理條件,其實就可以看出,將台灣海峽劃設成為內海或是內水,根本就是違反基本常識,完全就是個匪夷所思難以令人置信傳聞。
最後在台灣社會對著傳聞美國主張臺灣海峽為國際水域,黨政各界多半昏頭附和呼應聲浪中,在此必須提出下列置疑,藉此提醒黨政人士冷靜觀察狀況:
1.北京針對媒體提問此事時,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回覆中,有沒有提到過「美國」這個字眼?
2.在汪文斌發言重申立場後,到目前為止,美國政府是否曾出面反駁,並且堅持仍然要使用「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此項用辭?
3.在台灣社會有很多位研究海上國際法學者,到目前為止,是否有任何一位曾經出面,依據國際法條並且引經據典,證明華盛頓用辭絕對正確?假若美國確實有理,台灣社會國際海洋法學者順勢而為依據法條提出聲援,應當不是難事吧?
4.是否有任何學者或是專家可以提出證據,指出任何中國大陸官員,在那個時間與地點,曾經斬釘截鐵明明白白地宣示過,要將台灣海峽納為內水或是劃設為內海?
5.此事浮上檯面後,請問國際社會商業船運來往通過臺灣海峽,通航權利所涉國家確實多不勝數,請問到現在為止,除臺北外交部外,還有那個國家發過聲明表態過?為何這些國家會對此保持緘默?
其實仔細想想國際社會對此事迴避表態,其實不論是在法理辯證或是在政治義理上,都已經證明出何方有理站得住腳。儘管眾人經常感嘆「政治指控毋須證據,帝國主義不用理由」,但若是北京並無將台灣海峽納為內水或是劃設為內海之意圖,而台北政壇隨著西方媒體起舞胡亂指控,自己紮起個稻草人來猛揍,除尋求本身心靈告解與釋放壓力外,其實又有何意義呢?謠言真是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