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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央視軍事》片段截圖可見,殲15戰鬥機群正飛越美軍驅逐艦上空,不過由高度和空速看來,至少有500公尺以上,速度也不算高。(《央視軍事》片段截圖 )

【軍事博評】
張競:
從共機迫近美艦談海空遭遇行為規範

2022-09-28 21:22:16 香港輕新聞 Lite News Hong Kong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近日中國大陸中央電視臺軍事頻道節目《央視軍事》,為慶祝首艘中國大陸解放軍航空母艦成軍十周年,特別推出「首艦:揚帆破浪開啓中國特色航母之路」系列性報導影片,但被眼尖觀眾發現,其中畫面影像顯示某架殲-15型戰機,在海上低空飛航過程中,下方居然顯現出美國海軍勃克級飛彈驅逐艦(Arleigh Burke class guided missile destroyer),因此立即引發各方軍事迷熱烈討論。

不過當此事浮上檯面後,儘管前述影像紀錄被截取圖像或是複製影片廣發至各個不同社群平臺,但卻未獲得任何來自中國大陸解放軍或是美軍對此有所正式回應。但是由於整個影片所能呈現之背景資訊相當有限,因此更是無法辨識影片拍攝時間或是海空域,因此看來很可能到最後不太可能獲得更深入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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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由該批殲15進入驅逐艦上空前的高度和姿態,可見飛行高度也不低,絕對在雷達涵蓋範圍之內,伯克級基本一定可以探測到。(《央視軍事》片段截圖 )

不論如何,此種飛航姿態與軌跡究竟是否會違反雙方協議,卻是值得深入探討。雙方對於軍事戰機與艦艇遭遇,其實是曾經簽訂過協議,但能否依據協議條文內容判定對方違反協議規範,其實都存在許多定義模糊與爭議空間。

美國與中國大陸雙方軍事戰績與艦艇經常在大陸周邊海空域相互遭遇,美國對於運用國際法所容許海空域內,進行各項航行、飛越與軍事作業活動相當堅持。因此儘管北京不斷對美國軍方針對中國大陸進行軍事偵察活動,或是刻意透過軍事活動示威表態相當不爽,但是雙方都不願真正搞出事端,再度發生像南海撞機般之意外事件,所以確實亦建構出多項行為準則與通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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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2019年6月美國海軍與俄國海軍在南海相遇並互相「搶船頭」的事。當中俄國的勇壯級反潛艦後甲板上,竟然有兩個穿泳褲的人員坐在椅子上看兩船大賽跑。相對於中美中歐海軍海上對峙之間的規範,俄歐俄美之間的海軍海上衝突往往激烈很多,而且更像沒多少規範可言。(照片來自美國海軍)

1998年1月19日雙方國防部長培里(William Perry)以及遲浩田以相當高規格,所親自於北京簽訂《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的協定》(On Establishing A Consultation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Military Maritime Safety),其實就是希望透過正式外交行政協定,建立雙方謀求穩定磋商機制。該項協定經常被媒體與雙方國防或是外交機關官員簡稱為《海上軍事磋商協定》(MMCA: Military Maritime Consultative Agreement),但其實該項用辭並非真正原始協議文件正式名稱。

不過儘管依據前述協定第二條,規範出雙方年度會晤、工作小組與專門會議等不同意見交換機制,但是在2001年4月1日還是發生南海撞機事件,雙方經過該次事件,的確理解到必須設定防範意外所需詳細規範,並且須將行動準則具體明確表述。  

但是由於雙方在協調聯繫上爾虞我詐相互猜疑,總是難以有所進展,最後還是運用學術討論論壇包裝作為議事平臺,透過邀請其他國家共同參與討論,利用多邊機制降低雙邊對立緊張,終於在2014年4月22日,透過每兩年所召開之西太平洋海軍論壇多邊機制,以多邊議決模式通過《海上意外相遇規則》(CUES: Code of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 1.0版,並據此繼續推動雙方協商海空遭遇行為規範。

雙方在《海上意外相遇規則》基礎上,顯然是能夠獲得突破,因此在2014年11月9日以及10日,雙方國防部長海格(Chuck Hagel)以及常萬全,分別在華盛頓與北京,參照《海上意外相遇規則》作為主要內容,順利簽訂《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The Rules of Behavior for Safety of Air and Maritime Encounters);發展至此雙方協議總算是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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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由美軍每隔兩三天就一次巡邏偵察而言,中美兩國空軍伴飛變成互相挑釁騷擾的比率其實還是頗低的。除非對方的偵察動作過於過火,或者中方的飛行員躍躍欲試,否則絕大部分時間大家都只是平飛並保持距離而已,而且就算是抵近迫逼,都不會胡亂接近上方或下方可以干擾機身升力的地方。(網絡圖片)

但是由於《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並未涵蓋空中戰機所應遵循行動準則,因此雙方後續在2015年9月,再度針對戰機空中相遇,另外簽訂《海空遭遇安全行為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Supplemental to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Rules of Behaviors for Safety of Air and Maritime Encounters),但若是仔細檢視其各項條款具體內容,其實還是以前述《海上意外相遇規則》以及《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作為基礎。

吾人必須注意到北京與華盛頓兩項雙邊規範,都曾經明確引述《海上意外相遇規則》,因此確實是與該項規範具有結構性依存關係。就當時而言,能夠順利簽訂前述兩項雙邊規範協議,確實顯現出雙方都很認真地希望透過明確行為細節規範,期能避免海空遭遇時發生意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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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抵近追縱其實只是海軍正常任務?2018年環太平洋演習,解放軍海軍天王星號電子偵察船就在大約美軍航母與出雲號編隊五公里以外進行監視。而台灣的軍事家雜誌總編施孝瑋先生甚至指該艦某一段時間接近至左舷後方2000碼(1800米)左右,但仍是國際海事慣例中容許的距離範圍。(圖片來自美國海軍)

這兩份協議是以負面表列方式,提出雙方機艦所應當避免採取之各項行動。就《中美關于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諒解備忘錄》來說,其中包括:

1.使用火炮、導彈、火控雷達、魚雷發射管或其他武器瞄準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進行模擬攻擊;

2.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海難情形除外;

3.照射對方軍用艦艇艦橋或軍用航空器座艙;

4.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激光設備;

5.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

6.一方小艇非安全接近另一方艦艇;

7.其他可能威脅到對方軍用艦艇的行為。

而《海空遭遇安全行為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則是依據該協定附件三《空中遭遇安全行為規範》(Rules of Behavior for Safety of Air-to-Air Encounters)第六條《建立空中互信之規範》(Rules for Establishing Mutual Trust in the Air)列舉出下列各項負面表列之禁制事項:

1.採取影響對方軍用航空器安全運動之行動;

2.以無法控制之接近率,迫近對方航空器,致使危及任何一方航空器之安全;

3.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激光設備;

4.干擾對方軍用艦艇施放或降落軍用航空器之行動;

5.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

6.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海難情形除外。

不過儘管在表面上前述規範所敘述之禁制事項看起來相當具體,但是由於諸多用辭用語卻是定義鬆散,缺乏嚴謹量測標準,因此雙方在海上與空中實際遭遇時,自然就會充滿各種爭議空間,最後必然就是各執一辭,完全無法達成共識。筆者確實曾在以往針對前述規範容易產生爭議用辭撰稿提出過分析,因此特別找出以往稿件內容逐項列出,提供讀者參考,並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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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美軍「馬斯廷」號驅逐艦艦長及副艦長觀察遼寧號一幕。本照引發很多人幻想,但事實該艦和遼寧相距3-4公里,且絕對是國際慣例的正常監察距離,只是很多無知的好事者根本理不上那麼多,胡扯一通謀取快感而已。(圖片來自美國海軍)

舉例來說,“使用火炮、導彈、火控雷達、魚雷發射管或其他武器瞄準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進行模擬攻擊”,在文字表面上看來是相當有理,但假若是理解到現代武器系統功能就會發現許多武器在發射時,根本就不必指向或是瞄準目標特別是在甲板面以上固定發射管內,或者是甲板下垂直發射系統內之防空或是反艦導彈,更是發射後再接受導引信號才會轉向對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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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蘇聯現代級遇上重慶號後表現無害通過一幕,大家的砲管都不會指向對方,現代級更直接把砲管提升至最大仰角,表示非敵對狀態,雙艦也保持一段距離並以同樣座標角航行,避免碰撞。(照片來自新浪軍事)

同樣運用諸如火控雷達等感測器對準目標,其實是曝露本身雷達電子參數資訊,只有水準低落之海軍才會毫無紀律採取此種外行舉動,運用發射射控雷達信號造成對方威脅感,但如此亂逞快意就是將機密資訊拱手送人。以目前武器系統目標追蹤以及彈道計算能力,只要運用一般巡航雷達就可以完成目標鎖定程序,因此這些威脅舉動與措施,確實是相當脫離現代武器工藝實況,亦不盡然吻合海上應對威脅之實務作為。

針對激光所可能產生威脅來說,就目前激光威脅感測器所具備之功能來說,期僅能提供預警音響提示,計算出威脅來源基本方位與距離參數,但卻無法像截收電子信號,精準到像採集指紋同樣水準;但是由於條文中並未“完全”禁止雙方機艦在接近時,必須完全停用激光再加上無法掌握激光信號到底是用於航海測距、目標指定還是導引武器,所以更是充滿爭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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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奧丁雷射系統,是美國一種干擾性雷射系統,除干擾無人機的光電儀外,也有可能用來干擾光學導引彈械的導引頭。不過由於它也有測距等功能,平日只用低功率照射也可不能算違反什麼海事法或海軍強國間的協議。(圖片來自連結)

此外像是“模擬攻擊”、“特技飛行”、“非安全接近”以及“無法控制之接近率”更是定義不明,如何證實對方正在採取該項行動,必須具有斬釘截鐵之參考準據,甚至必須提出參考數值,此就技術層面來說,更是難上加難。同時像是“干擾對方軍用艦艇施放或降落軍用航空器之行動”亦是難以證明,究竟是要避讓定翼或者是旋翼飛行器起降作業到何種程度,保持多遠距離才不會被指控產生干擾行為,其實都必須加以明確界定,才不會讓各方無所適從。

最後就是“採取影響對方軍用航空器安全運動之行動”,以及“其他可能威脅到對方軍用艦艇的行為”,簡直就是開出一張空白支票,任由對方隨意詮釋與定義,這就必然會產生無窮爭議。特別是就“安全運動”來說,每種航空器之運動性能完全不同,假若再考量到其所接收導航信號可能會受到干擾,其涵蓋範圍簡直就可以無限延伸,其詮釋領域幾乎亦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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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俄國海軍現在將外國軍艦驅離領海的動作還很強悍。圖為2018年一艘俄國偵察艦高速衝向一條伯克級的船尾;另一幅圖顯示,一架SU-24MR偵察機直接飛越該條伯克級上方,最短距離只有9米。這相對於殲15大約500米以上高度的飛越,挑釁性及危險性也大很多。(照片來自美國海軍)

至於“威脅”更是難以定義,究竟是從掌握該艦艇之運動軌跡,求解計算出其運動航向與航速,再加上相對運動最近點,以便採取適當作為避免產生海事碰撞危機,根本就是海上航行導航與避碰上之家常便飯。但若是將其視為敵對目標,預備運用武器系統加以追蹤、鎖定與攻擊時,整個運動解析與計算根本就是完全相同過程。

由此就可理解到此等協議中,以負面表列方式所提出應當避免行為,其實是涵蓋許多狀況,但卻無法解決任何爭議;甚至還會因此而衍生出更多爭議,而其原因就是在於前述所討論,許多現象與狀況並無法與其所抱持意圖,究竟是惡意還是航行運動中必要作為加以區分,所以無法建立理則推論上之必然因果關係,所以才會產生無法解決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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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海自護衛艦五月雨號的艦員正在抵近觀測解放軍052D的南京艦,早年的確有解放軍軍艦把射控雷達甚至砲管指向日機艦,不過主要都是一些比較落後、給洩漏射控數據都沒什麼大不了的舊艦。這七至八年來老解幾乎已沒有這樣做了。(圖片來自海上自衛隊)

最後就必須談到適用範圍由於華盛頓與北京雙方在簽署前述規範海空安全行為協議時,曾經大量援引《海上意外相遇規則》所述規範,但此種規範之假設情境,是否真能夠適用於美國針對中國大陸在南海島礁海洋聲索劃界問題,刻意運用軍事艦艇硬闖特定周邊水域,表達政治姿態與外交立場時,與中國大陸海空機艦所發生之對峙現象,或是美國軍事機艦在中國大陸周邊國際水域進行情報偵蒐活動,中國大陸派遣機艦跟蹤監視掌控時,或是美軍機艦在國際水域刻意對共軍機艦進行查證時,雙方各自運動所發生迫近現象,以及衍生之威脅信號與反應,確實亦是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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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2017年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在經過南海島礁12海哩內,遇到一條052C抵近追踪,最後甚至差點撞起來。協議規範最脆弱的地方,在於有些重要原則大家有重大分歧或未介定清楚,當對方愈界時就會引起另一方很大反應,例如中國大陸法律規範外國軍艦進入領海是「准許制」;換言之,是要求其他國家事先獲得批准。但是美國認為軍艦在他國領海亦享有「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所以故意開進領海表示美國不同意中國大陸「過度聲索海洋權益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圖片來源:YOUTUBE擷圖 )

讀者閱讀過前述文字後,其實就必然能夠理解,只要是北京與華盛頓雙方充滿猜疑,不論建立何種規範,恐怕都難以解決爭議,最後各自表述無法達成共識,實在也很難避免。所以當軍事迷發現殲-15戰機飛越美國海軍艦艇舷邊側面上空時,究竟美國海軍會不會引據規範抗議,解放軍又要如何回應,這些互動爭議會不會端上檯面,其實都是雙方軍事外交關係溫度計與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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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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