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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美國陸軍
「傅履仁將軍法律及軍事行動研討會」

服務機關: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姓名職稱:吳逸聖處長
派赴國家:美國
出國期間:111年6月13日至6月17日
報告日期:111年9月19日

壹、

摘要

故傅履仁將軍(Major General John Liu Fugh)於 1991 年 7 月 26 日至 1993 年 9 月 30 間擔任美國陸軍軍法總監,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華裔軍法將領。傅將軍曾歷練多種重要職務,功績卓著,括駐華美軍顧問團軍法官,並在沙漠之盾及沙漠 風暴行動中擔任法律顧問,表現優異。傅將軍在任職軍法總監期間,針對開發中國家開設人權訓練計畫,並出版戰爭犯罪報告,為二戰後美國第一本記錄敵軍戰爭犯罪行為之文件。傅將軍同時建立沙漠風暴評估小組,針對軍法部門之各項準則,及軍法官在戰鬥單位之角色等,進行通盤檢討及驗證。傅將軍退伍之後,在民間亦以軍職風範引領企業,同時致力於公共服務。傅將軍在2006 年被推舉為美國華裔精英組織「百人會」第四任會長,2008年獲白宮頒授「傑出美國人」獎,2010年因心臟病發逝世。陸軍軍法總監為紀念傅履仁將軍,除成立基金會外,每兩年並定期以將軍之名,舉辦法律與軍事行動研討會,今年為第四屆,會議邀集盟邦軍法首長及學者,以論壇方式進行軍事行動法律之學理與實務經驗交流。在傅將軍法律及軍事行動研討會翌日所舉行之第二屆「多國軍法官協同能力研討會」,係依據美軍2015年7月修正之陸軍法規 34-1(Army Regulations, AR34-1)「多國部隊協同能力」召開。本會議核心在於研討各國部隊合作之間所涉及議題,藉以凝聚國際軍事行動之標準及共識,併同討論其他安全合作(Security Cooperation, SC),形成「陸軍部」之政策。透過多國協同能力之發展,強化友邦間之夥伴關係,建構與其他軍隊在各階段軍事行動之多元合作,從而堅實陸軍之作戰能力,支持美國國防及軍事戰略目標。

目次

目的

過程

心得

建議事項

活動剪輯

貳、

目的

本屆研討會(Major General John L. Fugh Symposium on Law and Military Operations)於美國維吉尼亞州之陸軍軍法學校暨訓練中心(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s Legal Center and School,簡稱 TJAGLCS)召開,自11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6 月 16 日結束,為期二日,惟16日因當地疫情影響,原定「多國軍法官協同能力研討會」改為陸軍軍法學校導覽參訪。為強化我國與美軍事法律合作關係,汲取美軍及他國於軍事行動法律上之經驗,提升國際視野,擴大軍法職能,爰積極參與國際性軍事法律研討會議,瞭解跨國軍事行動所涉相關法律議題,藉此與跨國高階軍法人員交換意見,推展國家軍事外交,爭取多元軍事法律交流之機會,本部特指派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吳逸聖少將及法律事務司軍法官鄭登峰少校代表與會。

本屆研討議題重點摘報如下:

一、太空及網路戰等多域作戰適用武裝衝突法之討論。

二、作戰上之數據取得與人權及隱私之平衡。

三、新型武器(如無人機、AI 系統、超高音速飛彈)適用武裝衝突法之界線。

參、

過程

本次會議計二日(6月15日至6月16日),過程分述如下:

一、本部代表於6月10日飛抵華盛頓杜勒斯國際機場後,即在我國駐美軍事代表團法制官田力品上校及陳嘉容少校協助下,進行先期會議整備,並載送前往會議地點,依邀請函指定時間抵達維吉尼亞州之陸軍軍法學校暨訓練中心,完成議程表、識別證及會議資料領取等報到程序。

二、承辦單位即陸軍軍法學校暨訓練中心於當(28)日下午 1730 時舉辦破冰茶會,由美國陸軍軍法總監(TJAG)瑞希中將(LTG Stuart Risch)主持,並致詞歡迎各國代表,藉由茶會互動讓與會人員彼此認識,為研討會預作暖場,席間瑞希中將親向本部代表吳逸聖少將表達歡迎之意,吳將軍對美方繼上屆研討會後再次邀請我國出席,亦表達謝忱。

三、第五屆「傅履仁將軍法律及軍事行動研討會」於 111 年 6 月 15 日 8 時 30 分 正式開始,由美國陸軍軍法總監瑞希中將主持開幕典禮,本屆研討會研討重點如下:

(一) 太空及網路戰等多域作戰適用武裝衝突法之討論

1.主持人員

報告人: Thomas Akacki(美國陸軍少校軍法官)

與談人:Col Todd Pennington(美國空軍上校軍法官)、Hitoshi Nass 教授(美國軍事學院大學)、Kristen Eichenselar 教授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

2.該議程探討在競爭和危機中,陸、海、空、太空和網絡空間的所有作戰領域的軍事行動不斷演變的性質和武裝衝突。在未達武裝衝突程度下的衝突環境,各國應如何利用多域作戰能力合法保障全球安全。多域或灰色空間行動對軍事任務,以及國際衝突的國內、國際法律框架有何影響?法律允許的行動在危機、競爭和常規第 2 條武裝衝突中有何不同?從常規戰爭走向多域作戰轉變複雜化的主要法律依據和組織障礙是什麼?未來武裝衝突會是什麼樣子。當軍事行動不構成武裝衝突時,現行法律是否足以管轄軍事行動?

(二) 作戰上之數據取得與人權及隱私之平衡

1.主持人員

報告人:Trent Powell (美國陸軍少校軍法官 )

與談人:Geoffrey Corn 教授(德克薩斯理工大學法學院)、Todd Huntley 教授(喬治城大學法學院)、Matthew Miller(美國陸軍中校軍法官)

2.該議程探討資料取得對現代軍事行動的重要性,以及與其收集、存儲、共享、轉讓和使用相關的法律挑戰。在這個不斷發展的衝突時代,資料取得對於自主信息驅動機器、網絡戰、法律行動、無人系統、領域感知,以及綜合所有領域指揮與管制至關重要。然而,數據收集可能涉及某些人權,包括隱私權,這可能會產生重大的國內和跨國影響。軍方應如何平衡隱私要求和數據的操作必要性?個人作為美國人/非美國人的身份如何影響軍隊收集和監督情報行動的能力?隨著對人工智能的依賴擴大並越來越多地指導決策,作戰人員必須了解該技術才能做出符合道德的決策。增加對人工智能的依賴是否損害指揮責任和道德決策的人為因素?

(三) 新型武器(如無人機、AI 系統、超高音速飛彈)適用武裝衝突法之界線

1.主持人員

報告人:Tracy Reynolds(美國海軍中校軍法官)

與談人:Laurie Blank 教授(埃默里大學法學院)、Almudena Ascarafe Ortega 女士(聯合國裁軍研究所)、Sahr Muhammedally 女士(中東及北非武裝衝突平民中心)

2.本議程討論現行武裝衝突法是否足以規範未來衝突的武器,包括網路和太空武器。無人系統、結合人工智能、超音速導彈和其他新興技術的系統。新能力的使用和發展將影響艱苦地區到特大城,再到網路空間領域的一系列作戰環境。該小組將使用《法律戰手冊》中的目標選定原則作為平台,討論應對不斷擴大的戰爭性質可能需要的差距和調整。物理途徑、部署、操作階段或衝突的速度是否會成為未來衝突的限制因素?

肆、

心得(議題重點)

一、會前交流

(一) 英國陸軍法律服務分處處長 亞歷山大 少將 英國軍事法庭 2000 年配合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開始改革,僅保留軍事檢察制度,主管軍事審判的首長不能具有軍人身分,2006 年修正國防法,2008 年整併三軍的軍事法庭調整成六個法庭(含 4 個軍事法庭),軍事系統僅保留檢察制度,起訴至民間軍事專庭,2009 年 1 月生效。

(二)日本陸上幕僚監部法務官 篠村和也 少將

1.憲法不允許設置軍事法庭,故自衛隊成立迄今,並無類似戰前之軍法會議制度或軍事審判機制,亦無以自衛隊員為特定對象而專門制定之軍事刑法典,一旦隊員觸犯刑事法律時,不論平、戰時全數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2.法務官 2006 年調整為直接隸屬於陸上幕僚長,階級為少將,另置有上校、中校副法務官各 1 人。法務官負責業務包括:與部隊相關之訴訟、損害賠償或補償事件、災害補償、與防衛事務相關之法律案與重要法制案審查事宜、法令審查與制度研究等。其次,自衛隊之法治(律)教育事務,分為法務官養成教育、幹部法務教育及參加國際平和協力活動部隊之教育 3 類。

3.法務官並非自衛隊官科種類之一,故無專門培養法務官之學校及科系,法務官之來源,係由在部隊服務之自衛官依個人志願,通過考選後至自衛隊唯一的軍事業務養成學校「小平學校」(Kodaira School)接受專業之法務課程訓練,訓期約 5 個月,結訓後再派至各法務單位擔任法務官。

(三)以色列軍法署署長 意法 少將

1.以國軍事審判法(Military Justice Law; MJL)1955 年通過,以英國軍事法 為藍本所制定。整合了軍事刑法、軍事法庭組織法和程序法,審判與檢察各有一名首長。

2.軍人犯非軍刑法上的罪,普通法院和軍事法庭享有共同管轄權。惟被告最終移送普通法院或軍事法庭審判的決定,係由軍法署長(Military Advocate General)依據犯罪行為與兵役之間的關聯程度,予以裁量。

二、會後心得

(一) 太空及網路戰等多域作戰適用武裝衝突法之討論目前網路戰及太空戰尚無特定公約規範,僅能適用武裝衝突法基本原則,於造成平民傷亡或破壞關鍵基礎設施時,始能認定為行使武力,受害國屆時得採取自衛權反制,較需留意者,GPS 目前廣泛運用在軍事、商業及日常生活,如他國攻擊某國衛星造成 GPS 無法運作,可能將引發廣泛損害(導航失效引發事故),相當實體攻擊關鍵基礎設施,可能將被國際認定為行使武力。

(二) 作戰上之數據取得與人權及隱私之平衡現今作戰中戰場資訊取得可能帶來關鍵性的效果,而非戰時關於情報蒐集、鎖定恐怖分子等行動,均會涉及運用個人資料運用,而早期運用個資最常

見於警方利用 GPS 定位毒販行蹤、拘捕人犯行動等執法作為,在俄烏戰爭中,雙方早已運用臉部辨識系統,協助找出戰俘、傷亡士兵或辨識敵我。而在社群軟體方面,就隱私之保障應有不同思考,由於社群軟體的特性是將個人活動、足跡、居住地等接露給不特定人,是自願接露個人隱私,如在軍事任務中蒐集此類資訊,應尚無侵犯隱私問題,但如係藉由駭客手段侵入帳號取得資訊,雖政府機關常以國家安全名義侵犯個人隱私,此時如有法院相關命令執行,對人權侵犯始較無爭議。然而,國際武裝衝突法並未針對使用個人隱私資料訂定標準,有待國際實踐觀察後續發展。隱私權保障有時跟各國文化與政策息息相關,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敵人可能釋放假訊息,讓情報單位蒐集錯誤資訊,導致指揮官決策失誤,因此如何確保資訊安全,教育人民減少資訊暴露,或增加指揮官運用個人資料的門檻等,都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未來各國也許可以朝向建立平台分享國防法律資訊,進行法律分析,最好的方式是找到該國的軍法官或國防法務人員,如能克服翻譯上的問題,將是一種有利雙方的資訊交流。

(三) 新型武器(如無人機、AI 系統、超高音速飛彈)適用武裝衝突法之界線冷戰後大量新型武器研發及多域作戰概念興起,但作戰中對於平民之保護、如何降低平民傷損,仍是各國適用國際人道法不變的重點,外太空雖然邊界無際,不代表在太空作戰對平民不會有影響,假設一國攻擊他國衛星,導致該國人民手機網路癱瘓,或救難設施失去作用,效果等同實體攻擊,難謂未涉及武力行使,但太空作戰是否適用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道法,各國的詮釋不同,尚未有具體共識。再來談到新興科技出現,各國應思考如何運用科技降低平民損傷,城市作戰在歷史上都會有不慎傷及平民的案例,

現今有無人武器系統(如無人機、無人潛艦)仍應遵守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7條第 1 款規定:“在進行軍事行動時應經常注意不損害平民”,運用人工智慧 AI 科技進行作戰時,應藉由大數據分析,用於目標鎖定,評估附帶傷亡等,使用科技力量加強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適用,減少民用目標及平民傷損,法律與科技方面之專家應合作,共同朝向適當使用武力的方向邁進,最後與會專家均強調無論使用何種新型武器,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你的武器,就等同直接傷害平民,呼籲各國發展科技目的應是使情報蒐集越精確,武器能更精準,避免為人類帶來大規模性的災難。

三、陸軍軍法學校暨訓練中心(TJAGLCS)參訪所見

(一)組織架構

該校 1951 年遷入現址,早期與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共用設施,後興建現址大樓,校區仍然與維吉尼亞大學互通,並與該校圖書館共享法學資料庫,兩校間也可相互選修課程。該校除學術課程(軍法官養成教育)外,亦有約 49 個短期班隊。自 2003 年起成立法律中心,中心副主任現為英國中校軍法官,法律中心中有四大部門:未來規劃、訓練發展、軍事行動與法律中心 (CLAMO)及領導能力中心,其中 CLAMO 為軍事行動法重要研究單位,成員包含北約國家(現為德國、波蘭)及其他軍種(海軍、陸戰隊、空軍、海巡)之軍法官,一同針對各項任務進行 Action After Review(AAR),並出版各式軍事法律手冊、書籍,作為教育訓練及執行任務之參考素材。該校也在 2004 年成立士官學院,作為訓練陸軍法務士官之專責機構。

(二)班隊介紹、申請流程

該校有幾項特別的課程,除了大家熟知的碩士學程,尚有以下課程摘要介紹:

1.基礎課程(The Judge Advocate Officer Basic Course)

招募民間律師加入成為軍法官,課程分兩階段,第一屆階段為由民轉軍之入伍訓,為期 6 週,使入伍生能熟悉軍隊管理與運作,第二階段至該校接受軍事法學專業訓練,為期 11 週,結訓後便可成為一名軍法官(少尉任官),開始從事部隊法務工作。

2.國會參謀法制課程(Congressional Staff Legal Orientation Course) 針對負責國會業務之軍法人員如何寫國防法案的訓練課程,訓期 3 週。

3.軍事審判官訓練(Military Judge Course)

訓練各軍種年資滿 5 年以上之軍法官如何成為合格之審判官,訓期 3 週,只有通過期末測驗人員能夠派職審判官。

4.高階軍官法律訓練(Senior Officer Legal Orientation Course)

依照美軍相關規定,高階軍官取得戰爭學院學資,準備派任將官職位(准將)前,必須到該校實施將官人員法律訓練,為期 1 週,使這些即將成為部隊指揮官之軍官,培養正確法律意識,期能夠在領導統御上依法行政。目前召訓對象也擴及準備接任營級主官人員。

5.將級人員法律訓練(General Officer Legal Orientation Course)

針對即將派駐外國之將級指揮官,由不同專業領域之軍法官進行一對一式教學,使其知悉駐在國當地法令、國際法規範,及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如何向軍法官尋求法律協助等,使其安心就任,訓期 1 天。

(三)校園設施導覽(實習法庭,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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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建議事項

軍法軍官是聯合部隊指揮官重要成員,就影響軍事行動之法律、法規、政策、條約與協議提供法律意見,軍法軍官積極參與任務分析到實施整個過程,在複雜之軍事行動環境中扮演重要角色,另需就軍事行動限制國際法和其他能對軍事行動造成影響之因素提供法律保障。由上而下有必要讓軍法軍官於戰略、戰役及戰術各層面發揮法律之保障功能,此次交流深刻體認身為軍法軍官,除必須瞭解法律更要站在軍事幹部立場去捍衛國家權益,同時亦須瞭解各兵科屬性及專業術語,軍法軍官應不斷接受訓練,理解各軍種之指參作業程序或相關準則構聯兵科聯絡網,才能在尊重兵科專業下,協助將法律元素融合於任務與計畫之中有助於兵科軍官與軍法軍官交換意見,一同達成任務。

本文出處網址:
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111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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