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論媒觀點
黨政軍三退,
準民代(候選人)是否也該被規範?
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日前已宣布競選下屆立法委員的電視節目主持人于美人公開表示,為因應選戰,將暫別演藝圈,請辭手上的東森超視、三立兩檔節目,引發候選人可否或應否主持電視節目的討論,特別是主持政論節目,更值得關注。現行廣電三法規定,黨政軍必須退出廣電媒體經營,但在選舉期間,作為準政治人物的候選人除可以買媒體刊播廣告外,還在法律灰色地帶間購買新聞報導及節目置入(如參與政論節目、綜藝節目等),甚至擔任節目主持人等,因為這些介入媒體的行為都尚未受法令明文規範。但是候選人採取這類與媒體進行某種形式結盟(主要是交換關係,包括金錢及利益),並且可能影響選情甚巨的作為,是否應該被具體規範?筆者建議在大選日漸逼近的時刻,候選人與媒體間的準政媒曖昧關係,特別是親密關係(如頻繁在各類節目或新聞中露出),台灣社會應該要及時正視。
根據選戰實例顯示,過去候選人除出錢買媒體進行有利其選情的新聞報導外,這幾年還喜歡買座位出席各類節目,包括政論或談話性節目當「客串名嘴」或擔任專訪或專題報導的「特別嘉賓」。因為有選舉相關研究發現,很多民眾在選戰期間喜歡看政論節目,並透過政論節目來認識候選人,進而影響他們的投票決定。因此近幾年參加各類節目成為候選人打開知名度的妙招,而媒體也樂得輕鬆獲利,既然彼此互利,何樂不為?所以每到選舉期間,幾乎每場政論節目都會有一兩位候選人付錢擔任客串名嘴參與討論。而且啊,台灣媒體面對選戰常各據立場,候選人多在媒體露出除有利打開知名度外,媒體連選民市場區隔都能幫候選人做好做滿,因為綠民看綠媒、藍民看藍媒,各媒體的閱聽眾都是同顏色潛在的選民啊。
根據現行法規,付錢客串當名嘴雖有爭議,但未必違法,不過除客串名嘴的角色外,如果候選人「獲(付)邀(錢)」或利用政媒交換關係,在選舉期間主持新聞政論節目或其他類型節目,是不是爭議更大,更需要嚴肅討論呢?以于美人的例子來說,不管于美人的暫時卸下主持棒子,是否是基於主持節目與參與選戰的時間分配的考量,或是嚴肅體認候選人不宜公器私用,藉由擔任節目主持人增加媒體曝光度,以提高贏得勝選的可能性?不管是哪一種,于美人辭去節目主持人的決定,都是值得尊敬的。
候選人能不能上廣電節目,排除出資買置入的爭議外,應該屬於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不能禁止,另外媒體基於選戰新聞的需求去訪問候選人,如果媒體能對所有候選人謹守公平、公正報導的原則,候選人受訪也沒什麼不對,也沒什麼不可以的。只是在台灣媒體各具立場的狀況下,實在需要有更明確及嚴格的規範候選人與媒體的親密關係,可惜目前這樣的問題鮮少被正視。所以觀眾就常會看到各媒體新聞報導永遠只會訪問同顏色的候選人,或者給同顏色的候選人比較多的受訪時間或版面,甚至即便各顏色候選人都受訪,但卻讓不同陣營的候選人講些言不及義的話,而讓同陣營的候選人暢談政見,充分展現掩護同顏色候選人的高超報導技巧。
筆者了解,多數關心此議題的專家學者會認為,雖然主管機關對媒體與候選人的關係應有具體規範,而不應只針對在最沒有爭議的如何刊播廣告的行為,但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即便政府立法規範又如何,也許還是會徒勞無功啊!也就是說,許多人
對這樣的立法是否真能有成效,也不太具信心。不過由於這事攸關台灣民主與媒體專業,還是寄望各界對於是否應該,或應該如何規範候選人與媒體的互動關係,以及媒體應如何報導選情等議題,至少都能引發正視並公開討論。
例如筆者認為,如果先撇開購買新聞及節目置入不談,至少應該審慎思考與探究是否該修訂法規禁止候選人主持政論節目這件事,或一併討論候選人客串政論節目名嘴的現象(不管是不是買位置或真的只是客串)。
首先如果單純只是節目來賓,只要有相關法規規範新聞報導應謹守公平與公正原則,並將置入(購買新聞報導或客串名嘴)納入規範外,應可解決部分疑慮,
其他主要爭議還是在於候選人是否可擔任各類節目主持人?這與擔任來賓不可同等看待,因為節目主持人有權決定討論議題,也可以指定來賓,甚至介入討論的立場之爭。
因此候選人可否當節目主持人,特別是政論節目的主持人,這背後還會涉及政黨出資買節目時段製作政論節目,或指定來賓的不可說的秘密,都是值得關心選舉公平性,以及媒體選戰角色等議題的社會大眾去深思與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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