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51  

命令合法與否的「判例」


劉冠軍一案,部分媒體提及多年前的「美國軍援尼國醜聞」一事,本站特將「命令專欄」內所論及「1988 年 聯合月刊」對「命令合法與否」的「評論」,以及以色列軍法單位對「命令合法與否」的「判例」,再次摘轉如下:

合法的命令
美國軍援尼國醜聞的主角諾斯中校說他的一切行為皆是聽命於長官, 井上參議員則予以駁斥:「當諾斯中校初著軍服配帶少尉官階時,他就很明白他必須遵守美國軍人法.該法當然適用於諾斯中校自始至今軍旅生涯的言行及行動.而該法非常清礎的規定,下屬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但是,長官的命令必須是合法的命令.」 (摘轉自 聯合月刊/1988)

有責任拒絕服從「顯然為不合法」的命令
西奈戰役中發生一件悲劇事件為以色列人提出了一個影響所及的尖銳基本道德問題:四十三名來自凱夫.凱賽姆以色列境內的阿拉伯人農莊的農夫,為了違返宵禁而被邊界部隊射殺;事後官兵在軍事法庭受審的時候,士兵們聲稱他們是奉命行事而否認負有責任;法庭不同意此項辯護,堅持士兵有責任拒絕服從「顯然為不合法」的命令.這些士兵和那帶隊軍官一樣被判高達十五年的徒刑! (摘轉自 黎明書局-以色列國防軍)

1999年
神仙、老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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