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之路(Paths of Glory,1957)/網上法/法律電影/作者:蔡兆誠律師、洪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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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光華商場意外發現這部庫布利克的反戰影片,如獲至寶,竟然只賣九十九元(DVD喔!)。感謝影音技術的快速發展,許多經典名片陸續廉價上市,讓影迷可以輕易收藏。

去年才過世的庫布利克,導過許多經典名片:「二○○一太空漫遊」、「奇愛博士」、「發條桔子」、「鬼店」等,以及最後的遺作「大開眼戒」(湯姆‧克魯斯與妮可‧基嫚主演)。很難想像這部震撼人心的黑白片是他二十九歲的作品。高手就是高手,攝影出身的庫布利克在本片充分展露出大師的氣象。

1916年,一次大戰,德法兩軍陷入膠著的壕溝戰。法軍將領布勞德說服米諾將軍的師部攻佔一處防禦工事堅固的安特高地。米諾的部隊本已傷亡慘重,但為了晉陞再拿一顆星,而決定接受任務。

米諾命令戴克斯上校(寇克‧道格拉斯飾)率隊進攻。米諾估計,35%的士兵會在到達敵戰前被砲擊或機槍掃射喪命,另外25%會在攻佔高地的戰鬥中死亡,剩下的部隊足以堅守安特高地,以待援兵到達。

戴克斯上校聽到其部下將有一半以上戰死,驚愕莫名,卻不得不聽命出擊。

結果,法軍的進攻一敗塗地,敵方砲火太密,多數連隊未達敵營即傷亡慘重,而退回陣地;有的連隊根本出不了壕溝,無法進攻。氣憤失控的米諾將軍竟下令砲兵向己方陣地砲轟,但砲兵軍官拒絕聽命,除非有將軍親筆簽名的命令,因而避免了更糟的慘劇。

米諾認定進攻失敗原因在於士兵怯懦。他下令各連隊交出三名士兵接受軍法審判,罪名是「怯懦」,如罪名成立可處死刑,藉以殺雞儆猴。戴克斯上校極力反對卻無效。

於是,三名倒楣的士兵被挑出來,一個是長官認為他讓人討厭;另一個是因為看到連長臨陣脫逃,連長公報私仇拿他當代罪羔羊;最後一個則是全連抽籤,被他抽中。

軍法審判全程歷時不到半小時,沒有起訴書,也不做紀錄,檢方未傳訊任何證人,只簡單訊問被告:「有無進攻?」「是否在到達敵陣前撤退?」根據其邏輯:假設士兵英勇,就可攻下安特高地;假設軍事上不可能攻佔安特高地,英勇的士兵必會戰死沙場。如今,被告既然沒死,則必是「怯懦」無疑,罪名當然成立。

照其邏輯,該部隊所有倖存的官兵都應以「怯懦」罪名處死。不過,不可能處死全部官兵,因此,被挑出來受審的士兵,不管用什麼方式挑,都可以。

曾任刑事辯護律師的戴克斯上校志願為其部下辯護,他嘗試提出被告士兵在以往戰役中英勇表現的紀錄,但軍事法庭認為與本案無關,不准提出。

戴克斯在辯論時慷慨陳詞,雄辯滔滔,強調軍事法庭如判被告有罪,才是一大罪惡。昨天失敗的進攻,不是法國榮譽的污點,今天的軍法審判才是污點。

戴克斯的辯詞毫無用處,他私下向布勞德將軍提出證據,證明米諾將軍曾下令向己方戰地開砲轟擊,請求布勞德介入,阻止行刑,但布勞德不為所動,三名士兵仍被處死。

布勞德將軍事後解除了米諾將軍的指揮權,並提議由戴克斯上校接任,但戴克斯斷然拒絕。布勞德將軍原以為戴克斯的目的在圖自己的好處,至此,發現自己誤解了戴克斯,他很冷酷的解釋自己的立場: 「你是理想主義者,我可憐你像個鄉下來的蠢人。我們正在打仗,一場非贏不可的戰爭。那些士兵沒有進攻,所以被槍決;你提出對米諾將軍的指控,所以我要他答辯。我哪裡作錯了?」戴克斯回答:「因為你不知道,所以我憐憫你!」

結尾時,酒店中即將重上前線的士兵,由喧鬧到傷心流淚的真情流露,呈現出人性的深度,感人至深。

法律分析:

本片是根據小說改編拍成的,故事本身是虛構的。事實上,一次大戰時的法國軍法中,並沒有所謂「怯懦」這種罪名。當時唯一可以處死的罪名是「敵前委棄守地罪」。

片中的軍法審判根本只是徒具形式,談不上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正當法律程序」。審判過程中,米諾將軍安坐在旁邊的一座沙發上,觀察審判的進行,大家心裡有數,三名士兵一定會被判有罪,他們只是倒楣的代罪羔羊。

本片的片名正是「一將功成萬骨枯」的反諷說法,本片在法國被禁映多年,它攻擊戰爭以及軍事體制的殘酷、沒有人性,也透過影像對比,清晰呈現出軍官與士兵間天壤之別的階級待遇。

儘管片中軍法審判是在堂皇的精緻廳堂中舉行,但其本質上,與野蠻部族的屠殺同類並無差別。電影故事雖然是虛構的,但是現實人生中,類似的情節卻不是不可能的;從歷史上看,還相當多。

類似這種野蠻的軍法審判,在三、四十年代「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也屢見不鮮。許多被控叛亂或匪諜罪名的政治受難者,依戒嚴法的規定接受軍法審判,屈打成招,莫名其妙就被槍決了,程序的草率與本片內容無殊,有的甚至連判決書也沒有,就被槍斃了。

最近媒體報導的「四六事件」,就提到白色恐怖時期有人看「馬克吐溫」的書,卻被當時的警調人員認為與馬克斯有關(都姓馬,而且都是「克」字輩的,一定有親戚關係!),因而判刑入獄,真是恐怖的黑色幽默。

直到民國73年解除戒嚴,平民受軍法審判的情形,才在台灣消失。民國86年,大法官解釋認定軍事審判法內容部分條文違憲;民國88年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正,我國的軍事審判制度,才步入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正軌。

以往的軍事審判實務,也曾經出現一些荒謬的案例。例如,新竹某義務役士官因感情問題,將戰車開出營區在門口繞了一圈,最後在指揮官命令下,將戰車開回。由於不符抗命罪的要件,無法重判,最後軍事法庭竟以貪污治罪條例將之判刑。

外島的某志願役士官也因酒後失控,未得命令將小軍艇開出港口。後來,在港口指揮官命令下回航,卻也被判以貪污罪名結案。兩個判決理由都一樣,都認定被告貪污了部隊的柴油。未得允許使用軍中運輸工具外出竟變成貪污,這實在大大超出當事人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所能預料,恐怕也難以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與認同。

德國法上有所謂「使用竊盜」的觀念。就是因為一些年輕人偷開別人的車子,開走過癮之後,就到處亂丟。論其實際,偷開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所以不能用竊盜罪來論處。因為難以處罰,德國刑法才增訂「使用竊盜」的法條,以資處罰這種以使用為目的的竊取行為。

國內以前曾有類似的案例,結果也有普通法院以「竊盜罪」論處,認定被告盜用了汽油。但是這種判決也被學者強烈批評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被告主觀上那裡有偷汽油的想法呢?

不過,儘管法理上的爭辯,上述私開戰車、軍艇案件所以會那麼判,恐怕難免被質疑,主要的理由還是部隊主官「殺雞儆猴」的心態所致吧!

軍事審判法的修正,是否能使軍法審判脫離部隊長官的影響、操控,真正做到軍法獨立審判,還有待時間的檢證。

2002年
神仙、老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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