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6/NOWnews.com /作者:永佳,公務員,高縣岡山。
壹、前文提要
自冷戰結束後,美、蘇兩大強權之間的戰略平衡隨之消失,而世界「一極多強」的權力結構乃隨之成形,就在中共從落後國家躍上世界強權舞台的同時,自覺未來在戰略思維方面必須因應時代潮流之需而有所提升,故其「超限戰」及「三戰」等構想已可明顯看出亟欲突破國際局勢的決心與立場,並處心積慮地謀劃著未來在國際定位上取得一個有利的面向。
就在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一場漫無目標的反恐戰爭開始啟動,這也使得擁有數以千枚核武的美國變成英雄無用武之地。因為那些毫無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恐怖份子已開始利用類「超限戰」的某些戰法,積極展開以小搏大的戰爭觀念,此舉著實讓二十一世紀的國際社會帶來更多的紛擾與不安。
基於此,我方政府則於2002年9月11日在三芝反恐戰略會議上,針對中共發展類似恐怖攻擊手段的「超限戰」方式予以譴責。並進一步強調九一一凸顯「超限戰」中的恐怖攻擊手段,已成為對全球一種新威脅及新的戰爭觀念。
儘管「超限戰」理論源於中共之手,然而近年來受到國際輿論壓力影響下,中共已不再明目張膽的支持與恐怖活動有關的國家與組織,加上渠等刻正如火如荼展開所謂的「法律戰」〈三戰之一〉藉以提升國際正面的形象,根據此兩種不同思維,已帶給我們一些新的啟示,從其中我們當可發覺到「超限戰」的戰法所含括的「類恐怖主義」戰法及手段,與其「法律戰」的適法性及正當性有其矛盾與衝突之處。這意味著中共未來在戰略構想上必須有所因應與調整,在此,藉本文探討其交互關係當有利我方作為戰略思維之研究、參考的依據。
貳、「超限戰」與「法律戰」的定義及內涵:
一、「超限戰」的定義與內涵:
所謂「超限戰」,就是超越一切界限並且符合勝律要求地去組合戰爭,而超越一切界線和限度的戰爭。這種戰爭意味著「手段無所不備、信息無所不至、戰場無所不在」;另也意味著橫亙在戰爭與非戰爭、軍事與非軍事兩個世界間的全部界限統統都要被打破。這項新的戰法思維,由解放軍喬良與王湘穗兩位大校,在一九九一年波斯灣戰爭與一九九九年南斯拉夫戰爭的經驗後,嘗試找出解放軍未來的革命性戰法。在「超限戰」著作中,主張打破一切限制、一切手段,特別是將非軍事手段組合應用,從各個角度、層次、領域打擊敵人,達成戰爭目的。是一種可以超越實力侷限和制約的戰爭方式,對處於強勢和弱勢的國家都具有同樣的價值和意義。所謂超限,就是超越一切界限並且符合勝利要求地去組合戰爭。
二、「法律戰」的定義及內涵:
隨著國際上對戰爭法律的規範愈來愈完備,人權也漸受先進國家的重視,中共身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對於美國發動波灣戰爭時在法律上的謀略與佈局有更深刻的認識,為了讓共軍官兵能正確的把握「法律戰」的根本目的、基本原則、作戰樣式和手段,進而強調戰爭的正當性、適法性,並充分發揮「先法後兵、兵以法行、兵止法進」的指導原則,因此,對其官兵幹部所開設的學習課程包括國際法、武裝衝突法、懲治戰爭犯罪和相關法律等。
「法律戰」的內涵主要在國際法或戰爭法的層面,包括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包括使用武力法、作戰行為法、中立法和懲治戰爭犯罪法四個方面。由於它是從傳統戰爭法發展而來的,並且直接規範軍隊的作戰行為,因此通常也被稱為戰爭法。戰爭法是「法律戰」最常運用的主題,比如在「法律戰」方面,針對未來作戰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強調國際公約、國際準則、國際慣例實際應用的理論和對策。共軍認為「法律戰」就是要讓官兵學習了解《國際法》《武裝衝突法》《懲治戰爭犯罪》和相關法律,如此才能夠在面臨未來可能衝突時,熟練運用相關國際法的目的、原則、作戰樣式和手段,爭取戰爭的正義性、合法性,充分發揮「法律戰」的功用。
參、中共「超限戰」與「法律戰」之分析:
「超限戰」與「法律戰」的不同之處,在於人道原則的主張不同,前者認為勝利是無可取代的,縱使以不擇手段或違反人道立場都是可以接受的,此無疑與恐怖主義之理論不謀而合。而後者係以國際法律為戰爭規範,過程必須符合人道原則,任何非法的行為都要面對法律制裁的後果,中共先後提出此二種不同類型的戰法,勢必須要重新思維如何將此二套迥異的戰略理論融入未來戰爭,並取得最佳的損益平衡點,是為當前重點,在此就以下幾點分析來瞭解「超限戰」與「法律戰」的特點所在:
一、「超限戰」的特點
有學者曾經表示,所謂「錯位戰法」才是「超限戰」的精妙之處,這個錯位,就是「非對稱方式」;由於「超限戰」思想與美國的「不對稱戰爭」觀念有許多類似之處,美國一些媒體甚至把它視為中國的不對稱戰爭。但從近年來中共的著作中,許多中共軍事專家認為現今美國部隊雖然極佔優勢,但卻有其弱點,甚至有嚴重的缺點,中共可以使用所謂的「以劣勝優」的戰略加以擊敗。這一個全新的戰法名稱為「偏正式超限組合戰」。主要特徵有:
(一)超國家組合:
這是一種不僅是以國家力量而是以組合超國家、跨國家、非國家三種力量去解決衝突或進行戰爭的方式。
(二)超領域組合:
戰場組合,每一個領域都可能與軍事領域一樣,成為未來戰爭的主導性戰場。
(三)超手段組合:
從領域的角度,軍事、政治、外交、經濟、文化…等都可視為手段;從方法的角度,哲學方法、技術方法、科學方法…等,也可用於戰爭的手段。而超手段組合首先要超越的不是別的,恰恰是手段本身所隱含的理論標準或原則規範。
(四)超臺階組合:
打破所有的臺階,並將這些臺階任意組接拼裝,比如把一個戰鬥或戰術級的行動,直接與戰爭或戰略級的行動組合對接。
由以上特點可知「超限戰」有幾個關鍵:其中之一是「超限」,即超出軍事領域的使用手段,即使是違反人道及法律的規範仍是可行的。 傳統的戰爭思維是軍隊對軍隊,坦克對坦克,飛機對飛機。「超限戰」的思維是什麼呢?運用坦克對付飛機。這就是田忌賽馬的智慧。「超限戰」的一個重要的思路就是錯位思維,而不是對位思維。其二是「錯位」,即不進行對位式博弈,也可稱為不對稱博弈。另外,「出其不意,攻其不備」、「超越一切傳統界限」是為其主要特點,而國際恐怖主義現行採用的各項不同組合戰法亦頗為符合其意旨。
二、「法律戰」的特點:
所謂「法律戰」,是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透過各種方式所進行爭取優勢的「法律戰」;另一方面也強調戰爭的適法性及正當性。「法律戰」乃將法律作為作戰的手段,以法律的對抗替代軍事作戰,或輔助軍事作戰,以贏得戰爭優勢。「法律戰」的特點在於須和軍事手段交互為用,換言之,軍事戰與「法律戰」結合。軍事作戰包含「法律戰」,「法律戰」也貫穿在軍事作戰的全程,而且在軍事戰的緒戰前就已經展開,即使戰爭落幕,「法律戰」仍未結束,因為戰俘的審訊及處理,仍屬「法律戰」的範疇。
中共在十幾年前即已邀請國際紅十字會成員赴北京針對「武裝衝突法」相關內容對其軍事幹部實施課程講授,由此可見中共對於國際相關法律已相當重視,因此,要了解「法律戰」首須針對「武裝衝突法」內容有更深一層認識: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關於在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形式、團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也包含臺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均必須遵守,如不遵守之一方,則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這些原則如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的人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尊重。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們,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三、「超限戰」與「法律戰」的矛盾之處
綜合以上二種戰法的特點,可知其互相掣肘之處相當明顯,然而中共「超限戰」一書當中提出廿四種戰法,其中尤以原子彈、生化戰、生態戰、恐怖戰、毒品戰等五種戰法明顯違反國際法條及武裝衝突法之人道原則,相信在中共方面,訴諸於理性戰爭中其使用率勢必降低,另方面在未列出的不同組合戰法中,若有觸及到國際法律規範的戰法,均亦會受到限制而無法充分發揮,戰法的選擇必須考量國際因素是有其必然性的,由此可見所謂的「超限戰」在中共重視國際法律的策略影響下,其無所界限的效果將大打折扣,此一趨勢可說是顯而易見的。
「超限戰」提出的24種戰法
類型 軍事戰 超軍事戰 非軍事戰
1 原子彈 外交戰 金融戰
2 常規戰 網路戰 貿易戰
3 生化戰 情報戰 資源戰
4 生態戰 心理戰 經援戰
5 太空戰 技術戰 法規戰
6 電子戰 走私戰 制裁戰
7 游擊戰 毒品戰 媒體戰
8 恐怖戰 虛擬戰(威攝) 意識形態戰
四、「超限戰」是否受「法律戰」之規範?
自古以來戰爭一直被視為非理性的政治延伸,儘管我們樂觀的認為中共在重視法律及提升國際形象的氛圍下,「超限戰」的運用勢必會受到某一程度的限制,但是值得我們憂慮的是:中共未來在對台戰爭中,若是產生某種不理性的環境因素時,國際法律是否能有效制約中共不惜代價的非人道戰爭手段,這也是我們需要重視的課題,因此,我們可以客觀的說,中共在理性戰爭中「超限戰」的戰略思維將受到「法律戰」的牽制,但在非理性的戰爭中「超限戰」將一本初衷而無所界限,甚至無所不用其亟的加以運用,並不惜任何代價以遂其戰勝為唯一目的。
肆、結語
從中共「超限戰」及「法律戰」的兩個軍事策略內涵來看,兩者雖有其矛盾、衝突之處,且就表面而言「超限戰」必須受「法律戰」所制約,但更深入了解後卻讓我們體認到,「超限戰」早已為中共提供更寬廣的「戰爭橫面向」,而「法律戰」顯已為中共謀求一條更理性、更適應國際環境的「戰爭縱面向」,就當前而言「法律戰」尚未成為中共戰略的絆腳石,反而漸漸融入中共未來新戰爭思維的領域,亦即是在『理性原則下,以「法律」橫貫「超限戰」中符合人道精神的有效戰法』為其最佳選擇,如此,武力的正當性將更能獲得確保,進而減少戰爭過程中遇到不必要阻礙,思此,我方當更戒之、慎之,並積極為國家未來謀求一條更安全有保障的道路。
在中共強調「高技術戰爭」、「高技術信息戰爭」的指導原則下,中共近年來多偏重於正規武力的提升,而「超限戰」中部分「非軍事類戰法」的影響力道,有可能在未來數年後才會展現出來,然而中共在受到國際法律規範的同時,其「法律戰」已能為其戰爭提供一紙更華麗的包裝,這也是我們研究中共戰略的所必須思考的另一個新方向。
美國在2005中國軍力報告中指出:美國關切中共對台使用非軍事方面的策略與能力。特別是中共結合外交、經濟、法律、心理及軍事各種手段,企圖說服台灣相信獨立代價太高。這也表示中共的對台各項策略不因近期兩岸氣氛和緩而有所歇手,因為,中共在「超限戰」及「三戰」的戰略構想下,一場看不見的戰爭早已對台提前展開。
值此,我軍除應秉持「有效嚇阻、防衛固守」,與「反登陸作戰灘岸決勝」之作戰構想外,更應深化研究周全的戰略思維模式並優化精質戰力,俾在今日詭譎多變的臺海兩岸對峙中,尋求一個全方位的制勝作為,以反制中共企圖對我發起的「超限戰」、「點穴戰」,並且加強研習國際法律條文以肆應未來戰爭,作為軍方當前建軍的首要目標,也是我方必須尋求的積極對策。
參考資料
一、「超限戰」─兩個空軍大校對全球化時代戰爭與戰法的想定,喬良,王湘穗著,解放軍文藝出版社,民88.6。
二、軍事革命與二0一0年後台海戰略評估,三軍大學編印。
三、中國時報、青年日報、聯合報相聞新聞。
四、解放軍報相關報導。
五、國防雜誌相關資料。
六、中華民國(87、88、89)國防報告書。
七、軍教處等相關網站。
2008/06/26/NOWnews.com /作者:永佳,公務員,高縣岡山。
- Jun 27 Fri 2008 08:23
淺析中共「超限戰」與「法律戰」之交互關係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