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2  

軍官法修改在即
將 加快推進軍官職業化制度

 

2016-03-23 13:23:46 來源: 中國新聞網(北京)

在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張德江委員長向大會所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修改《現役軍官法》。同時在工資福利待遇的標準上,要淡化官本位,尤其在住房醫療保障等方面縮小職銜等級差別,體現公平公正。消息一經披露,就備受各方關注。

 

(原標題:《現役軍官法》修改在即加快推進軍官職業化制度)

《現役軍官法》修改在即,曾參與起草該法的軍隊幹部工作專家認為——

 

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正當其時

 

在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張德江委員長向大會所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修改《現役軍官法》。消息一經披露,就備受各方關注。近日,就現役軍官法修改、加快推進軍官職業化進入制度安排等相關問題,本報採訪了曾參與起草《現役軍官法》的原總政治部幹部部科技文職幹部局副局長洪亨武大校。

 

加快推進軍官職業化制度安排

 

記者:請您談談這次修改《現役軍官法》的背景?

 

洪亨武:隨著國家和軍隊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現行軍官服役制度許多方面明顯滯後於社會環境深刻變革和軍隊快速發展要求,不能適應推進中國特色軍官職業化和建設一支能夠擔當強軍重任的高素質軍官隊伍需要。目前,我軍軍官職位分類精細化、發展前景透明化、培養使用專業化以及管理保障規範化的程度都還不夠高,影響和制約了軍官隊伍綜合素質的提升。加快軍官職業化步伐,正是推進我軍強軍戰略和軍官管理現代化,解決當前“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不足”“打現代化戰爭能力不夠”問題的緊迫需要。

 

習主席早在20136月就明確指出,幹部政策制度調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在前不久的中央軍委改革工作會議上他進一步明確,要建立體現軍事職業特點、增強軍人職業榮譽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體系。習主席的重要指示,為軍官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

 

軍官職業化是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至今已有200多年歷史,110多個國家實行該制度。我以為,軍官職業化,是軍官以忠實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能使命及國防軍隊事業為終生職業,國家給予軍官以穩定的服役方式、有序的發展目標和優惠的待遇報償為基本保障,志願與選拔相結合的職業軍官管理制度。這一制度內涵的主要特徵是:職位分類科學、職業發展清晰、專業培訓規範、人才釋智充分、服役效益優化、社會報償優惠。

 

推進軍官職業化對於軍官隊伍長遠建設、吸引保留人才,對於增強軍隊凝聚力、提高部隊戰鬥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在當前國家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防和軍隊深化改革全面推進的形勢下,軍官職業化的一些思想成果和實踐成果迫切需要在《現役軍官法》中加以明確和規範,也可以說是勢在必行,行當其時。

 

增強軍官職業榮譽感歸宿感責任感

 

記者:軍官的職業屬性對於確立和維護軍官的權利義務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具有基礎性作用,請您談談如何強化軍官的職業屬性?

 

洪亨武:軍官的職業定位,關係到軍官的權益和地位。現行的《現役軍官法》把軍官明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這種定位,不能彰顯軍官特殊的職業身份,不僅導致軍官在職務等級、福利待遇和安置保障等方面與公務員不相匹配,而且造成軍官在社會生活中本應享有的“優先”“優惠”“優待”等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出現許多有損尊嚴的無奈和尷尬。

 

事實上,軍官在國際上始終是一個國家備受尊崇的獨立職業,不應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簡單類比。軍官的職業特點是,拋家舍業、戍邊衛土、艱苦危險、犧牲奉獻。基於這一特點,可在《現役軍官法》中把軍官身份屬性定義為:“軍官是承擔國家防衛任務和軍隊建設職責,以及履行其他特殊使命的國家公職人員,與公務員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社會生活中享有特殊榮譽,享受優惠待遇。”將軍官定位為“國家公職人員”,既表明軍官作為國家公民的一般身份屬性,又表明軍官作為擔負國家防衛任務人員所具有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所不具備的特殊職業特徵。這種定性,對於提升和彰顯大國軍官地位賦予了更大空間,有利於確立其他行業不可攀比的獨立待遇保障體系,有利於激發軍官獻身國家使命的榮譽感、歸屬感和責任感。

 

建立依法治官的責權體系

 

記者:如何通過修改《現役軍官法》更好地維護軍官的合法權益?

 

洪亨武:《現役軍官法》對軍官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軍官在服役、培訓、考評、任用、交流、退役等整個服役過程中,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軍官管理中出現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也由於缺乏法律責任,而得不到有效糾正。

 

我以為,可從依法治官上建立明晰的責權體系,實現軍官管理責權法定、責權統一、施權法授。一方面,要明確軍官的法律地位,即明確軍官的權利和義務。軍官不僅應有履行與職責相應的義務,也應享有與義務對等均衡的權利。從國家最高利益看,軍官首先應以履行義務為出發點,但當軍官為國家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出現權利無法履行時,國家應採取補償方式實現軍官權利與義務的相對平衡。尤其是軍官在履行守紀、服從、獻身這一最高價值使命時,國家應確保軍官在服役、培訓、晉升、待遇、安置等方面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不能因為強調國家利益而無視軍官權益。

 

另一方面,要明確軍官的法律責任。對作為責任主體的軍官及管理部門,要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約,軍官不履行義務,要追究責任;同樣,軍官管理部門(或負責人)無視軍官權益、違反法律規範,也應追究其責任。只有確立清晰的責權規範,實現“有權就有責,責權相對等”,才能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執行力,既可有效維護國家的最高利益,又能充分保障軍官的合法權益。

 

記者:如何通過規範軍官任職崗位,明確軍官的職業發展路徑?

 

洪亨武:培養選拔能打仗、打勝仗的人才,是我軍軍官隊伍建設的核心。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軍官在培養、使用和發展上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軍官培訓率不高,存在用而不訓或訓而不用等訓用脫節現象,軍官使用缺乏剛性約束,缺乏明確的崗位標準和規範,軍官的發展隨機性大等問題。我建議,修訂《現役軍官法》時,要科學系統、制度化設計軍官培養發展路徑。

 

在軍官培養上,可按照崗位職銜等級實行逐級培訓,堅持訓用一致、人崗一致,軍官職業化首先要做到軍官專業化。

 

在軍官使用上,要堅持崗位標準,把好任職資格關,對不同類別、不同崗位軍官的任職要求、經歷資質作出具體規範,保證軍官素質能力與崗位需要相匹配,實現用人標準與崗位要求耦合統一,真正把優秀人才用當其時、用當其位。

 

在軍官發展上,可建立清晰有序的成長路徑,合理設計職業發展方向,施其所能,展其所長,提高軍官職業安全感。對於素質相對專一的軍官,按照專業化方向穩定在同類崗位上定型發展,減少人才培養成本和浪費;對於有發展潛能的軍官走複合發展路徑,在多個崗位交流培養,培養其成為軍政兼通、指技合一的領導人才。明確軍官的成長路徑,不僅能夠按照職業化要求,使軍官得到合理任用,增強培訓使用效益,而且能使軍官從自身素質上看到透明的發展前景,避免出現浮躁心態,遏制用人上的不良風氣。

 

實行開放、可選擇的軍官服役方式

 

記者: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創造吸引保留優秀人才的環境?

 

洪亨武:推進軍官職業化,需要創造人才充分釋放能量的良好服役環境。完善軍官服役方式是推進軍官職業化的重要抓手。我軍現行軍官服役制度在軍官的服役年齡年限設置上,還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軍官的服役效能。不少軍官在年富力強經驗豐富的黃金時期離開部隊,造成軍事人才資源嚴重浪費。尤其是師、團級軍官,經部隊長期培養鍛煉,有著良好素質和成熟經驗,其中相當一部分軍官學歷層次較高,但在部隊工作的時間卻不長,才智尚未充分發揮、能量尚未充分釋放,人才培養得不到有效回報。這種狀況不利於軍官隊伍品質建設,影響了軍隊戰鬥力的生成。

 

推進軍官職業化,應當從服役制度上,對軍官服役形式和服役年齡年限作出調整,實行開放、可選擇的多種服役形式和有幅度的服役年齡年限,暢通軍官進出更替管道,使優秀軍官可長期保留,一般軍官能及時淘汰。在軍官服役方式上,實行義務與合同相結合的服役方式。比如,可採取三種形式:①基本服役制。軍官按照規定服役滿最低年限(10),體現的是服役義務。②定期服役制。規定軍官服役達到一定年限(25),具有志願與需要相結合的合同性質。③終生服役制。允許服役到退休年齡(60),其服役性質是定期服役制的延伸。

 

以上3種服役形式,基本服役制的軍官,因履行的是義務服役,可確定為非職業軍官;定期服役制和終生服役制的軍官為職業軍官。3種服役形式的軍官待遇和安置是:非職業軍官,採取轉業方式,國家扶持就業;職業軍官由國家提供保障。其中定期服役制的職業軍官,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享受退役保障金;終生服役制的職業軍官,享受國家退休待遇。

 

在軍官服役年齡年限設置上,應改變目前不同職級都有不同最低服役年限和最高服役年齡的煩瑣設置,實行簡約、彈性的年齡年限,即一齡多銜,適當放寬師團職軍官最高服役年齡。領導職務軍官實行最高任職年限制(如同一職級不超過6),非領導職務軍官實行職業化。完善軍官服役方式和年齡年限,需要建立淘汰機制、保留機制和延長機制,以有效解決軍官服役中優勝劣汰、新陳代謝問題,使軍官隊伍流水不腐,始終保持競爭活力。

 

完善優惠的軍官待遇保障體系

 

記者:如何通過建立優惠的軍官待遇保障體系,切實增強軍官對軍事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洪亨武:軍官作為國家特殊職業群體,需要得到國家優惠的待遇補償,這是推行軍官職業化的穩固基石。一位歐洲軍事家曾說,一個在軍人待遇上精打細算的國家,是在為下一次戰爭賠款作準備。目前我軍軍官的待遇保障體系還比較滯後,軍官工資福利的增長始終是“跟著公務員走”,這種“跟著走”的辦法,使軍官在職業榮譽面前有些汗顏;軍官工資福利待遇結構不夠合理,等級過多;軍官的安置也缺乏有效保障。我以為,要建設一支與世界軍事大國相匹配、能夠有效履行國家使命的職業軍官隊伍,需要從完善《現役軍官法》上改進軍官的待遇保障體系。

 

一方面,建立獨立的體現軍事職業特點的軍官工資薪金調節機制,隨國民經濟增長而增長,一年一調整,加大職業津貼、服役津貼、艱苦地區及特種專業津貼的力度。同時在工資福利待遇的標準上,要淡化“官本位”,尤其在住房醫療保障等方面縮小職銜等級差別,體現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建立軍官(或軍人)社會優惠條例,對軍官(或軍人)在社會生活中應享有的尊嚴、禮遇及其各種“優先”“優惠”“優待”,作出明確的法律規範,增強社會對軍人地位的尊崇。

 

再一方面,建立軍官安置保障性法規,確保軍官身份不貶值、待遇不降低。只有從法規上建立優惠的軍官待遇保障體系,切實增強軍官對軍事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才能建立一支軍心穩定、士氣高昂的職業軍官隊伍,軍官才能心無旁騖幹事業、凝神聚力謀打贏。

 

大方向是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

 

20136

 

習主席明確指出,幹部政策制度調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這一指示,為軍官隊伍建設科學發展確立了新的目標。

 

201312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以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為牽引,逐步形成科學規範的軍隊幹部體系”。

 

201511

 

習主席在中央軍委改革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建立體現軍事職業特點、增強軍人職業榮譽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體系,以更好凝聚軍心、穩定部隊、鼓舞士氣。

 

20161

 

《中央軍委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意見》印發,意見中明確,構建體現軍事職業特點、增強軍人榮譽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體系,推進軍官職業化。

 

我軍軍官服役制度建立和發展大事記

 

19552月,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標誌著我軍幹部政策制度建設開始步入正軌。

1978
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這是“文革”結束以後,我軍幹部政策制度建設得以恢復。

 

1988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以及1994年作的補充修改,是我軍幹部政策制度建設的重大發展。

 

2000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進行修改,並將其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這在我軍幹部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20163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張德江委員長向大會報告工作中,明確提出要修改《現役軍官法》。

 

王新宇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新宇_NN2522

http://war.163.com/16/0323/13/BIRJ7SQC00014OVF.html

延伸閱讀:
解放軍:四總部頒發施行《士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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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士官」呼機聲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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