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的「警政署署長」都是由「陸戰隊中將司令」轉任,而非警察內部升任。某次三名員警在公寓樓梯,被持槍歹徒一發子彈貫穿三人後,陸戰隊特勤隊奉命協助警政署訓練警察同仁在與歹徒駁火時的「交互掩護」要領。
其後又讓「警官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移至陸軍官校實施。
筆者則有幸帶領第一批集體至陸軍官校專修班入伍的「新生連」,隔年警官學校新生則是編入「三軍官校入伍生團」施訓。多年後警政署主動要求取消新生參加軍事院校聯合入伍訓練,其原因如標題,答案請見本文「大陸軍媒」與「台大研究所」論文的探討內容。
2015年2月11日至12日高雄大寮監獄人犯挾持人質與持典獄長事件,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受訪時表示,如有需要,不排除派出國軍狙擊手支援、進行任務。顯見軍方高層對「軍、警」狙擊手的任務特性和差異完全不了解,難怪當時警方不公開回應。
警囚對峙 陸戰隊狙擊手待命
https://youtu.be/iFb6aoX9X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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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2中天新聞 狙擊手警戒 250警力包圍大寮監獄
https://youtu.be/CBaQ6cOOk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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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解放軍狙擊手精準度比特警低好多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
發佈日期:2016年9月26日
https://youtu.be/Z6dmL9ceY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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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警狙擊手的區別
在某些影視劇里,狙擊手可牛X得不得了:上可打爆低空飛行的直升飛機、無人機,下可打爆衝鋒舟,擊毀橡皮艇,中間還能擊毀輕型裝甲車,至於給敵人一槍爆頭,那更是小菜一碟。在這槍戰片濫大街的年代,導演假如不安排一段狙擊手的戲,似乎都無法吸引觀眾的眼球了。
其實,真正的狙擊手可沒有電影中演的那麼牛X,而且,狙擊手也是軍警有別的。某些影視劇中軍隊狙擊手協助公安解救人質、打擊毒販等情節,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發生的。公安在執行任務中如果真要狙擊手支援,他們會向特警或武警里要,不會跑去向軍隊要。因為軍隊狙擊手和特警(包括武警)狙擊手執行的任務不一樣,面對的敵人不一樣,裝備不一樣,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如果讓他們「越界」執行任務,出了事可就不好辦了。
那軍隊狙擊手和特警狙擊手有啥不一樣呢?
首先,軍隊狙擊手狙殺的對象是敵人,而特警狙擊手狙殺的對象是犯罪分子。
軍隊狙擊手在狙殺敵人的同時,也要強調保護好自己。他們的狙殺對象往往是高價值的目標,如敵方的狙擊手、機槍手、炮手、炮兵觀測手、敵軍指揮官、輕型裝甲車等。
特警狙擊手狙殺的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犯罪分子。
軍方特戰部隊狙擊手任務之一為深入敵營,在周遭都是敵人的情況下,必須長期偽裝與保護自己。
特警狙擊手在執行任務時,在安全上基本沒有後顧之憂,所以他們不必要像軍隊狙擊手那樣偽裝自己。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是在被警察團團包圍,他們挾持人質或者其他啥危險物品負隅頑抗的情況下,才請狙擊手出馬對其一擊斃命。而軍隊狙擊手執行任務可就危險多了。敵人也有狙擊手,也配備有反狙擊的裝備。在高價值目標周邊警備森嚴,除了有哨兵,還有紅外報警器、雷射報警器,有監控器,有電網,說不定還埋設有地雷。假如你不幸暴露了,人家就算不知道你確切的藏身位置,也會對你的藏身之處進行火力覆蓋。所以,軍隊狙擊手不但要會藏,會打,還要會跑。
其次,特警狙擊手對狙殺目標必需一槍斃命,十拿九穩不算,要十拿十穩才行,容不得出半點錯。如果你不能對犯罪分子一槍斃命,他發起瘋來殺害了人質,或者引爆了爆炸裝置,那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特警狙擊手在射擊精度方面比軍隊狙擊手要高出很多,他們裝備的狙擊槍都是以高精度為第一要素,其他的各項性能通通都得靠後站。特警狙擊手在狙殺目標時,往往瞄準的是犯罪分子的頭部的腦髓部分,也就是小腦和脖子之間的位置。打這個部位除了能令犯罪分子一槍斃命外,還能瞬間中止其它各項機能,防止他垂死掙扎,引起其他後果。
軍隊狙擊手不要求對狙殺目標一槍斃命,你只要破壞或遲滯敵人的行動都算是成功的。你有沒有幹掉或擊傷狙殺目標都無所謂。
軍隊狙擊手在執行任務時,有時候還故意將敵人擊傷,引其他敵人前去營救,然後他再「圍屍打援」,將前去營救的敵人逐一狙殺,而特警狙擊手絕對不能這麼幹。
另外,對軍隊狙擊手來說,只要是出現在戰場上的目標,都是可以狙殺的對象。有人問了,難道平民也能狙殺嗎?嚴格的來說,當然不能。可人家正在打仗,你突然出現在戰場上,人家哪知道你是平民還是化妝成平民的敵人呢?所以,在戰場上即便不幸誤傷了平民,你也不用負什麼責任。但特警狙擊手不行。如果你在執行任務時傷了犯罪分子以外的人,哪怕是誤傷,都是要追究責任的。
當然了,「軍隊狙擊手在戰場上誤傷平民不用負責任」並不等於說他們能以「誤傷」為由對平民大開殺戒。只有那些突然闖入交戰區,沒有表明身份而且你分不清他們是兵還是民的情況下,不幸對他們造成了傷害,那才算是誤傷。如果人家迅速的表明了身份,如舉著白旗、紅十字旗、紅新月旗,高舉雙手做投降狀,你就要馬上停止射擊,讓他們迅速退出交戰區。為防有詐,你可以對他們進行嚴密監控,直至確認他們對你沒威脅為止。
最後,特警狙擊手的狙殺距離一般都在200米以內,以30米至150之間的居多,超過200米外的比較罕見,所以,特警狙擊手裝備的狙擊槍有效射程一般都在250米以內,而且都是中小口徑的,穿透力也不強。如果穿透力強的話,可能在狙殺時造成不必要的附帶損傷。因為在圍捕犯罪分子現場,除了公安人員外,可能還有人質,有圍觀的群眾,有報導新聞的記者。假如子彈穿透力太強,將這些人誤傷了可不好。另外,就像前面說的,狙擊手必需對狙殺目標一槍斃命,並且讓他瞬間中止其他各項機能。如果做不到這些,就意味著任務的失敗,若引起嚴重後果,經媒體不斷的擴散,對國家、對警方的形象,對警民關係都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另外,由於特警狙擊手是近距離的狙殺目標,而且往往是一槍爆頭,所以對狙擊手的心理要求很強。有很多特警狙擊手由於心理的原因,往往成為「一次性」狙擊手,完成一次任務後就打退堂鼓了。
軍隊狙擊手的狙殺距離遠中近都有。一般來說,大多數是在1000米以內,超出1000米的比較少。他們裝備的狙擊槍大中小口徑都有,而且穿透力強。因為他們狙殺的對象往往也是戴著防彈頭盔,穿防彈衣。如果你的子彈穿透力不強的話,根本不可能對他們構成致命的威脅。另外,狙擊作戰比較適合於靜態戰場,如巷戰、敵我雙方處於對峙、膠著狀態;也適用於特種部隊滲透敵後搞破襲,獵殺敵方高級目標。在戰線快速移動的動態戰場上,狙擊手的作用不是很大,甚至都找不到機會來表現自己。
在行動上,特警狙擊手是「一切行動聽指揮」,現場最高指揮員下達射擊指令時你才能開槍,絕對不能「自由行動」,搞英雄主義,上來一瞄準犯罪分子就一槍打過去;相對來說,軍隊狙擊手在行動上就自由得多,不需要最高指揮員下達射擊指令,可以自己選擇恰當的時機開火。
你看看,軍警狙擊手的差別還是非常大的,所以他們之間是不可能「越界」執行任務的,大家可千萬別被影視劇忽悠了。另外,網上有些人拿我們特警狙擊手和外軍狙擊手做對比,然後就大言不慚的宣稱「中國狙擊手很渣」,這是非常不公平、不科學的。就像拿防空飛彈和彈道飛彈比射程,沒啥意義,因為大家幹的活不一樣,沒有可比性。
本文出處:
https://read01.com/zQ26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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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警狙擊手的任務特性比較:
在許多案例中指出,戰場情況或事發現場是詭譎多變且嚴肅的,有可能即便是在當下並無對生命有立即威脅,但狙擊手仍得在第一時間擊倒目標;當然也有可能的情況,便是狙擊手為了避免嫌犯有任何不法舉動,而必須採取立刻將其擊斃的行動,軍方與警方狙擊手之間的差異陳述如下。
一、軍方特性
就軍事任務而言,通常區分狙殺或阻敵和情報偵搜,主從之間依整體作戰需求而定。狙擊手的狙殺是以對我威脅最大者為優先任務,如敵指揮官、狙擊手、車長或駕駛、通信兵、火箭彈兵或武裝直昇機等高戰術價值目標。當執行任務時,即便敵軍已對我方部隊無構成任何威脅,但若其對友軍發動攻擊,軍用狙擊手仍然只需擊傷敵軍並造成其行動制止即可,如此已達到其資源耗損,計畫挫敗的效果。
不過,若是面對一名即將對外國高層官員進行刺殺行動的國際毒梟,軍用狙擊手單純擊傷該毒梟便不能算是任務完成。舉例來說,我們在600公尺實施臥姿靜態標靶射擊練習時,打中8分環或10分環也僅僅只是2分 差距的不同而已;然而,若是實際在84公尺外對一名持槍歹徒實施射擊,打中他的腦橋(位於小腦下方延髓與中腦之間),或者是下腹部,那可能就是人質或同僚能否活命的關鍵。所以,美國海軍陸戰隊將此人體射擊結果區分四種不同類型,分別為:瞬間擊殺性射擊、殺傷性射擊、轉移致命點射擊及非致命性射擊,以上稱為人體射擊技巧 。
二、警方特性
就警方的策略而言,除非是在所有的對付方法均失效時,方能使用致命性武器;尤其是在面對拯救人質任務並避免其身體受到傷害時,甚至是有可能對路人、同僚或狙擊手本身同樣有造成身體傷害疑慮時,使用致命性武器方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警方狙擊手的主要任務傾向於恐怖分子、挾持人質的歹徒、毒販等目標的有效狙殺,所以這就必須要考慮到目標的創傷反應。因此為能確認目標並避免傷及無辜,如陸子峰(2004 )所述一般接戰距離都在100公尺以內(平均為65公尺)。
腦與心臟為狙擊手主要摧毀器官,以生理學的角度來看,腦是人體的控制中心,他負責控制和協調人體內部穩態功能(如心跳、血壓和溫度等)及精神活動(如認知、情感、記憶和學習等)。成人腦通常重達 1.35~1.5公斤,體積平均為1600立方公分,直徑約15~20 公分的範圍。而心臟大小約15 公分比拳頭約大一些,他的功能就像機器馬達幫浦一樣,需要無時無刻不斷地運轉跳動,將血液運送到人的各個器官組織(網路─百度百科,2010);因而就人體頭部、胸部或其他器官進行射擊,便會造成目標有不同程度的瞬間中樞機能喪失效果。
軍、警狙擊手的射擊精度比較:
一、精度比較:如表 4 所示。
二、限制因素:
(一)狙擊槍的有效射程約為800 公尺。
(二)假設距離精度為在不考量槍口初速、槍枝性能(有效射程與最有效射程)及子彈侵徹性的情形下所推算。
(三)依任務需求及作戰考量下,通常警方較佳狙擊距離設定在100公尺內,軍方則以500 公尺較佳,考量因素在於接戰距離、自身安全性與隱匿性、天候環境影響及膛外彈道穩定性及終端彈道效果(目標擊傷或立即癱瘓程度)。
(四)立即癱瘓效果應以人體主要器官腦與心臟的範圍為依據。
三、分析:
(一)彈頭設計:空氣步槍彈頭前端為平面設計,自由步槍子彈彈頭則為圓形設計,以空氣動力學的論點觀之,狙擊彈的船型彈頭設計其殘餘動能強且飛行過程會較穩定,精確性理所當然提升。
(二)動能:空氣步槍與自由步槍子彈動能弱,槍口初速慢,且彈頭重量與狙擊彈差異性大,因而受外在環境影響也較鉅,迫使膛內、膛外彈道穩定性較差。
(三)型態:空氣步槍為立姿項目,動作穩定性較差,但就槍管精度而言,與其他類型相近。
(四)精度特性:無庸置疑地,無論是賽槍或是狙擊槍都顯現出其射擊精度要求的品質極高。因此,就射擊這個領域,射擊運動員所呈現出來的精準技術表現足可支撐狙擊手於戰場上一擊必殺的效果。
軍、警狙擊手的射擊課程比較:
一、課程比較,如表 5 所示。
二、分析:
(一)射擊技術:射擊運動均採無依托方式進行射擊,單就射擊技術面而言,仍略勝狙擊手一籌。
(二)訓練:因兩者均需具有細膩優質的精準射擊技術,所以賽槍運動雖非一擊必殺的效果,卻仍有可支撐狙擊手精準射擊技術的能力;因而在射擊技術與心理技能的課程安排上都顯得非常重視,畢竟最終任務關鍵仍需仰賴技術與心理 ,因而具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三)心理:射擊運動的心理訓練屬競賽類型,偏向於極致自我的表現。而狙擊手則屬戰場心理其更顯詭譎多變,層次有明顯落差,但仍難掩雙方人格特質相近的特點。
(四)體能:如陸子峰(2004 )所述,軍警狙擊手依偵察及蟄伏時間長短,因此其任務差異性大,而軍方(3天以上)更甚於警方(8至24小時);然射擊選手較著重於重量訓練,此方面呈現明顯劣勢。體能訓練課程雖非選手與狙擊手主項,但仍顯示出狙擊手需仰賴此項特質存活於戰場,畢竟任務初期便需仰賴體力才能執行諸多事項,如裝備負重、潛伏、偽裝觀測、情報偵搜及支撐最後可能的關鍵「一擊必殺」效果。
(五)特性:射擊運動選手首要任務便是參加射擊比賽爭取奪牌獲勝的榮譽,課程設計著重於射擊技術與心理技能。而軍警狙擊手主要目標是完成上級交付任務,課程設計較全面化,除狙擊技術外更增加了許多戰場技能及體能訓練,雖然形式不同,但仍有其相似之處。
參考資料:
死神的獵殺—狙擊手教程。中國大陸:黑龍江文化音像出版社,5 頁。
陸子峰(2004)。GO !GO !GO !狙擊戰術技巧手冊。香港:子峰出版社。
美軍狙擊手訓練教範 ( U.S.Marine Corps Scout/Sniper Training Manual )
本文出處:
國際射擊運動歩槍射擊與國內軍警狙擊手關連性探討
http://compete.camel.ntupes.edu.tw/ezcatfiles/b016/img/img/1343/164524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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