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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賣台嗎? 

每逢總統大選,某人當選就會「賣台」的言論屢見不鮮,但總統是否真的賣得了台灣,從來沒人好好回答過。若總統真的能夠賣台,有方法可以賣嗎?怎麼賣、要賣什麼?是不是「親中」就會「賣台」?或者是美國跟日本,會不會老早就把台灣給賣了呢?

TheNewsLens 自製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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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賣台嗎?】
自經區是不是賣台?先想清楚台灣要的是什麼

2019/11/18 TNL特稿

文:葉基仁(台經院台灣歐洲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繼「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簡稱自貿區)」新片區之後,時隔20日,於10月26日又一口氣公布了六個新自貿區。台灣在總統選舉熱之際,「自貿區」、「自經區(自由經濟示範區)」這類爭議已久的「經濟特區」議題,不免再度成為熱炒議題:台灣設「自經區」是否賣台?這樣的問題其實已在經濟議題裡面摻入了政治議題。需要更深入的思考,才能提出較妥善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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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經區」可以洗原產地?

這是一個讓民眾憂心又困擾的議題。近來「洗原產地」的疑慮被提起,起因是美中貿易戰,美國擔心部分中國出口到美國的商品,為了規避高關稅,將商品先運到台灣,再轉運到美國,出口商品就可以由「中國製造」洗成「台灣製造」。自經區或有可能成為這些中國產品「洗原產地」的幫兇?進而傷害到我國農民或製造廠商?

根據我國經濟部2018年4月3日最新修訂的《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出口貨品若要印上「Made in Taiwan」的話,須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2.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第一種情形,所謂「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之貨品,包括:在我國境內挖掘出的礦產品、在我國境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或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等等。簡單說,必須是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的礦、農、漁產品,才能認定為「Made in Taiwan」。第二種情形,所謂「實質轉型」的產品,除某些例外情況,指的是下列兩種情形之一:(a)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其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改變者。(b) 貨品加工、製造後,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翻譯成白話文就是產品在我國加工、製造的比例要超過35%的價值,或已足以改變這個產品原先所屬的類別者,才能以台灣為原產地,出口到其他國家。

由上述討論可知,他國出產的農、漁、礦產品,要來台灣洗產地,成功的機率很低,因此中國農產品僅靠自經區轉口貿易,就會對我國農民造成傷害的說法,也難成立。此外,中國出口的工業產品,要符合我法規實質轉型的要件,單憑短時間停留台灣,再轉口美國的手法,恐怕也不容易。

「自貿區」或「自經區」,都是「試驗區」

首先值得留意的是,不論是中國的自貿區或台灣的自經區,都有實驗的意味,都是示範性質,都強調在小範圍先試先行,也都肩負了將試行成果推廣到其他地區的任務。為什麼?

簡單說,政府當局對於自由化、法規鬆綁、創新的概念或作法,有期待,也有疑慮。所以需要圈出一小塊區域,將創新的作法在這裡先作試驗,將所有的變數,可能發生的正面、負面效應限制在一個更好掌握的小範圍之內,有助於更仔細的觀察並瞭解自由化、法規鬆綁等作為,如果施行的話可能產生哪些問題?有哪些好處? 政府應該發展出何種工具、政策或措施,才能有效平衡創新作法的成本與效益?將來如果推廣到更大範圍的區域,政府不致於驚慌失措,甚至可能讓全國經濟得利。這才是自貿區、自經區設立的初衷本意及真正的價值。換句話說,如果要評估這類「試驗區」或「特區」的成效,自貿區對經濟成長的直接貢獻,可能並不是恰當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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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持續增設「自貿區」是因為對經濟大有助益?

中國商務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代表王受文,於成立最新一批的自貿區受訪時表示,新設自貿試驗區這個特殊經濟區域,就是要落實《外商投資法》。在自貿試驗區裡,外資合法權益可得到完全保障。

這段話可有兩方面的解讀。一是之前的經濟特區無法提供外資足夠的保障,因此成效有限。然而,如果成效不彰為什麼要一直增設?所以另一面的解讀就是成效不錯,為因應更多新浮現的需求,因此需要與時俱進的推出新作法的新經濟特區。當話語可以有不同解讀時,我們需要深入的探究事實如何發展。

中國自2013年成立上海自貿試驗區以來,已先後公布六批共19個自由貿易試驗區遍及全國,布局算是相當完整。第一批2013年上海自貿區,發展目標重在高度開發、包括貨幣自由兌換。第二批2015年天津、福建、廣東自貿區,發展目標為投資便利、法制規範、監管有效等。第三批2017年是成立數量最多的一批,有遼寧、浙江、湖北、河南、重慶、四川、陝西等七個自貿區,發展目標則是創建不同的產業類別的便捷投資環境。第四批2018年海南自由貿區,以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第六批2019年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和黑龍江自貿區,發展重點各有不同,不過大致上都是以「一帶一路」為發展主軸。

單就發展目標來看,因應陸續浮現的中央與地方發展需求,而推出與時俱進新作法的自貿區的說法,或許是可接受的。至於成效如何,留待各界檢視評議。

事實上,國際媒體一般認為中國設立自由貿易區的成效有限。舉例來說,《華爾街日報》觀察到美國企業在上海自貿區設點營運的體驗是「突破不多」,也許部分行政手續獲得簡化,部分行業的投資開放幅度較大,不過,貿易與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改革腳步,仍然步履蹣跚。

《路透社》報導北京當局在中國經濟成長減緩情況下,實施嚴格的資本管制和監管審查,對許多企業而言,中國對區內貨幣自由流通的承諾並未實現,自貿區的魅力不如預期。英國《BBC中文網》的企業訪談結論指出,在上海自貿區裡面唯一明確的規則是「不威脅金融安全和網路安全」,在一小塊「試驗田」的範圍內,尚且要把中國當局心中的「安全」擺在第一位,試驗能夠達到何種成效,已可窺見一二。進一步而言,企業在具有指標意義的上海自貿區已經施展不開,於全中國廣設19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對中國自由化、國際化、鼓勵創新發想,與激勵新創企業提升創新、創業的精神能產生多大的貢獻或影響,令外界好奇。

設立自貿區的出發點跟目的都是關於「試驗」,「對經濟能否產生巨大貢獻?」在先行先試成效不明的情況下,這個命題似乎已經偏離了靶心。

台灣也要廣設「自由經濟示範區」?

從外媒觀察中國自由貿易區所獲得的結論來看,設立「試驗區」、「特區」的目的如果不能鼓勵創新、引進新觀念,無助於顯現出試行法規鬆綁之優缺點,對自由化、國際化也沒有明顯的促進效果,中國自貿區的未來,外資不會有太多的期待。這對台灣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是一個提醒。

另一個是疑惑,海南島全島是一個自貿區,與其面積相當的台灣,卻要在全島設立好幾個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國是人口、土地大國,中國對於法規鬆綁、創新經營模式的推廣有疑慮,要一下子施行到全國,也有一定的困難,所以需要設立試驗區,先小範圍先行先試,再推廣到全國,後遺症較少,可行性較高。

那台灣呢?跟中國相比台灣只是個小島,台灣經濟自由度高,民主法治的制度是台灣的基石,經濟發展程度也比中國先進,早就進入「創新趨動」的經濟發展階段,相對而言,中國還處在「效率趨動」的發展階段,中國仍在拼更低的生產成本、租稅優惠,台灣的優勢早已脫離這個層面。台灣並沒有中國對於自由化、國際化、創新營運模式的諸多顧慮。如果台灣要將某一個創新作法、鬆綁的法規推廣到全國,也比中國容易許多。要言之,中國設立自貿區的理由,適合拿來合理化我們要成立自經區的邏輯?

放眼國際,土地面積狹小的港澳,歐洲小國如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國,境內也找不到好幾個「試驗區」或經濟「特區」的例子。比較常見的倒是像新加坡的情況,新加坡只有一個航空物流園區/航空貨運中心(自由貿易區),多年來新加坡透過實施單邊自由化,達到經濟國際化的目標,《世界競爭力報告》2019年的評比,新加坡的國家競爭力在63個國家、地區中,名列第一。

因此,我們的疑問是,土地小、人口少的國家,究竟在境內設立多個自經區或自貿區是否恰當?這會是一個「發大財」的聰明策略,還是一個迷思?

台灣成為資料趨動先進經濟體

進入21世紀前,台灣已走向「創新趨動」的經濟發展階段,如果說我們需要一個經濟特區,應該會是一個以創新及資料經濟導向的先行先試實驗區,方才具有足夠的前瞻性。

台灣在上個世紀80年代,由於勞動條件提升,製造業逐漸失去成本優勢,當時的政策思考,多傾向鼓勵廠商作生產技術升級,調整資本、技術、勞動力的生產比例結構,以抵消生產成本不斷提高導致的競爭力流失。儘管如此,仍然抵擋不住製造業廠商不斷外移的風潮,「產業空洞化」、「根留台灣」的口號,經常出現在媒體、雜誌、及大大小小的產官學座談會。究其根由,產業升級沒有完成,是「根留台灣」不能成功的重要病因之一。時隔近三十年,台灣製造業生產技術升級,仍然是「當務之急」。除了少數大型科技廠商以外,大多數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的製造業及相關支援產業,如何跟上數位化與數位轉型的浪潮,成為台灣產業升級的另一個關鍵戰役,可能也是最值得把握住的一個契機。

本文建議台灣借鑑歐盟的資料經濟戰略。歐盟在資料經濟(data economy)時代的布局,第一個上位目標設定為建構歐盟境內「單一數位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透過「展望2020 (Horizon 2020)」多年期架構計畫提供高額研發經費補助,吸引了歐盟境內最優秀的研究團隊,結合全球最聰明的頭腦,共同思考、解決歐盟在數位化、高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等面向所面臨的挑戰與難題,進一步促進歐盟國家成為不同領域的全球領導者,掌握跨領域的話語權以及技術規格制訂權。

在法規環境建制方面,歐盟於2018年5月正式實施「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 GDPR)」作為歐盟「單一數位市場」的法規基礎建制。筆者在多個演講場合說明GDPR對全球各國邁入資料經濟時代的重要性,稱其為「資料經濟時代遊戲規則1.0版」,以強調GDPR在保障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安全性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如果經濟特區確有其設立的必要性,我們建議台灣應該將策略目標對準「資料經濟時代」的布局,並規劃可行的步驟,逐步建設台灣成為資料經濟時代第一波成功數位轉型的先行國家。不僅可以拉開與中國「紅色供應鏈」的低價纏鬥,透過與台灣臨近的全球最大「資料經濟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歐日EPA (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深度整合,更能彌補台灣FTA覆蓋率低的劣勢,推動我國成為全球首批實質參與資料經濟區域整合的國家。

具前瞻視野的經濟特區,設立目標應朝向如何建設台灣成為「資料趨動經濟 (data-driven economy)」的全球先進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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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賣台嗎?】
九二共識等於賣台?先搞清楚有沒有「共識」

2019/11/18 Raphael (作者本科念法律,博士專攻政治哲學、中國研究。會點小提琴、喜歡圍棋;半夜常吃鹽酥雞,陷入減肥永遠不成的惡性循環難解。) 

作為魔咒般的政治符碼,九二共識的象徵和實質意義久來屢為各界爭訟。本文欲從九二共識的歷史根底撥雲出發,帶引過往幾位中華民國台灣總統在這議題上的前進與卻步,從而引申九二共識和當前流行的「亡國感」關聯性之有無或比重。

本文以為,要釐清所謂九二共識的內涵、並且論述主張「九二共識」這個概念對台灣前途有害與否?首要辨明乃是「九二共識」在歷史時程發展流變,也就是這概念究竟從出何處?又究竟有沒有「九二共識」這個東西?講清想明了這事兒,我們也才能就此評斷那些汲汲營營推銷「九二共識」的政治人物心中終極主張指向何方。

九二會談的歷史縱深

關於「九二共識」的討論和爭議在習近平2019年初「告台灣同胞書」後再達高峰。我們可以看到各式著眼「當年到底有無共識」和文字內容詮釋、會談過往爬梳的辯論。

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名言:「能看到過去歷史多遠,就能看到未來多遠」,回望過往當然有一定意義;不同立場人言人殊也不難理解,而竊以為在「有無共識」和文件整理以外,我們或可拉開幾個觀察「九二會談」的角度。

我認為除了「九二會談」本身的協商文字,我們應該將九二共識放在歷史時序、美中台關係和地緣政治下思考。

也就是說,應該討論在九二會談當下、前後兩岸發生什麼事?有哪些變因影響或造就九二會談?再者,當時中國和台灣兩國國內政治情勢如何?為何這樣操作?

延此言,1992年前後美中、美台關係也該列入查考方才通盤,蓋欲論及兩岸政治流變者,不把美國因素納入考量絕對不合邏輯。具體的說,我以為1992年前後美國國安、外交體系的組成、政策等都該注意。當時老布希總統(George H. W. Bush)轄下鼎鼎大名的貝克(James Addison Baker III)和史考克羅(Brent Scowcroft)他們如何縱橫中台之間?1992年正在大選的美國政局如何?又為何老布希決定在任期滿前幾個月軍售台灣F16戰機?至於中國,1992年最最重要的大事無非鄧小平南巡;台灣位置沒坐穩的李登輝則未全然脫身主流非主流漩渦,諸此種種皆是影響兩岸原因。

會談本質和當下兩岸氛圍

首先要釐清的,所謂「九二會談」總共有2次,地點都在香港,主談內容則是「事務性」的工作會報,關於文書認證和掛號函件。

這兩次香港會談的時間分別是1992年3月22日-3月27日,和10月26日-10月30日。第一次我方主談是當時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中國代表海協會研究部主任李亞飛;第二次,也就是我們現在一般所稱的「九二會談」,我方仍以許惠祐為主,中方則由諮詢部周寧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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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識,徒留等待

那當時有達成共識嗎?相關討論太多我直接說結論,1992年「沒有」共識!最明確的證據是雙方僵持下,中國代表周寧10月30日離開香港到北京請示,我方代表團留滯香江等待到11月5日始無奈返台。

如果有共識那當場簽一簽留下法律和歷史的共識紀錄不就清楚明白,後面都不用吵了。我方代表於香港等待中國代表周寧時,11月3日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接到對岸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的傳真、並於同日電話通訊。

北京真正要的是「一個中國」

簡單的說,中國一貫的建議台灣海基會考慮逕直引用「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換言之當下兩岸沒有達成共識;當然維多利亞港畔的許惠祐也沒有等到周寧復返。

換言之,依本文看來,中共當局從1992年起始至今的談判從來沒有逸脫「唯有一國,其餘免談」的態度,中國姿態超高、幾乎沒有讓步迴旋的引導談判走向「一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才是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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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起先生的創造發想

本文當然無法地毯式細究整個1992年香港談判過程,但就文獻文本查考,也就歷史事實考證,所謂「九二共識」確實係蘇起先生在會談事後創立的名詞,這個名詞建立在這位哥大政治學博士充滿大中國民族情感、附加奇巧政治謀略的因緣際會。而這樣事後政治操作的塗脂抹粉,卻在兩岸環境變遷政治意鬥大浪潮下,成為國共兩黨共同舞動圖騰。

幾經數位台灣總統更迭,國共兩黨不變的乃劍指台灣獨派決心,誆稱民族大義的意識形態大旗;變化的則是沿著「九二共識」這個名詞解釋發微,不斷收攏兩岸關係解釋權、企圖據此傷害並消滅台灣主權的手段。

這是看明白了九二共識發展進程,知悉歷史上根本沒有「九二共識」這東西以後,認明創立共識者意圖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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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台三角動態平衡

小結以論,誠如上述九二共識是個沒有結論、找不到文本,雙方協議未成的會談。再又衡諸1992年前後美國大選情勢、對台軍售F16斡旋,美台情勢外弛內張、未見回穩,更且就在這一年彼時中共掌門人鄧小平發動南巡,改革開放成果慢火燉熬、鄧老指定的接班人江澤民龍椅未熱,這種種因素建構了該時美中台關係不甚健全的大環境背景,正如美國國際政治學者迪特摩(Lowell Dittmer)曾經提出關於美中蘇「三角模型」,本文認為從1992年到現時的美中台關係也是大致可用幾種模型概括的三角動態平衡,這裡當然無從深究國際政治理論模型分類,但我們可以從這個方向出發,至少明白要看九二共識、要思考九二共識對台灣的意義何在?肇因亡國與否?應該要回溯九二年談判歷史,並且放眼那時與現在美中架構變遷,方為正道。

就這邊討論例子來說,1992年正值美國大選前後,老布希票倉需要軍售大單以增加就業人口、增加支持度;又當時的中國甚至才剛脫離美國軍事科技援助的「和平珍珠計畫」,也就是說,該時中國還未如今天能和美國爭盟主的實力;更且那時中國也還未拿著「九二共識」令牌汲汲營營唸咒。回到今時今天,比較壯大且慢慢不想韜光養晦的北京,遇上本來強硬但在大選年前面對彈劾案的川普(Donald Trump),美中關係乃至美中貿易戰都要重新檢視,從而中國在美中台平衡裡重複高舉「九二共識」老梗威脅台灣的效益,也值深思。

作為政治符碼和談判前提的操作

總之,1992年可說是大事頻仍、關鍵旋扭的一年。而在1992會談「之後」蘇起發明出來的「九二共識」在本質上可以當作一個政治符碼來考察,興許這會談正好發生在時代大浪缺口,但如上言,它真正影響我們,造就變遷至今不衰的,是我國境內部分政治勢力以此會談圖騰呼應對岸主張,試圖以九二共識為接觸中國的前提要件。也就是如若沒有了這「九二共識」,則中國海協會電郵、傳真不回;中客減量、外交打壓持續雨下;就會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台灣境內深藍深紅政治人物也同此喧囂抨擊,說穿了就是以九二共識為預設條件強逼台灣就範,承諾終將接受北京併吞的儀式罷耳。

可能有人好奇,就算九二共識是圖騰是符碼,也被利用作為中台兩岸交流必然門檻來威脅我們,但何以不能將計就計、或是想方閃過北京堅持所造成的阻礙,持續這樣死不接受九二共識,真對台灣有利嗎?

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隨舉其例,任期末端轉向深綠操作的陳水扁,他在早些年其實並非沒有做過嘗試,陳水扁2004年的「國慶演說」和國安會「十點聲明」就在當時很獲肯定,陳水扁在重大演說強調「重回九二香港會談的基礎」,這在實質上已然接受九二共識的精神,算上放軟姿態另闢蹊徑的誠懇;蔡英文政府後來所謂認同九二香港會談歷史事實,雖不盡同,但都展露一定彈性卻也都無法讓鴨霸的北京點頭滿意,由此也看出問題關鍵不是通關密語或台灣政府態度,而是中國併吞台灣的狼子野心絕不會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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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各自立場與所謂九二共識

我以為這要先從談判兩端言起,再就此基礎論述「為什麼」九二共識傷害台灣利益,這個創造出來的概念所衍生的亡國感不是想像,而係千真萬確惡害。

這個惡害來自接受九二共識,以及隨之而來的和平協議和一國兩制等等。一旦接受這些,台灣數十年來演進建立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終將轉成「中國模式」消失殆盡。

習近平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首就海峽那端來說,中國官方乃至類民間談判團體,凡說到九二共識「從來沒有」公開說到所謂「各自表述」,每每只有「一個中國」。2019年習近平更在全球矚目文告公開宣稱「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習近平毫不避諱的將「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等同連結;並且厚顏不顧此刻香港一國兩制的悲慘失敗,還企圖力推以九二共識出發的一國兩制、台灣模式量身打造。依本文看,這是北京當局對台灣人民意見的錯判與輕蔑,北京坐館們無法體會多數台灣人厭惡「一國兩制」心態,也蔑視台灣以民主力量決定自己國家前途的正當性。延此發抒,則九二共識對台灣第一部最主要傷害落點違逆主流民意,並且很可能掉入中共所推一國兩制模型。

香港變因讓台灣人看清中共本質

看看對岸也回望自國,中華民國台灣境內對支持九二共識與否的政治力量分歧,綠營一再印象加碼於習近平自己所連結的「九二共識」等於「一國兩制」,這裡面是意識型態、是國家定位主張,選舉當耳自然也是操作標的,但這樣的政治操作提供素材的、正是不斷加碼破壞法治並威權以對香港人民的北京影舞。

質言之,香港公民所遭受情狀越慘,則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在台灣人民心中信任度越低下。我們或許可以說,九二共識的「真身」在反送中街頭遊行中現形;而企圖將台灣推向中共懷抱的媒體或政黨「真意」,也在這過程漸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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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藍軍極力想切割九二共識和一國兩制

同樣國內立場相悖的藍軍,在馬英九時期一再誇言九二共識其中「各自表述」特殊性,以為中華民國正朔存立,也以此能夠面向中國自欺欺人又可一定程度像國內正藍交代,這是看似一個刀切豆腐兩面光,但實際有傷中華民國台灣的政策。

為什麼有傷?因為如上揭從來就沒有「九二共識」、沒有中國國民黨幻想的「各自表述」,台灣藍軍想要藉此達成走向統一的目標,這不只是一個意識型態或民族主義情感的傾向,更將台灣拉進一個悖離當今生活方式和價值觀深淵、也就是被中國統治。被中共併吞將是一個不可逆的結果,所造成影響遠大於英國脫歐效應,至於會否淪為新疆式大規模移民或拘禁,也未可知。

綜言之,當前風行廣受討論的「芒果乾」確實和九二共識、和習近平口中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深切相關。我們只消冷靜通盤的觀察,不難發現這是一整套精心設計、裡應外合的統戰計畫,台灣人據此有亡國感、深富警覺不但自然而且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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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賣台嗎?】
在憲法職權包裝下,總統賣不賣得了台灣?

2019/11/19  TNL特稿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總統的職權究竟賣不賣得了台灣?這是個政治上、社會溝通上容易理解,眾口足以鑠金,但法律上不容易澄清與回答的問題。從文義出發,爭議或許不是「總統是否可能違背職務、濫用其職權?」不論法律或政治上,答案當然肯定,但與所謂「賣國」不能直接劃上等號,如問題提法是「賣不賣得了台灣?」可能更加不易。

從法蘭西愛國者到叛國的歷史荒謬劇

讓我們從一段歷史談起:菲利普・貝當(Philippe Pétain),一次大戰凡爾登戰役中,解救法蘭西免於遭德軍殲滅、扭轉國家與民族命運的英雄,所謂凡爾登之獅。1940年6月16日,貝當接替辭職的雷諾(Paul Reynaud)擔任總理,向納粹德國投降,結束為時六週全面潰敗的羞辱戰爭,從此建立維琪政權,保有三分之一領土的「法國自由區」,堅持「繼續保持法國領土與主權完整」,眾所週知,事實上受德國相當控制。

1944年6月6日,盟軍登陸諾曼第,貝當昭告法國人:「請服從政府命令……戰爭狀態將迫使德軍重返戰區,特別命令勢不可免,請法國人民接受並尊重這個必要性,對大家都好。」1944年8月,維琪政府瓦解,遷往德國,1945年4月,貝當主動從瑞士回到法國,面對審判。貝當元帥的起訴書寫著:「與希特勒德國簽署停戰,背叛法蘭西共和國與國家安全,通敵,熱烈支持德國的戰爭機器,拋棄艦隊,將法國勞動力送往德國強制勞動,支持德國攻擊布爾什維克主義。」被告當庭唯一一次答辯:

「我謹願向法國人民報告,而非這個毫無代表性的法院。我與納粹媾和,解救了法國。在德國統治的四年期間,我防止了對法國人最糟的情況發生,為最後的國家解放做好準備,奠定今天民族復興所不可或缺的基礎。今天法院審判我,只是繼續分裂整個法國……我自認無罪,不再做任何陳述。」

作家卡謬(Albert Camus)親臨只歷時三週的法庭現場,直指其荒誕:「這場審判充滿歡樂與可笑……那種最黑色的幽默。所謂關乎榮譽與法國未來的這場審判,只讓人訕笑以對,所謂起訴者與證人們,毫無正當性,放眼望去,盡些遊走不同政權高層之徒。」場景確實不太尋常:陪審團一半成員是自由法國的地下抗暴者,另一半是1940年曾投票反對授予貝當全權的國會議員。

法國臨時政府總統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在1945年8月17日,遵照法院所做特赦建議,將原死刑判決改為無期徒刑,對這個當年將因法國淪亡而流亡英國的他,曾以叛國罪判處死刑的昔日上司貝當。

歷史學者費侯(Marc Ferro)所說貝當主義,「維琪之前早有維琪」,貝當只不過一肩挑起這歷史必然的擔子,法國無可迴避的一段。

這個把法蘭西共和國自豪的「自由、平等、博愛」(Liberté, Egalité, Fraternité),大筆一揮改為「很法西斯」的「家庭、勞動、祖國」(Famille, Travail, Patrie)、卻被普遍認為非法西斯信徒的維琪政權首腦;這位在1920年代,曾建議戴高樂將「威望、生命以及榮譽」,改為「威望、榮譽以及生命」——有什麼會比生命更可貴呢?——的法蘭西英雄,這位將三分之一法國建設成「多元獨裁國度」,自願而無德國施壓的通過反猶太人法律,熱情逮捕猶太人及反納粹之德國人交予蓋世太保,毫不手軟對抗自由法國反抗軍,同樣追求納粹般「純淨的法國」,直到SS血洗法國西南部小鎮Oradour,屠殺包括123名小孩在內的642位居民,而只敢召見德國大使,嘟嚷著:「你們放火燒我們的農村,殺害我們的孩子,你們讓自己的國家蒙羞,你們只是個野蠻國度」之國家元首、戰爭英雄,歷史又該如何評價呢?

通敵外國的外患罪與總統職權

中華民國總統,與任何人民一樣,當有觸犯《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可能,毫無疑問,想像中應當更輕易。

《中華民國刑法》第103條第1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04條第1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同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兩種「叛國行為」,都處罰陰謀與預備犯。

同法第113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第114條,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都同屬「外患罪」,而2019年6月19日修正後第115-1條說著,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言簡意賅,規範內涵清楚。

《美國憲法》第3條第3項,追隨與擁護「敵對勢力」並提供支援或協助,所謂Treason-叛國行為,解釋上甚至包括為敵發表叛國言論,內涵相同,舉世皆然,都是犯罪。

危害國家利益的通敵外患,總統與庶民相同,沒有例外。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理念與制度告訴吾人,憲法與國家敵人不僅會由下而來,亦可能由上而生,國家首腦與政府部門,都無從置身事外。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但《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同樣明文,只要犯外患罪,總統不再受豁免之保障,當得對之直接為刑事訴究,說的都是相同意涵,但其中卻不免隱藏落差:如與外國締結條約與媾和,都屬總統法定職權,那麼,理應不脫此範疇的貝當,又如何該當叛國者指控呢?

否認國家存續與國家性=賣國?

這裡有個語意弔詭:既屬總統職權,何來賣國?即便對國家不利,至少對許多人而言不忠誠,但是否確為法律上的叛國?相對的,如真賣國,通敵、刑法描述的外患行為,則何來合憲之行使總統職權?叛國行為,任何人均可能違犯,總統也不例外,諷刺的是,總統與其他人最大不同在於:總統有更多機會,冠以權限之名,在職權包裝下,遂行可能真正的叛國,法律上卻未必容易確認。

左思右想,一個憲法與國家的忠誠底線應該可以確信:肯定與維護國家存續、擁護主權,與此牴觸的就是踩到紅線,但不包括那種雖承認國家統一性、堅持主權,但主張應質變或重新建立國家名稱的運動,因為與原則不違背。主權,在未經戰爭或其他國際法手段「量之分割改變」前,沒有歸屬他國或不存在的可能,這個宣稱與主張,本身就是叛國,就是賣台。除此之外,嚴厲批判其路線或政治主張當可,但叛國賣台之說,應可休矣。

成王敗寇雖是王道,歷史書寫雖非絕對,但站在某一時點當下,「國家之法律主權」,應該是吾人測試民主可容許底線的界限,否認或準備破壞之主張與行動,牽連至第三國,當屬外患、就是叛國。貝當的維琪政權,在此定義下,未必真屬「賣法」,其行徑就算為人不齒,但層次仍不相同。法國17世紀外交官拉羅希福可(François de La Rochefoucauld)曾說:叛國經常來自怯弱,不是那種就是要背叛的強烈意圖。

國家要防衛自己,民主形成有其界限,總統職權賣不賣得了台灣?個人之見,關鍵在於民主的自我防衛決心,讓即便想要賣台,否認台灣國家性與主權者,賣也賣不了,在此,制度配套仍有必要,總統職權行使不得侵害主權與國家存續,至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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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賣台嗎?】
從國際法歷史來看,美日是不是也賣台?

2019/11/19  黎蝸藤 旅美歷史學者,哲學博士,近年專注東海南海歷史與國際法、美國政治外交、以及東亞國際關係。部落格:http://lwt2017.blogspot.tw/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在世界上獨一無二。對内,台灣具備所有「正常國家」的應有特徵,這包括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四個方面。這裡「主權」打上引號,是因為這是用了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即台灣政府「獨立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之外的權威。」

但對外,台灣沒有得到國際的普遍承認。《奧本海國際法》中有:「承認是作為國際大家庭成員的條件」,「單純具有國家資格,並不意味著具有國際社會成員的資格。」 因此,台灣還不是一個和其他絕大多數國家一樣的「正常國家」。

和其他「非正常國家」相比,台灣又最接近「正常國家」,而且和其他「非正常國家」有檔次上的差別。

國際上的「不正常國家」大致可分兩類。第一類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但沒有「對内」的國家特徵,巴勒斯坦是一個例子。第二類則類似台灣,具備「對内」的國家特徵,卻沒有得到普遍國際承認。除台灣之外的,屬於第二類的「準國家」,其被國際社會接受的程度,均遠在台灣之下。

蘇聯解體後的土地上,有三個國家内部有自稱獨立的且長期存在的政治實體:喬治亞的南奧塞提亞(South Ossetia)和阿布哈茲(Abkhazia)、摩爾多瓦的聶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Transnistria)、亞塞拜然的阿爾札赫(Artsakh)。該四國之間互相承認,可是除了南奧塞提亞和阿布哈玆獲得數個「正常國家」承認外,聶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和阿爾札赫則連其背後支持者(分別是俄國和亞美尼亞)都沒有承認。它們和台灣至今依然有15個「正常國家」為邦交國的情況有很大差別。

對普通人民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出行。以上四國雖然發行護照,但在絕大部分國家都不被承認,不能使用。它們國民出行需要使用其他國家的護照(它們都承認雙重國籍,絕大部分國民同時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這和台灣護照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通用,而且多達150國免簽的情況天淵之別。

其他「準國家」都是希望把自己的領土獨立。台灣恰好相反。台灣的正式名字是中華民國。雖然現在很多台灣人都認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但「獨立國家」的内涵是什麼,依然有很大爭議。至少現時在憲法中,中華民國領土還包括中國大陸。正如當時的總統馬英九說,不僅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口中的「中國」當然就是中華民國。在國際法理論上,台灣和北京還是「一國兩府」的關係。也正由於台灣從來沒有主張過「獨立」出來,法學家克勞福德(James Crawford)在其權威著作《國際法中的國家創建》中,否認了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

在歷史上進行橫向對比,冷戰時代有四對著名的東西方對峙前沿: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和台海兩岸。只有台海兩岸這對,互相自始至終不承認對方是獨立國家,也完全沒有(或不允許)其他國家同時承認兩國。東西德國、南北韓國自不待說。南北越南同時與柬埔寨邦交,在1970年代初的《巴黎協議》中又承認對方有可以與其他國家建交的權利,這都相當於承認對方為完全的「正常國家」。

同樣,其他「準國家」不被國際承認,經歷的是「從零開始」、「從無到有」的過程。台灣在國際社會上不被承認,經歷的是罕見的「從多到少」的過程。

由於政治現實中的冷戰因素,戰後初年,東西方陣營各自長期承認「自己陣營」的那個中國。退守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即中華民國,還被國際大多數國家認為是「中國」(Chinese)的代表。轉折點發生在1971年10月25日,「蔣介石的代表」被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自此,台灣的邦交國就斷崖式下降。

有人通俗地類比「一國兩府」是台灣和中國大陸同用了「中國」這個「帳號」,又認為這造成了外交的困難。值得指出的是,這是在「國際法」層面上的討論,而不是在國際關係的現實層面上的討論。這個並非一些人認為那樣,只要台灣單方面「不當中國」,主動放棄「中國」這個「帳號」就能解決的。所謂「台灣繼續當中國」就能避免所謂的國際上的「混淆」,相當脫離「實踐」。

現在國際上沒有國家會「真心」認為,台灣還能代表整個中國。台灣國際處境的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北京和其他國家建交(即搶台灣邦交國)時,一定要它們與台灣斷交。在北京看來,如果某國同時和北京及台灣建立外交關係,就相當於「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在這方面,台灣單方面自我定位的改變都沒有什麼幫助。

在國際法的國家繼承角度看來,「中華民國」是清朝的合法繼承人。1949年前,中華民國雖然分為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兩個階段,但國際上幾乎一致承認北洋政府轉到國民黨政府的合法性,把這兩個政府視為同一個國家的政權交替。於是在國際法上,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具備繼承清朝遺產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被包括聯合國在内的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為中國的唯一代表。於是,在大多數國家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合法地繼承中華民國的遺產。

然而,台灣獨特的國際法狀態,不但由於台灣與中國「共用帳號」,不單是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繼承了中華民國」,還和「台灣是否屬於中國」,而這個問題在戰後始終沒有完全得到解決。

從國際法的角度理解,日本、美國和聯合國是最重要的塑造台灣國際法現狀的外在因素。

日本是把台灣「交還」中國的直接當事國,對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關係至關重要。美國是對台灣影響力最大的國家,其對台灣的態度也非常關鍵。聯合國則已經在事實上成為對「國際大家庭成員」的「認證」單位。

如前文所述,聯合國大會固然通過了2758號決議,承認北京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解決了「誰能代表中國」的問題,但在決議中沒有涉及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問題。而且,聯合國大會可以認證,誰是「國際大家庭」的合法成員,卻無權認證某國的領土包括什麼地方(只有聯合國安理會勉強可算有類似權力)。以下主要討論日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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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始終沒有承認「台灣已經歸還中國」

台灣在清末被清朝割讓給日本。從中國方面出發,在政治上包裝當然說是「不平等條約」。但從國際法上說是合法的領土轉移。但同時,承認這種領土轉移的合法性,不等於否定領土再次合法地轉移(即「歸還」)給中國的可能性。正如香港「回歸」中國一樣:香港島和九龍都是清朝「永久割讓」給英國的,但《中英聯合聲明》則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地重新擁有(整個)香港。

台灣在戰後被「應當歸還」給中華民國,有相當充足的國際法依據。從實務和「國内法」的上說,中華民國也確實已「整合」好了台灣。但從國際法的嚴格意義上說,台灣是否「已經被歸還」,則處於「未完成」狀態。

三份文件——《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降伏文書》——決定了台灣在戰後必須歸還中國。值得注意的是,這三份文件單獨而言,對這個問題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不足以說明台灣歸還中國。只有綜合三者才能釐清台灣應當歸還給中國的邏輯。

《開羅宣言》是唯一提到台灣和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的文件,但它本身沒有當事國家代表簽名,更多地像一份政治意向書。《波茨坦公告》有四大國代表的簽名坐實,算是國際條約,但它沒有(在台灣問題上是當事方)日本的簽名承認,只能算是(盟國之間)「單方面」的條約;而且它沒有提及台灣,只是提及日本必須接受《開羅宣言》。《降伏文書》有日本代表的簽名坐實,這才算是盟國和日本之間的正式的條約。但接受了《降伏文書》本身沒有提及《開羅宣言》,更沒有提及台灣。它只承認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條件,從而間接地和以上兩者相聯繫。

無論如何,以上的邏輯儘管曲折,依然決定了台灣「應該」交還給中華民國。

國民黨在戰後第一件大事就是要「光復台灣」。這產生了國民黨政府是「受降」還是「光復」的爭議。兩者的區別在於,「光復」是永久性的;「受降」可能只是臨時性的,不能決定最終的地位(比如在國民黨同樣在越南北部受降,但最後交還給法國)。從國民黨派駐軍隊又不撤走,全面建立建制,大力宣傳台灣回歸,即便在國民黨敗退台灣之前,其統治也很難認為是「臨時」的。而根據戰後初期美國草擬戰後條約的檔案分析,美國和其他國家當時對中華民國取得台灣建立統治,毫無異議。因此把國民黨在台灣的統治只被看作是臨時性的「受降」過程站不住脚

(註: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給陳誠寫信:「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有人據此認為,蔣介石心中對台灣「只是托管地」的地位一清二楚。結合歷史進程,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限於篇幅,無法在此分析。)

但在法律上說,以上三份文件都只是「意向書」,雖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始終只有對日的正式條約才能正式在法律上最終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可是由於:

1.世界迅速轉入冷戰,對日和約到了1951年才締結;

2.1949年,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的統治相當突然地崩潰,敗退台灣;

3.各方為哪個中國能參加和會沒有共識,最後哪一個中國都不能參加和會,導致整個台灣「正式」歸還中國的進程被改變。

經過複雜的角力,日本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地把台灣「交還」給中國。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宣佈「放棄」台灣,但沒有宣佈「歸還」中國。緊接著,在美國的允許下,日本選擇把國民黨的中華民國視為「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與之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雙方妥協,寫成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兩岸政府都主張,這意味著日本已把台灣歸還給中國。邏輯是,台灣在國際法上只牽涉到中日之間的關係,沒有第三方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如果這不是把台灣交還給中國,又何必在條約中再次聲明呢?這種說法的潛在漏洞是,在日本放棄的情況下,台灣還是否可以有自決獨立的選項。在聯合國的有權「解殖」的殖民地名單中,沒有台灣。這多少可以「補上」這個潛在的漏洞。但依然不可否認其有「不完整」之處。

到了1972年,日本和北京建交,雙方簽訂《中日聯合聲明》,裡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聲明中雖然沒有用「承認(recognize)」的字眼,但用了理解(understand)和尊重(respect)字眼,比中美《上海公報》中的認知(acknowledge)(見後),其含義更為正面。但理解和尊重,依然不能解釋為「承認」。

同時,日本強調了「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能推導出日本承認,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應該」交還中國。但這是否意味著,在國際法上,日本承認「台灣已經交還中國」呢?仍然存在很大漏洞。

日本和北京建交時,堅決否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和必須廢除的,只肯承認已失效。由此,日本也拒絕在條約中寫把台灣交給中國,甚至拒絕再次「放棄」台灣。因為日本認為既然《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在當時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在50年代已經日本「放棄了一次」台灣,就不能再次放棄。這些都在國際法上為台灣的地位帶來不明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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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一中政策」不同於中國的「一中原則」

美國是兩岸問題中最重要的第三方玩家。在國民黨敗退台灣之後,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到了1970年代,美國放棄國民黨政府轉而與中共建交。這承認了「中華民國不代表中國」,但在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問題上,美國的態度同樣模糊。

中美雙方對協議的用詞「寸土必爭」,最後得出了三份聯合公報,分別是《上海公報》(1972)、《建交公報》(1979)與《八一七公報》(1982)。這三份公報是中美共同承認的台灣問題的基礎。可是,在有關中國和台灣的關係的問題上,中美都「自說自話」,而且中英兩個版本有差別。

中國的「一中原則」是指在《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1993)與《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2000)中提出的「三段論」:一、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三點在三份聯合公報的中國立場聲明中,都能找到依據。

美方承諾卻完全不同。美國用了兩個不同的字眼:一個是「recognize」,這表示「承認」;一個是「acknowledge」,這表示「認知到」,是表示知道有這麼回事,但不明確表態是否承認。

在1972年簽署最早的《上海公報》中,「ackknowledge」在中文文本中正確地對應為「認識到」,但在之後的《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中,都對應為「承認」。於是,在《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的中英文對照中,就很奇怪地用同一個中文「承認」,對應兩個英文單詞 「recognize」 和 「acknowledge」 。

為何說是「對應」而不是「翻譯」?因為這種中文寫法不是直接翻譯英文文本的,即美國也認可的寫法。由於美國只承認英文文本,於是在中文文本中「承認」對應「acknowledge」 的兩段話,美國沒有認可。

具體而言,美國只承認了中國一中原則的三段論中最後一個立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只是「認識到」卻沒有承認前兩段:「只有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美國一中政策的含義。

對於「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在《上海公報》中,用曲折的方法,加以模糊地承認:「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這裡的「這一立場」,是指兩岸「中國人」都承認的立場。在當時時空下,兩岸政府確實都認為兩岸都是中國人。但這句話沒有清晰說明,如果海峽任何一方不認同「一個中國」的「這一立場」,甚至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的話,那麼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的承諾是否仍然有效。因此,這句表述的實際意思應該是:如果兩岸人民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並不反對;但如果海峽任何一方不認同這點,那麼這個共同立場就消失了,美國就沒有義務承認一個中國。

而且,用「不提出異議」的表述,說明美國對此問題的「消極立場」,亦說明如果台灣爭取獨立,美國沒有義務反對。相反,如果此處用「支持」的表述,則若台灣提出獨立,會與美國的態度相違背。

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用了同樣曖昧的詞語。「(美國)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政策。」(it has no intention of infringing on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interfering in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or pursuing a policy of "two Chinas" or "one China, one Taiwan.") 這裡「執行」對應「pursuing」,但準確對應的詞,應該是「追求」。這句話的意思仍然是:如果台灣不尋求兩個中國或者一中一台,那麼美國也無意推動。但如果台灣主動追求獨立,那麼美國仍然持開放的態度。

綜上所述,美國在三個公報中承諾的内容,與中國單方面聲稱的「一中原則」,内容有很大不同。美國沒有承諾過「只有一個中國」,也沒有承諾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是承諾不會推動「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

美國「一中政策」與中國「一中原則」的另外一個顯著不同,就是「一中政策」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而「一中原則」中則沒有放棄武力統一台灣的選項。

美國的台灣政策在三個聯合公報之外,還有正式的立法,即1979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台灣關係法》是國會的正式立法,在美國法律體系上,地位比聯合公報高。它作為一項法律而不是政策,也不需要每個美國總統都確認一次。

《台灣關係法》雖然把中華民國稱為「台灣當局」,變相否認了中華民國代表中國,但法案中沒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相反,法案寫著,「(美國的政策)表明(make clear)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換言之,《台灣關係法》認為「台灣的前途是未定的」。

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訂《八一七公報》前提出的「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是總統單方面向國會提出的政策,法律位階比三個公報更低,還需要每屆總統確認是否遵守。但是,三項涉及軍售的宗旨仍為確保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另外三項與台灣主權有關的保證:「不改變其對台灣主權問題上的立場」、「不當北京與台灣之間的調停者」、「不向台灣施壓迫使台灣與中國談判」。

六項保證同樣模糊化了美國在台灣主權問題上的立場,只強調「不變」,沒有說明「是什麼」。如果追溯到《台灣關係法》的話,則還是「前途未定」。它同樣進一步明確美國的「消極立場」。

2016年5月1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沒有法律效力的決議(H.Con.Res.88),要求把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一樣,成為美台關係的基石。在初始提案中,還曾表述,美國永遠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但最後通過時,被改回「不改變(no change)其長期以來在台灣主權問題上的立場。」7月7日,參議院也通過了這個決議(S.Con.Res.38)。於是,這兩項決議均繼續支持台灣「前途未定」。

結論

台灣的國際法問題是複雜的,它牽涉到「台灣是否應該歸還中國」、「台灣是否已經歸還中國」、「台灣屬於哪個中國」、「『兩個中國』是否『同一個中國』」、「哪個中國能代表中國」等一系列複雜的「子問題」。

美日大概不反對,台灣應該歸還中國,但在「台灣是否已經歸還中國」的問題上,一直處於模糊狀態。因此,可以理解為台灣是尚未最終歸還給中國的土地,是未完成的承諾。而不能忽視的,在這些法律問題上,還有更高層次的、不限於法律的、而涉及政治道德上的問題,即「一片土地上的人民是否有權決定自己主權」。這個問題更複雜。值得指出的是,即便這個答案是「YES」,台灣人民也始終沒有決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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