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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若與中國大陸產生武裝衝突,美、日等國有無介入空間?國防部派遣軍事法院軍官赴日本進行博士課程進修,研究指出,在美、日都承認「一中原則」下,台灣如於內戰時屬反叛者一方,在中台武裝衝突中,將導致美國無法援助台灣,日本對於中國大陸武力犯台,也不能發動行使集體自衛權。中共解放軍示意圖。 圖/取自解放軍東部戰區微信公眾號

中共犯台美日能否援台?
國軍法務專家赴日研究後很悲觀

2021-07-12 14:15 聯合報 / 記者洪哲政

台灣若與中國大陸產生武裝衝突,美、日等國有無介入空間?國防部派遣軍事法院軍官赴日本進行博士課程進修,研究指出,在美、日都承認「一中原則」下,台灣如於「內戰」時屬反叛者一方,在「中」台武裝衝突中,將導致美國無法援助台灣,而日本對於中國大陸武力犯台,也不能發動行使集體自衛權。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簡銘儀上校就讀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時赴日本大阪以「武裝衝突與台灣」為題進行博士研究,返國後撰寫出國報告,刊登於政府網站。他的研究從法律面切入,一旦台灣海峽發生戰事在「武裝衝突法」適用問題,置重點於探討國際性武裝衝突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中立法等項內容,另分析美、日等第三國支援台灣的可能性問題。(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10600665)

簡銘儀研究明確指出,台灣海峽寬約85至105浬,最窄處寬幅為70浬、約130公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條規定,沿岸國領海寬度不得超過12浬,因此,海峽中間尚存有 46浬屬領海外的海域,稱為「非領水回廊」(non-territorial waters corridor)。一般而言,各國艦船於該海域均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而有關海峽中線問題,是國共內戰時期於1949年在海峽中央劃出的作戰線,由於當時正值美國支援台灣時期,美軍航空部隊在作戰上亟須仰賴此線作為判別基礎,一旦越界即代表敵對、挑釁等意圖,此雖具歷史意義及高度政治意涵,但專就國際法而言,不具任何意義。

針對美國在台灣與中國大陸武裝衝突的立場與支援可能性,簡銘儀的研究報告指出,美國於1979年1月1日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與中華民國(台灣)正式斷交,同時廢棄自1954年12月起執行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同年4月10日美國會制定了作為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明確揭示美國對台政策之實行。旦觀諸該法第3條內容,僅規定美國將提供台灣維持足夠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與技術服務。易言之,中台間一旦發生武裝衝突,就法而言,美國並無義務須派遣軍隊協助防衛台灣。研究認為,美國是否可能支援台灣,實屬政治上之判斷問題。

研究進一步指出,「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美國可採立場及措施如下:
一是中立:中台間之武裝衝突無論係屬國際性或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美國均可選擇保持中立。
其次則是對台進行協助支援:因中立並非義務,美國自可選擇援助台灣,但某些狀況援助仍是違法的。例如,在內戰中援助反叛者一方,將違反不干涉義務,台灣如於內戰時屬反叛者一方,則在中台武裝衝突中,將導致美國無法援助台灣。

至於日本之立場與支援可能性研究指出,觀諸1960年1月改定的「新美日安保條約」第6條規定,條文內容所稱「遠東」的地理範圍雖將台灣納入其中,但該條約旨在規範美日共同防衛事項,尚不能片面解釋為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可據以派兵支援台灣。

研究表示,另日本內閣於2014年7月決議通過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加上2015年4月美日共同發表新防衛指針,日後美日兩國在武力攻擊之對處合作上將更緊密,且協力範圍不再受地理上制約。依新防衛指針內容,台海一旦發生戰事,當美軍為協助台灣而成為交戰主體的情形下,日本似可出動自衛隊支援美軍。

研究指出,2015年9月日本政府完成「和平安全保障法制」的立法程序,在「武力攻擊事態對處法」中新設存立危機事態,即與日本密切的其他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將威脅日本的存立或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態稱之,但仍須依事態的具體個別情況加以判定。另當美國決定介入台灣海峽危機,日本可根據「重要影響事態安全確保法」提供美軍後勤支援或蒐集作戰相關情報。

至於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可能性方面,研究認為,「台灣為一國家」時,當美軍支援台灣時,日本可依集體自衛權支援美軍,形成間接協助台灣的情形。而在「台灣非屬一國家」時,由於行使集體自衛權所支援對象須為國家,日本與中國於1972年建立外交關係,事實上並未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因此,日本對於中國武力犯台,顯然不能發動行使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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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10600665

日本大阪大學
博士課程進修報告

服務機關: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姓名職稱:簡銘儀
赴國家/地區:日本大阪
出國期間:106 年 4 月 1 日至 110 年 3 月 30 日
報告日期:110 年 5 月 10 日 2

摘 要

本次出國進修案,奉國防部核定自民國(以下同)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0 日止赴日本大阪大學(OSAKA UNIVERSITY)修讀博士學位。進修期間區分「研究 生」及「博士生」兩階段進行,前者為期 1 年,後者為期 3 年。在課程方面,以國際法、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海洋法、軍事法及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等領域為主。

本報告旨就個人進修期間之過程及內容等項概觀說明,首先針對進修學校之入學管道、考選方式、課程履修、學術研究及學校特色等面向進行介紹,次就研究主題暨重要內容摘述,並提出進修期間所獲致心得及建議,俾提供參考。

目 次

摘要
壹、目的
貳、進修過程
叁、研究內容
肆、心得及建議

壹、目的

本次出國進修期程,奉國防部核定自民國(以下同)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0 日止赴日本大阪大學修讀博士學位。進修目的除培育國防大學在武裝衝突法及國際人道法等專業領域所需師資外,另就海洋法與軍事法制進行研究,希冀精研此分野相關理論與學術發展現況,以強化專業識能。

本報告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旨就進修期間之過程及研究內容等項予以說明,首先針對進修學校之入學管道、考選方式、課程履修、學術研究及學校特色等面向作一概要介紹,次就研究內容進行重點說明,並提出進修期間所獲致心得及建議,俾供相關人員參考。

貳、進修過程

進修期間區分「研究生」及「博士生」兩階段進行,前者為期 1 年,後者則為 3 年。進修課程以國際法、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海洋法、軍事法及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等領域為主,輔以論文研究會及學會等方式進行。茲臚列說明如次:

一、研究生階段

(一)制度概述

日本大學針對外國留學生至日本攻讀碩博士者,設有「外國人研究生制度」(Research Student),係提供外國人利用學校資源進行研究之制度,性質相當特殊,為日本獨特之制度。原則上,凡屬外國留學生均須經歷此一階段,期間為 6 個月以上至 1 年,如有必要可視實際需求延長期程,最長可達 3 年。此項制度之目的,主要在於協助外國留學生提前接觸指導教授並受其考核,之後再參加入學考試進入研究所就讀,俾利開啟後續研究。由於研究生並非正式生,因此,研究期間期滿不發予任何學位或資格證明。

(二)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

申請研究生之資格須為大學畢業或具大學同等學歷者,如為進修博士班者,須碩士畢業或具碩士同等學歷,研究生雖毋須參加考試,但事先須取得指導教授同意(即所稱內諾)。研究生之辦理流程大致如下:首先由申請者以電子郵件向學校教務部門請求詢問教授是否同意收研究生,教務部門收辦後即轉送教授知悉,嗣後教授將主動聯繫申請者確認研究題目或領域後,回覆教務部門同意與否,再交由教務部門將結果通知申請者本人。

一般而言,申請者大抵會先透過電子郵件與教授事先取得聯繫,並將目前所做之研究成果或日後研究計畫提請教授參考指導。如獲教授同意以研究生入學,則依相關程序提出申請並繳交書面資料送審,須檢附入學申請書、個人簡歷、研究計畫書(2,000 字)、大學及碩士畢業證書、大學及碩士成績證明書、日本語能力證明書、推薦書、留學時生活費用來源證明(存款證明或收入證明)等資料及報名費用 9,800 日圓。

(三)受理期間

4 月入學者,須於同年 1 月 4 日至 15 日提出申請,如申請時非住在日本國內,則須於前 1 年 11 月 1 日至 15 日前提出申請。10 月入學者,須於同年 7 月 1 日至 15 日提出申請,如申請時非住在日本國內,則須於 5 月 4 日至 15 日提出申請。

至於受理截止期間,前者至 2 月 19 日,後者為 8 月 31 日止,如非住在日本國內者,期限則再提前 2 個月。

(四)小結

研究生之選考乃先尋找指導教授,並取得進入該研究室之允諾,再通過書面資料審查或口試後,始可入學。在研究生階段除須適應生活環境與強化日文能力外,大部分均用來準備正規課程之入學考試及蒐集日後研究所需文獻資料。個人至大阪大學進修之初,同樣先以研究生身分入學,期間達 1 年(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 至 107 年 3 月 31 日止),除平日履修專業語言課程外,餘與正式博士生均同,一同上課、實施課堂報告、參與教授每月主持之論文研究會及其他學術活動等。

二、博士生階段

(一)概述

日本大學研究所階段稱為「大學院」,課程區分有「前期課程」及「後期課程」,此所指前期課程即碩士班(Master ’s Course,MC),後期課程則為博士班(Doctor’s course,DC),修業年限分別為 2 年及 3 年。

(二)入學資格

以本校法律研究所為例,報考博士班之一般資格須為具碩士學位、修畢碩士課程學分或取得碩士同等以上學位者。另就社會人士設有特別選考方式,資格如下:

(1)入學時在政府機關、民間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等任職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入學時在政府機關、民間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等任職 2 年以上,且與專攻研究之相關領域具實務經驗者。
(3)入學時在政府機關、民間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等6 任職 30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鑑於近年來外國留學生人數增多,復針對留學生設有特別考試制度,條件如下:

(1)非日本國籍者。
(2)在日本國內接受教育計 7 年以內者。
(3)申請之日起 5 年內,英語、德語或法語任一語言能力鑑測成績及日本語能力鑑測證明(1 級或 N1)。

(三)所需文件

報名須檢附入學申請書、大學及碩士畢業證書、大學及碩士成績證明書、履歷書、碩士論文或擬提交審查論文(4 份,如非以日語或英語寫作者,須翻譯成 20,000 字摘要)、研究計畫書(6,000 字)及在職證明書或同意進修證明書等。因法律研究所博士班入學係在 4 月 1 日,故每年僅辦理入學考試 1 次,報名時間為每年 12 月 7 日起至翌年 1 月 4 日止,報名費用為 30,000 日圓。

(四)考選方式

除上述文件、資格審查外,入學考試區分為筆試及口試,故須在日本國內參加入學考試。一般生之考試科目有論文分析、語言測驗(限非母語,英語、德語或法語擇一)及口試。社會人士及留學生部分則僅採口試,而提問事項概以碩士論文及研究計畫書內容為主。各系所入學考試次數及時程不一而同,每年舉辦 1 次或 2 次,端視各系所規定。以本校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為例,每年於 2 月第 1 週辦理,而錄取人數通常低於招生預定員額(12 人)。另在榜示方面,仍是以公告紙本榜單方式,無法以網路或電話等其他方式查詢。

(五)小結

個人在上述研究生階段並配合年度 1 次之博士班入學考試,於順利通過後,自 107 年 4 月 1 日起成為正式博士生(日本學制係每年 4 月 1 日開學)。博士班之學生絕大多數來自本校碩士班,外校學生並不多。原則上,於入學時須有指導教授同意收為門下才得以進入博士班就讀,一般而言,事前未經指導教授認可而直接參加入學考試者,順利考取之機會甚低。

三、博士班課程

(一)課程履修

博士班課程以國際法、國際人道法、武裝衝突法、海洋法、軍事法及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等領域為主。在學期開始首次上課時,教授均會針對該課程之授課方式、成績評分標準、課堂報告等項詳加說明。前三週由教授進行課程概要與若干重點解說,之後則由學生依指定題目或所分配範圍依序實施課堂報告,教授僅視必要補充講解。授課資料以英文文獻為主,故在課業準備上須強化英文及日文文獻之比較分析。

(二)論文研究會

日本大學教授在學術研究上所投注之心力向來著名。一般而言,受教授指導之學生均組成研究會,並冠以「○○研」簡稱,每月實施乙次由教授親自主持,碩、博士生可依個人執筆中之學位論文或其他擬投稿發表之論文實施報告。此外,其他學校之教授、政府機關從事相關研究者、大學部學生欲攻讀研究所者,亦可一同參與研究會。

(三)其他學術活動

日本大學教授均會要求所指導碩博士生參加讀書會、座談會及各學會活動。以個人為例,加入之學會計有下列 3 項:
(1)日本國際法學會:每年 9 月召開大會(為期 3 日),由各會員先行就研究領域所撰寫之論文投稿審查,入選者於年度大會 提出報告。
(2)國際人道法刑事法研究會:每季舉行 1 次,由會員就研究領域所撰寫之論文提出報告。
(3)國際法關西研究會:每週於京都大學實施,由會員輪序報告,由許多具崇高學術地位或專精領域之教授於會中指導,提點論文不足之處。

四、校園生活概述

(一)語言課程方面

因本校每年之外國留學生人數相當眾多,負責留學生事務部門規劃有語言專業課程,並依個人之日語程度實施分班授課,協助留學生儘速熟悉特語環境。此外,由於學校有三大校區,語言課程與大部分學系分屬不同校區,校際間另設有免費接駁巴士可供搭乘往返。

(二)食宿交通方面

外國留學生至日本留學,生活上首先面臨亟須克服的即是住宿問題。本校於校區周邊設有國際會館及學生宿舍,提供外國到訪之研究員與外國留學生住用,且僅收取部分使用費,對外國人而言相當便利,但住用期間限定 1 年即須搬離。另校內設有多處食堂(餐廳)可供學生及教職員利用,校外人士亦可前往消費使用。至於交通部分,可依個人需求向學校請求出具證明辦理公車或電車定期月票,其價格約普通票價二分之一。

(三)圖書利用方面

本校除碩博士生分配有專用之研究室外,大學部學生使用圖書館之頻度相當高,以致館內經常座無虛席。圖書館藏書相當豐富,校外人士可申請入內閱覽書刊及利用相關設施。另校內設有書籍販賣部,提供低於市價之各類大學用書,亦可訂購指定書籍。

綜上所述,日本大學研究所入學方式係由各校採個別獨立招生,招生簡章會在每年 6 月至 8 月間發行,可詳閱各校招生簡章據以安排準備期程。以上僅為個人在大阪大學博士班所見情形,入學選考方式及相關學制各校規定不一,仍應以各校實際情況為主。

大體而言,留學生均會經歷半年或一年之研究生階段,俟通過大學院入學考試後,再先後進入碩士班及博士班就讀,亦即依研究生、碩士班及博士班之順序進行。個人則是研究生之後直接進入博士班就讀,較為例外。有關日本碩博士班入學事項,基本上仍操之在指導教授及教授會議。

叁、研究內容

進修期間係以「武裝衝突與台灣」為研究核心,主要從法律面切入,一旦台灣海峽發生戰事(想定中台間軍事衝突),有關武裝衝突法之適用問題,置重點於探討國際性武裝衝突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中立法等項內容,另分析美、日等第三國支援台灣之可能性問題。茲就各章重點摘述如下:

一、中台軍事衝突與國際法之問題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明確揭示「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且所禁止者除「武力行使」(use of force)外,尚包括「武力威脅」(threat of force)。

(一)武力威脅之意涵

所謂「武力威脅」係指以聲明或行動對他國明示或暗示使用武力之表示,至於是否確實行使武力則取決於威脅者一方之意願。聯合國秘書長在 1952 年發表之「有關侵略定義報告」中具體指出,武力威脅是一國為將其意志強迫他國而威脅使用武力時,即發生武力威脅之效果。由於武力威脅甚可能成為武力行使之前階段行為,國際法院在 1996 年「使用或威脅使用核子武器之合法性」諮詢意見明示,憲章第 2 條第 4 項之「武力行使」與「武力威脅」兩者係連動關係,在某種特定情況下行使武力本身屬違法時,不論基於何項理由,以武力威脅亦同屬違法。

具體而言,中國人民解放軍以軍力示威、部署各式導彈瞄準台灣本島、派遣軍艦航繞台灣周邊海域、軍機侵入我西南防空識別區等,儼然均屬武力威脅之舉。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之適用問題中國始終強調「一個中國」原則,並宣稱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在此框架下,不論北京政府或台北政府在外交或軍事上採取任何行動,各爭議問題均將停留在國內法層次。

因此,從國際法角度而言,中台間武力紛爭將被視為內戰,與上述憲章第 2 條第 4 項所指「國際關係」之要件不符。換言之,在此脈絡下,中共一旦以武力犯台,則不能構成憲章第 2 條第 4 項所禁止「武力行使」或「武力威脅」之評價對象。正因如此,中共遂極力主張對台動武並未違反憲章第 2 條第 4 項之規範與宗旨。

二、中台軍事衝突與武裝衝突法之適用

依日內瓦公約共同第 2 條規定,所有國家間之軍事衝突均適用該公約,另依共同第 3 條規定,屬一國內亂適用之。一般而言,日內瓦公約之適用上係以此二條文作為區別 「國際性武裝衝突」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之基礎,但實際上區別並非易事。

(一)國際性武裝衝突

台灣與中國如為互不隸屬各自獨立之國家或屬特殊之國與國間關係時,一旦發生武裝衝突,性質上核屬「國際性武裝衝突」,在此情況下,即符合日內瓦公約共同第 2 條所規定國家間之國際性武裝衝突。另參照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1 條第 4 項規 定,台灣亦為民族自決權之行使團體。中國如承認台灣為交戰團體時,其性質亦屬國際性武裝衝突,應依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適用國際性武裝衝突之相關規範。

(二)非國際性武裝衝突

在中國極力主張「一個中國」原則下,將台灣認定為地方政府,一旦中國以武力犯台時,將會被認為一國之內戰,性質上則屬「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此時即須適用日內瓦公約共同第 3 條及第二附加議定書之規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際法並未禁止以武力解決一國之內戰問題,因此,將不受上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之制約。

(三)小結

兩岸如發生軍事衝突,其性質究屬國際性武裝衝突抑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從當前現狀而言,實為一大難解之問題,端視對方之國家性問題如何加以詮釋,在不同立場及主張下,其所應適用之公約及相關規範各自相異。

三、中台在台灣海峽之軍事衝突

(一)台灣海峽之國際法地位台灣海峽寬約 85 至 105 浬,最窄處寬幅為 70 浬(約 130 公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 條規定,沿岸國領海寬度不得超過 12 浬,因此,海峽中間尚存有 46 浬屬領海外之海域,稱為「非領水回廊」(non-territorial waters corridor)。一般而言,各國艦船於該海域均享有自由航行之權利。另一方面,有關海峽中線問題,係國共內戰時期

於 1949 年在海峽中央劃出之作戰線,由於當時正值美國支援台灣時期,美軍航空部隊在作戰上亟須仰賴此線作為判別基礎,一旦越界即代表敵對、挑釁等意圖,此雖具歷史意義及高度政治意涵,惟專就國際法而言,則不具任何意義。

(二)海上武裝衝突

當中台間發生軍事衝突特別是海上武裝衝突之際,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採措施如影響其他國家時,將意味著台灣某些法律地位得到中國承認。以美國南北戰爭為例,當正統政府對領水外之外國船舶加以捕獲或針對反徒支配之區域進行封鎖,即意味承認對方為交戰團體。據此而論,中台於台灣海峽發生武裝衝突時,中國人民解放軍如在台灣海峽中央海域(即上述非領水回廊)對外國船舶實施海上捕獲或封鎖,而外國政府持默認立場時,將使台灣之法律地位受到一定程度之認可,意味著承認台灣為交戰團體,從而使得該性質屬國際性武裝衝突。相反地,台灣對外國船舶採取同樣行動,亦會產生相同效果。

四、各國對台灣之支援

(一)美國之立場與支援可能性

美國於 1979 年 1 月 1 日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與中華民國(台灣)正式斷交,同時廢棄自 1954 年 12 月起執行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80 年 1 月 1 日失效)。同年 4 月 10 日美國會制定了作為國內法之「台灣關係法」,明確揭示美國對台政策之實行。觀諸該法第 3 條內容,僅規定美國將提供台灣維持足夠自衛能力之防衛物資與技術服務。易言之,中台間一旦發生武裝衝突,就法而言,美國並無義務須派遣軍隊協助防衛台灣。因此,美國是否可能支援台灣,實屬政治上之判斷問題。

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美國可採立場及措施如下:
(1)中立:中台間之武裝衝突無論係屬國際性或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美國均可選擇保持中立。
(2)對台進行協助支援:因中立並非義務,美國自可選擇援助台灣,但某些狀況援助仍是違法的。例如,在內戰中援助反叛者一方,將違反不干涉義務,台灣如於內戰時屬反叛者一方,則在中台武裝衝突中,將導致美國無法援助台灣。

(二)日本之立場與支援可能性

觀諸 1960 年 1 月改定之「新美日安保條約」第 6 條規定,條文內容所稱「遠東」之地理範圍雖將台灣納入其中,但該條約旨在規範美日共同防衛事項,尚不能片面解釋為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可據以派兵支援台灣。另日本內閣於 2014 年 7 月決議通過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加上 2015 年 4 月美日共同發表新防衛指針,日後美日兩國在武力攻擊之對處合作上將更緊密,且協力範圍不再受地理上制約。依新防衛指針內容,台海一旦發生戰事,當美軍為協助台灣而成為交戰主體之情形下,日本似可出動自衛隊支援美軍。

2015 年 9 月日本政府完成「和平安全保障法制」之立法程序,在「武力攻擊事態對處法」中新設存立危機事態,即與日本密切之其他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將威脅日本之存立或國民生命財產安全之事態稱之,但仍須依事態之具體個別情況加以判定。另當美國決定介入台灣海峽危機,日本可根據「重要影響事態安全確保法」提供美軍後勤支援或蒐集作戰相關情報。

至於中台發生武裝衝突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可能性方面,區分如下:
(1)台灣為一國家時:當美軍支援台灣時,日本可依集體自衛權支援美軍,形成間接協助台灣之 情形。
(2)台灣非屬一國家時:由於行使集體自衛權所支援對象須為國家,日本與中國於 1972 年建立外交關係,事實上並未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因此,日本對於中國武力犯台乙節,顯然不能發動行使集體自衛權。

從國際法觀點而言,除非是以台灣為國家作為前提,否則美軍行動即非依據集體自衛權,而支援美軍之日本自衛隊其行動亦非屬集體自衛權。另一方面,中國之武力攻擊如係指向美國或日本,美日可分別依個別自衛權進行反擊,反而形成對台灣提供援助之效果。

(三)其他國家之立場與支援可能性

中台間發生武裝衝突周邊或環太平洋國家,例如韓國、菲律賓及澳洲等國勢必受到諸多影響,各國雖與美國締結相互防禦條約,但進一步檢視各該條約後可知,支援台灣之可能性微乎其微,主要在於條約中明定提供美軍後勤支援及情報收集等項,至於戰鬥任務則除外。易言之,從條約之雙務性角度以觀,台海發生軍事衝突時,條約上並未要求第三國共同進行防禦,對台灣直接進行軍事援助之可能性極低。

經研究發現,台灣在國際法上之地位乃武裝衝突法適用之重要前提,相關論述影響甚大,而台灣之國家性問題亦將成為中台武力衝突發生時其他國家得否進行支援之關鍵因素。

肆、心得及建議

茲就個人進修期間之心得與建議提列如後供參:

一、心得方面

(一)在選擇進修學校上,應留意並非任何學校、系所均可報考就讀,須依「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所定事項並參考 US News 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教育排名)及 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原則上比照美國大學排名前 50 名之學校為主,可依個人實際需求選擇進修學校。另日本的教育制度大致與我國相似,但日本研究所並非以國立或私立之分區分好壞,慎選學校才是必要考量的。

(二)有關報考日本博士班之期程,從首揭說明可知,至少須依考試日期提前約 6-9 個月準備,甚至預留更多期間。以個人為例,自 104 年 9 月起即開始著手準備出國進修事宜,至 106 年 4 月始順利出國進修,其中包含語言檢定、體檢、體能測驗、內部甄選程序、準備入學文件、與教授聯繫、親至日本與教授晤談等,事前各項準備作業相當費時,故在時間與期程上應詳實規劃,預作妥適安排。

(三)日本大學博士班 3 年正規課程結束同時得以進入口試者,就其本國學生而言極為少見,且對於外國留學生亦無特別待遇。由於日本法學博士學位不易取得(特別是舊帝國大學),據指導教授及其他博士生表示,法律研究所博士班所需時間至少須 5-7 年以上甚至更長,始可能取得博士學位。赴日本留學進修,整體而言,首應就其漫長之修業年限及超低投資報酬率等有相當認知,至於學位能否如期取得,適當的指導教授亦是審慎考量因素之一,對於有意直接攻讀日本博士班者,應及早規劃與準備。

二、建議事項

(一)事前準備方面

在辦理出國進修相關作業時,例如:辦理留學簽證、入學手續等,通常須繳交許多資料與證明文件,甚至要求須進行公證或英文翻譯等程序,在事前準備時盡可能預先備妥,以備不時之需。

(二)語言事務方面

有意規劃赴日本進修者,應儘早取得語言能力證明,以免延誤報名、申請入學等時程。另在進修初期勢必得經歷一段語言障礙期,至於時間長短端看個人條件與適應能力,故在出國前之準備期間,可運用各項網路資源強化學術與生活相關之語言環境,以縮短日後之調適期。在博士班課程中,舉凡上課討論、聽講及論文發表均須使用高級日文及具相當程度,建議應持續強化日文能力,其他外語能力之培養亦是不可或缺的,具備充分之日文能力非常重要。

(三)研究事項方面

日本教授本身即保有嚴謹扎實之學術研究態度,故對博士班學生要求甚為嚴格,許多書籍或文獻被認為在大學或碩士班階段即已精讀,在進修前除應事先蒐羅教授研究領域之文獻進行閱讀外,亦須掌握近年國際間學界所聚焦研究之議題並密切注意論文發表動向,俾利後續研究。

最後,感謝國防部及國防大學各級長官及師長支持與鼎力襄助,個人有幸得以負笈赴國際頗富盛名之日本大阪大學進修博士學位,惠蒙 真山全(Akira Mayama)教授收於門下,方得以在浩瀚之武裝衝突法領域學習更深層之理論,蓄積日後研究能量。個人將持恆致力於武裝衝突法軍事法之研究工作,期有助於國軍軍事法學之發展,提供政策面或制度面建議,回饋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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