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jpg
 

海巡署東部分署30日凌晨發現2艘大陸籍大型漁船進入台東蘭嶼附近領海,立即派遣海巡隊艦艇前往驅離,2艘大陸漁船隨即駛離,脫離監控海域。圖/台東富岡漁民提供          

【專家之眼】
海巡執法須有國安意識與情報警覺

2021-08-02 09:36 聯合報 /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7月30日清晨,兩艘來自大陸海南編號分為「瓊三亞漁」72107與72108之漁船,現身臺灣東部蘭嶼海域,並且依據媒體報導,甚至迫近至距蘭嶼僅有10海浬之禁止水域。

海巡署面對此種情勢,處置方式卻僅派遣艦艇予以驅離,但並未登船深入臨檢,以便掌握前述漁船遠從海南三亞前來臺灣東部海域,究竟是否合乎常理?

漁業活動有其必須遵循理則,其所現身海域必然是存在合理之地緣關係,不論是位於作業漁場,抑或是處於往返漁區及母港之間所必經海域,必然是要有個道理說得過去。

運用商漁船作為身分掩護,在特定海域從事犯罪活動或是情報蒐集,此種掛羊頭賣狗肉行徑,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是屢見不鮮。

若要確認漁船在特定海域現身是否合理,只要從其噸位、漁具以及作業樣態,再對比當時海域相關漁汛,自然就可以判斷出其行跡是否可疑。

假若漁船僅在特定海域不斷游移,但卻未進行漁業撈捕,甚至在船體上裝設極為特殊之通信導航與偵蒐天線,就顯然是在進行情報蒐集活動。 

臺灣東部沿海為我經常進行國防軍事研發活動地域,只要是發布飛航安全通報或是海域管制通告,總是會有各國情報蒐集飛機或是艦艇現身,以便蒐集我武器試射或是裝備試驗各項參數;海巡機關與海軍艦艇奉派在周邊海域警戒,並且適時通報以利反制情報蒐集活動更是家常便飯。

不過受到國際法條限制,對於他方情報艦船確實是難以實施攔截登船臨檢,因此當此等機艦依據國際法在公海海域對我進行情蒐活動,我方反制處置選項確實是相當有限。

但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係民關條例》第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同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係民關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不論是進入限制水域抑或是禁止水域,都可對大陸船舶進行驅離,並且對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

至於前述兩艘漁船所現身水域,依據媒體報導與相關影片,再對比民國93年6月7日,國防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係民關條例》第29條第2項,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所修正公告之限制與禁止水域範圍;海巡機關確實是具有足夠法源與權限,對前述大陸漁船進行登船臨檢。

誠然7月20日海巡機關在臺南安平外海查獲屏東籍「祥安號」人蛇漁船,事後發現船上所偷帶非法移工多名染疫,讓海巡署執法人員亦被列入接觸採檢名單,確實是會讓海巡弟兄在海上執法登船臨檢時,增加許多心理壓力;但是該執行之職責,絕對不能因為疫情顧慮而因噎廢食。

海巡機關應當妥善照顧海上巡防第一線人員,應檢討防疫配備,並且檢討優先安排接種預防疫苗;並且在執法行動後,針對防疫更須有妥善配套程序,以便安定第一線執法人員心理並維護其士氣。

海巡確實是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第一線,因此海巡執法須有國安意識與情報警覺,縱放形跡可疑漁船,未能實施登船臨檢,總是無法掌握為何海南三亞漁船在台灣東部海域現身真正原因。吾人雖能體諒海巡執法弟兄必須冒著感染疫情風險實施臨檢,但絕對不能接受海巡機關未能妥善應對疫情,充分照顧官兵值勤防疫安全,從而坐視任何國家安全風險於不顧,迴避應有作為。

photo.jpg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神仙、老虎、狗 的頭像
    神仙、老虎、狗

    神仙、老虎、狗

    神仙、老虎、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