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充滿「政治算計」的特赦
少將韓豫平的貪污事件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法律學系暨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花東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涉貪汙判刑四年六個月,4月22日獲蔡英文總統特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下稱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於2015年指使下屬做假帳並挪用漢光演習加菜金2880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判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3條、第216條之現役軍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刑四年六個月。該案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
判決確定後,多位民進黨和國民黨立委開始為其奔走,並主張這起貪污案件的判決一旦執行,將「衝擊很多人對三軍統帥的信任」、「打擊三軍士氣」。言下之意似乎我國國軍的士氣來源是長期以來「上命下從」的違法風氣,因此一旦司法遏止軍中高級將領作假帳、挪用加菜金的文化,將會使我國國軍士氣不振?
在民意代表高度關注,以及國內「特殊政治氛圍」的考量下,總統也「從善如流」地不待再審結果,於今年4月22日火速批示同意特赦,甚至罕見地依照《赦免法》第3條後段使其罪刑之宣告均無效,並於總統府新聞稿宣稱該特赦案的目的是「為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整起事件的始末真能如總統府新聞稿所言,反映「國民法律感情」嗎?此則特赦案引發法界諸多議論,例如,基層檢察官認為是錯誤決定,質疑「用特赦的方式實在令人錯愕,國軍平時若造假慣了,以後怎麼辦」;法官論壇亦有「政治解決官司」之譏;在野黨立委邱顯智律師也提出疑問:「難道國民都認同,這種高層挪用基層經費,又堅不認罪的態度。」「社會上還有多少基層百姓因為微罪失去了自由、生命陷入困頓?蔡英文行使特赦權就用在這樣的案子,到底彰顯了什麼樣的價值,定義了什麼樣的法律情感,答案不言而喻。」
判決確定後,多位民進黨和國民黨立委開始為韓豫平奔走,並主張這起貪污案件的判決一旦執行,將「衝擊很多人對三軍統帥的信任」、「打擊三軍士氣」。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少將作假帳、假收據、還虛構故事?
依照本案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韓豫平少將於2015年擔任下稱花防部參謀長期間,其長官劉得金中將在海鮮餐廳宴請前往花蓮「遊玩」(非公務)的下屬「家眷」(非軍人),韓豫平也在該宴席中。沒想到韓豫平在餐後竟然無視諸多下屬質疑違法的反對意見,以長官的身分指使下屬擅自將「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作為其長官劉得金中將該次宴客之用,並主使下屬做假帳和要求餐廳開立日期不符的假收據,並虛構用餐人員(將根本沒有用餐的官兵列為用餐人員)1,還要下屬「將官兵教育好,不要亂講話或是不要讓他們知道」2。
韓豫平的下屬都知道上述指示違法,但在韓豫平的堅持下,下屬為了避免日後遭長官刁難,只好聽命行事,該案東窗事發後,行政士陳正博於偵查中自白,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寬典,行政士張淯森亦於偵查和審理中坦承不諱,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的寬典。
最後張淯森之所以得到緩刑,而韓豫平沒有辦法緩刑的關鍵,在於法院認為,韓豫平是本件貪污案的真正主使者,然而自始至終否認犯罪且未見悔意,甚至將責任推給下屬,辯稱是幕僚不懂「分流」核銷,因此依照實務上向來量刑的標準,無從給予緩刑或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之寬典。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管碧玲、蔡適應、林靜儀和退輔會副主委李文忠日前在立法院開記者會聲援韓豫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與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政策
依照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審理調查後認定的事實,法院認為韓豫平與其下屬張淯森共犯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現役軍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依照《刑法》第55條規定,依照法定刑比較重的「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該罪名的法定刑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只能依照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來判刑,所以從法條的刑度來看,一旦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法官最少必須判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被告和立法委員四處奔走高喊「判太重」的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事實上是法院已經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謂情節輕微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給予減輕其刑的結果了。
也就是部分輿論以及政治人物高喊「法院判太重」,根本是搞錯問題方向,真正問題癥結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本來就採取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政策,法官也只能在立法院制定的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的結果。所以,問題還是要回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政策來探討,並且檢討這部在《刑法》瀆職罪章之外疊床架屋(甚至是幾乎架空《刑法》瀆職罪之相關規定)的重刑化立法政策。
《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宣稱其立法目的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這種聽起來有點八股的口號,大有古代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以維護「吏治清明」的想法。該法第4條的一級貪污罪和第5條的二級貪污罪,都被立法者認為是所謂重大的犯罪行為態樣,因此法定刑分別重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5條)。
也就是說,類如韓豫平這種職務上之機會而以詐術(作假帳)詐取財物(加菜金)的犯罪行為,不論他是詐取1元還是2880元,在立法之初,就被立法者認為是重大的貪污行為態樣之一,所以一律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法律不是因人設事,而是全體國民一體適用;也因此,民意代表助理也好、將軍也好,只要犯這種類型的犯罪,便是一律適用一樣的法定刑。
國民黨團舉行「總統特赦韓豫平、張淯森 是在消費國軍、討好國軍?」記者會,立委吳斯懷(中)、葉毓蘭(右)、楊瓊瓔(左)出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從《貪污治罪條例》制定以來,不乏有公務員依此條例判處多年有期徒刑者,未見立法委員四處奔走、更不見總統特赦,何以輪到將軍犯罪,甚至不顧下屬勸諫而牽連諸多下屬,政要名流便開始帶風向,也不等再審結果便匆匆特赦?
更有趣的問題是,總統府所謂的「人民法律感情」究竟是什麼?觀諸近幾年來,每逢聳動的犯罪事件發生,或例如酒駕、毒品等案件被媒體渲染後,媒體與社群網站等輿論的「風向」,不都是不假思索而出於素樸正義感甚至淪為民粹的「判越重越好」、高喊「死刑」等「不符合罪刑相當的憲法原則」的重刑化思維嗎?
立法委員是人民以選票選出的,立法者之所以一味地朝向重刑化的方向制定法律與修法,反映的不正是人民的品味、愛好與「情感」嗎?該反省與檢討的,究竟是執行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定刑的司法機關,還是反映民意而採取重刑政策的立法者?而立法者的背後,不正是每當看到聳動新聞,而情緒暴走猛敲鍵盤、包圍警察局、地檢署與法院,要求「判重刑」、「死刑」的人民意志嗎?
如果今天是總統或行政院長貪污2880元,輿論的意見又該如何?又如果是基層軍人貪污被判刑,還會有這麼多的政治力「聲援」嗎?若在本案中有任何政治人物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過重,那也是針對所有公務人員與人民的重刑,並非僅針對韓將軍一人耳。民粹導向的立法政策,是否才是真正應該檢討的問題呢?
法庭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過度「政治算計」的特赦
特赦是《憲法》所賦予總統的一種特殊權力,本質上仍然是經司法認定存在犯罪事實並為有罪判決後,總統基於特殊考量,免除其刑之執行或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但由於涉及國家刑罰權公平性(法律面前,本應人人平等)的問題,以及對於國家司法權的尊重,因此過去各任總統在往往對此權力特別謹慎,少見總統對個案進行特赦,更遑論動用《赦免法》第3條後段使「罪刑之宣告無效」者。
綜觀本次的特赦,在於時機匆促,且未曾思索我國長期以來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帶來結果適用在「全體人民」(而非僅針對將軍!)以及過往其他類似案例的公平性,加上本件當事人雖為軍人,但卻在政商界的影響力不容小覷,因此讓人疑惑我國法律是否「刑不上將軍」的公平性質疑。
更令人錯愕的是,總統府的新聞稿冠冕堂皇地以「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貢獻,總統批示特赦韓豫平、張淯森」入標,無異是總統直接對於立法、司法直接下指導棋,一方面不經大法官解釋直接越俎代庖地訓斥立法權制定的法律有違憲之虞,另一方面又要司法權因人設事,針對軍人要將「軍旅貢獻」納入特別量刑事由。
然而目前作為完全執政的執政黨,如果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違反憲法原則,那麼,是否應該促進修法,並通盤檢討我國長期以來日益重刑化更導致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的立法政策?是否應該對於其他貪污更少金額但已入監執行刑罰之犯罪人也一併特赦(或乾脆大赦)?
蔡英文總統4月22日批示同意特赦退役少將韓豫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平等原則亦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如果要論對於國家的貢獻,奉公守法的全體公務員與納稅人,誰沒有貢獻呢?所謂的「軍旅貢獻」,難道是超越法律的減刑事由嗎?公務人員應該據實登載文書,不得作假帳,這是我國所有公務人員都具備的基本法治素養,如果把軍旅貢獻作為軍中高級將領作假帳「特殊風氣」合理化事由,豈非反而是對於我國國軍以及多數奉公守法公務人員的羞辱?在本案中,韓豫平少將的多名部屬反對作假帳,卻在長官的堅持挪用加菜金決策下,不得妥協而昧於良知,難道這種「上命下從作假帳」的風氣,是合理的軍隊文化?
令人諷刺的是,我國法務部面對法律制度不完備、檢察資源不足等問題,長期以來裝聾作啞而為法律圈內人所詬病,但在這次充滿政治算計的特赦案中,卻異常勤快地「扮演行政院幕僚角色」,並接受媒體採訪,稱其很有效率地「隨即」研議提供各種解套方式供府院參考。
然而,法務部面對其主管的事項,例如,長期以來充滿爭議的檢察官定位與資源、精神疾患犯罪的治本問題等,卻總之顢頇昏聵,未見有何建樹。面對富有政治影響力的個案時,卻如此積極地出草率的餿主意,還在第一時間火速以「最速件發送」做得像獎狀還燙金的特赦證明書,與當事人在各家媒體前展演宛如「頒獎典禮」的大戲,也引來一些檢察官諷刺「像在發獎狀特地褒揚挪用加菜金的功勳」。
真正值得好好研議的刑事立法政策問題、我國動輒鼓吹重刑的民粹氛圍、軍中「長官獨裁」文化與加菜金使用等爭議問題,就在這場處心積慮盤算的精采政治大戲中,悉數被忽略了。
蔡英文總統4月22日批示同意特赦退役少將韓豫平。圖為韓豫平公開展示法務部特赦證明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1].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犯罪事實欄。
[2].證人陳正博於偵查中證述:「因韓豫平、劉得金、郭守寓及其家人在○○餐廳已用完餐敘,韓豫平請李昀昀簽一筆6 千元的加菜金,來給指辦室做核銷;李昀昀可能有去詢問餐敘內容及目的有無符合加菜金,所以我就陪李昀昀去向劉得金報告,李昀昀問劉得金說:「若這個餐敘是指辦室辦理的,可否用主官行政費支出?」,劉得金說:「不然就用主官行政費支出」,這時韓豫平不在場,李昀昀就上簽說,餐費要用主官行政費核銷,不能用加菜金,韓豫平不簽核,認為還是要用作戰處的加菜金核銷,李昀昀就不知道怎麼處理、遇到瓶頸,所以李昀昀來問我。我也只能回李昀昀說,若指辦室支出的錢是私人餐費,只能用主官行政費支出。後來我於8月中旬收到發給參辦室2,000元加菜金之函文,口頭請示韓豫平要如何運用,韓豫平請我配合指辦室張淯森辦理這筆錢要運用在指辦室餐敘上,我去問張淯森,張淯森說韓豫平確實有指示這件事;我也有去問李昀昀,她說韓豫平講6,000元要用在餐敘。我將參辦室104年8月26日簽呈陳送韓豫平批示時,有提醒餐敘人員名冊上之人員,沒有實際參與,韓豫平請我將官兵教育好,不要亂講話或是不要讓他們知道韓豫平直接在簽呈上批准」等語。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 (三)認定被告韓豫平犯罪之理由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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