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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條畫到喉嚨的線

2022-08-23 05:40 風傳媒

朱國良 *作者為傳播研究所碩士、行銷與媒體工作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周四(8/18)舉辦第3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邀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討論,此舉引發台灣社會軒然大波,各界人士不分黨派齊聲譴責,導致NCC立刻出面澄清強調草案僅為初版,沒有「強推」,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出面說明定調暫緩修法,這個看似暫時告一段落的「試水溫事件,其實碰觸的是人類社會已經爭論數百年的「言論自由」這件大事。

被稱之為「美國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第一條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在1791年12月15日通過,明訂「美國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力」(資料來源:AIT網站)。我不是學法律的專家,但是用白話文來說明這條文的意涵就是:限制政府想要制定法律以宰制人民行為的能力,保障人民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基本權利。

在自由民主機制下所產生的政府是人民經過投票選舉產生的,是來幫助某個國家、區域或族群的人民以共同謀求這群人更好的福祉、更進步的社會,可是一旦某些少數人獲取政權的甜頭之後,就會想要「長久」執政、「排除」政敵、「控制」選票…,甚至是汲營謀私、黨同伐異,這也就是美國憲法將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列為第一修正案的最大主因。在美國近代幾個重要的法律判決事件中可以清楚看到,言論自由對於自由民主社會的重要性已經跟人類社會的思想與進步深深的連結。

自由主義大師,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於1859年出版的《論自由》,全書很清楚地傳達一種信念:「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這樣的信念放在今日台灣社會則更顯得諷刺與令人憂心,從中天關台、論文門到數位中介法,我們都看到「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就不讓人們說話了」的真實呈現,也就如同伊夫林·比阿特麗斯·霍爾(Evelyn Beatrice Hall)在伏爾泰傳中所闡釋的伏爾泰信仰名言:「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為什麼這些自由主義的哲學家大師們,要如此堅定地捍衛言論自由,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論自由》中有給了答案:「由於人類難免犯錯,自由討論才是最有可能發現新真理的途徑,而對任何探究的封殺和排斥,都會對人類造成損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此外他還認為,只有通過爭辯,才能讓我們學會更好地表述和捍衛真理,並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沒有爭辯,或者不允許爭辯,只會讓已經建立起來的真理變得不堪一擊。」(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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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刊登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僅有1人表示贊成。(取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再用白話一點說,人類社會之所以能夠進步,是因為能夠在「自由」的狀態中,發表、討論、爭辯任何事情,也就是真理越辯越明的意思。我們所熟知最經典關於「真理」的事件,就是尼古拉·哥白尼(波蘭語:Mikołaj Kopernik)的日心說,他在1543年發表《天體運行論》強調地球是行星且繞行太陽而轉,太陽才是宇宙的中心的「假設」。而之後的伽利略·伽利萊(Galileo Galilei)因為追隨哥白尼學說而違反了《聖經》視是為異端邪說,遭到羅馬天主教教會的宗教審判而終生囚禁。(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凡做過一點點學術研究的學生都知道,所有的「假設」都是「真理」的起點,所有的「理論」都是可以被「推翻」的,真理會在一步步的假設、討論、探索、爭辯、實證的不斷循環中逐漸成形,而這一切的植基就是來自於「言論自由」。

近代美國還有兩件新聞傳播史上著名的判決案例: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資料來源:維基百科),其中前者還拍成由伍迪·哈里森主演的好萊塢電影《情色風暴1997》(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這兩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新聞自由」勝訴,在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官網上也明定:「法律禁止FCC試圖阻止任何觀點的廣播。《通訊法》禁止FCC在大多數情況下審查廣播材料,並禁止其制定任何干預言論自由的條例。不涉及『明顯、現有的嚴重、實質性邪惡危險』的言論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並防止FCC壓制這些言論。根據FCC關於這一議題的意見,『允許自由表達意見,最有利於公眾利益』。這一原則確保了最廣泛的和對立的意見的表達,儘管有些意見可能非常具有攻擊性」。以比較極端的賴瑞·佛林特(Larry Flynt)案例為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說了這一段話:「如果今天我們給言論劃一條線,來規定什麼樣的言論是合適的,什麼樣的又是不允許的,那麼明天,這條線就會侵犯我們所有人的自由。」

對照於現在的NCC數位中介法第18條條文的規定,簡言之就是,主管機關有權對於「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資訊」申請資訊限制令,且還沒裁定之前還可以針對這些「謠言與不實訊息」直接加註30天以內的警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再簡單一點說,政府可以在未經法院審判裁定情況下,直接在你的「言論」上加註警示,FB(或ptt、Dcard、line…)不得拒絕。言論自由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定義是:「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的範疇內,言論自由是人類被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數位中介法所定義的是:只要主管機關自行認為你的言論是「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資訊」,就可以提出資訊限制令並加註警示,這就是正式的「言論審查「與「文字獄」。或許你會說,這些都是為了要遏止目前網路社會謠言、假訊息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的亂象,但是一旦畫了這條線,誰來決定這條線畫到腳跟還是畫到喉嚨?或許,就如同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所說的:「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就不讓人們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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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蔡壁如、邱臣遠與縣市議員參選人在NCC前舉行「反對獨裁、反對言論審查」記者會。(柯承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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