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jpg
 

針對軍人網路洩密或駭客入侵,立法院今年曾決議要求國防部邀集國安局與法務部,將犯罪樣態納入陸海空軍刑法。示意圖。路透

軍人網路洩密納陸海空軍刑法
國防部評估報告出爐

2022-12-22 12:07 聯合報/記者洪哲政

針對軍人網路洩密或駭客入侵,立法院今年曾決議要求國防部邀集國安局與法務部,將犯罪樣態納入陸海空軍刑法。國防部日前完成評估表示,網際網路犯洩密罪相關違反樣態,在我國現行法下已有相關規定,但可考慮增列以網際網路工具犯洩密者,加重處罰的規定。

立法院今年5月曾決議,因應國家安全法增訂第2條之二:「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但軍事或國防機密若涉及網路空間,如遭駭客入侵、現役軍人透過網路洩露國交付機密,現行法規無明文規範,要求國防部邀集法務部、國安局相關單位,提出網際網路空間及反違相關行為樣態,納入陸海空軍刑法或研修相關去律的評估。

國防部近期完成評估指出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均屬國家機密,在國家機保護法己設有洩露的罰則,並不區分是否具軍人身份。不論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機密或公務秘密,洩露的處罰,應置重點於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方法或工具,網際網路空間在國安法中雖可解釋為我國領域所與主權支配,理論上為我國刑法地之效力所在,但實際上就此虛空間有認定的窒礙,在我國法制下,將網際網路作犯罪方法的解釋,應屬適當。

國防部說中華民國刑法第36章與陸海空軍刑法第63條針對相關行為樣態均設有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下,網際網路犯洩密罪相關違反樣態,尚可受完整評價。

但國防部表示我國現行法將網際網路視作犯罪工具或手段方法,而訂有加重條款的規定,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妨害市場機制罪、第266條賭博罪、第313條損害信用罪、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軍事造謠罪,就使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罪者,設有得加重其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此乃因電信及網路資訊科技進步,在國內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高度普及下,以此種方式實施上述相關犯罪將更輕而易舉。

國防部說鑑於網際網路具有隱匿便捷的特性,使用網路工具犯洩密罪往往神不知鬼不覺、在須臾之間將使國家利益蒙受損失,其侵害國家安全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洩密行為嚴重,認為有加重處罰必要,尚可考慮增列以網際網路工具犯洩密者,加重處罰的規定。

國防部表示隨著數位經濟及各種科技進步,未來世界各國各項基礎建設數位化、網路化及智慧化,同時也正式進入一種「情報戰、資訊戰」的科技時代,而有加以維護之必要。現行法對於以駭客入侵或破壞關鍵基礎設施,得依據《中華民國法》第36章妨害電腦用罪章或第354毀損罪處罰,但審酌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訊設備的網路入侵或破壞,如破壞海底電纜電力設備等損壞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而可能影響或造成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危害,其嚴重優害性所對應的刑事處罰,僅得以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及毀損罪論處,未受有合理評價,似可於《國家安全法》中研議定相關處罰,例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實體破壞關鍵基礎設施資訊設備者,應有刑事處罰,以強化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神仙、老虎、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