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圖/美聯社
【專家之眼】
兩會之前中國大陸黨政集會觀察重點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舊曆年假逐漸進入尾聲,兩岸各自返回工作崗位;此岸展開內閣人事改組,而對岸又有那些政治大戲即將登場呢?2022年年末最後一日,新華社發布新聞通稿,對外公告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及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召開時間,對外確認2023年春初召開兩會,以便完成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大後,整個政治傳承權力交接程序。
儘管在二十大閉幕後,舊曆年節前中國大陸就已經透過各項黨政集會機制,開始進行中央部會層級以及地方省市層級人事任命與職務交接安排,但是依據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最終還是必須透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成最高層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與任命程序。
儘管中國大陸在政治文化上無可置疑地是以黨領政,但基於遵循政治程序代表人事安排正當性與合法性,更讓吾人必須嚴肅觀察此等過程,理解其如何處理國家機構領導人事任免程序。
因此當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12月30日表決通過,預定在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此之前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業已召開主席會議,建議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不過在此必須指出,當最新一屆兩會召開日期確定時,其實尚未完全產生所有與會之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而且多處省市層級地方人大,根本尚未召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代表之集會。
而事實上,許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產生日期,亦未見得完全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規範,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任期屆滿日期,亦就是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時,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換言之就是2023年1月5日前,就必須選出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代表之憲法法理要求。
儘管在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確實議決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依據該《決定》第十點:「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23年1月選出」,因此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決事項要求,在2023年1月進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儘管在1月5日之後,顯然不符合憲法條文要求,但由於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修訂與制定憲法之權限,因此確實不是完全於法無據;不過其議決事項可否超越憲法,這確實是中國大陸憲法學者可以繼續討論空間。
此外2022年3月11日先決定全國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選舉時間,2022年12月30日再決定何時召開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理則上是否存在著矛盾,亦正因如此,所以才讓選舉日期不符合中國大陸憲法第六十條規範,其實都存在著思考價值。
不論如何,依據中國大陸以黨領政之政治運作規則,在兩會召開前,中國共產黨必然就必須召開第二十屆中央委員第二次全體會議,以便在會中研討人事安排,並在會後向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推薦國家機構領導人員人選建議名單,並且同時向第十四屆全國政協一次會議推薦全國政協領導人員人選建議名單;這兩份名單將會分別向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以及第十四屆全國政協一次會議主席團提出推薦,以便啟動以黨領政人事安排任命之政治程序。
不過由於召開中央委員全體會議必須經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議,儘管距離兩會僅有一個月,而春節假期後在一月底前,是否來得及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決議召開中央委員全體會議,將是中國大陸政治觀察家聚焦所在。否則推遲到二月下旬,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後,透過議決緊接著在數日後召開中央委員全體會議,在議程安排上亦有前例可循,因此只要中央委員全體會議議程相對單純,在兩會召開之前,以緊鑼密鼓節奏完成政治程序,其實亦不令人意外。
除二十大二中全會之外,另項在台海此岸比較關注之政治集會,就會是2023年對台工作會議。由於對台工作人事大體底定,中共中央高層各項對台政策發言亦相當明確,因此2023年對台工作會議是否能夠傳達更多政治信號,提供台海兩岸關切互動者繼續深入解讀,恐怕並未讓各方充滿期待。
總而言之,面對2024年選戰,2023年台灣社會將逐漸升溫,而華盛頓對應北京又頻頻出招,在解讀大陸政情時,不得不說最大變數還是源自台海此岸,如何審慎經營妥善應對,不但是在考驗政治人物,最後還是要看民意趨向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