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圖/本報資料照
強化國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
國防部新增吹哨人條款實施
國防部發布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開始實施,新增吹哨者條款,要求對於檢舉人應訂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的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受不利措施。
國防部為主管機關的財團法人,包括政戰局主管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主計局主管財團法人中央軍校同學會撫卹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黃埔撫卹委員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另有國防部整合評估司主管的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第2款原訂有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訂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這次修法增訂,對於檢舉人應訂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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