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博士(前中權軍艦艦長):海軍艦艇應該如何對付無人機


張競》
海軍艦艇應該如何對付無人機

2024-04-06 12:06 J-media 聚傳媒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著述文稿課題廣泛,獲得讀者極多迴響。 

陸軍退役少將栗正傑以「國軍雄獅變病貓」為題撰稿,寫出下列文字:「事發後,台灣有退伍的海軍艦長公開說『現在是承平時期,台灣不要只會喊打』、『不要用無人機會丟炸彈的話恐嚇國人』。問題是,國人真能接受無人機在我軍艦上空盤旋10分鐘,軍艦官兵卻毫無作為嗎?」

但後續文稿卻未提出任何解說與判斷,為解各方可能不知海軍艦艇如何應處無人機之惑,敬備下列說明,祈請各方先進不吝賜教指正。

在提出說明前,必須再三強調,以下所述皆是針對民用不明航空器,假若能夠確認其為共軍軍用航空器,則須依照相關作戰訓令與規範處置,其因事涉機密,基於專業道德,在此不再提出討論。

首先,海軍艦艇應如何應對無人機於艦艇上空盤旋,須依所在水域而定;其次,軍艦如何應對無人機係依據上級所律定接戰處置規定,而非國人之觀感。第三、不論艦艇遭遇任何空中目標,在決定接戰前,絕對必須辨識敵我,並判斷其威脅程度。

基於上述三點基本認識,繼續為讀者解惑如下:若軍艦停泊於港區內,則依國防部105年12月7日【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法進入軍事基地因應措施】新聞稿內容「三、國軍因應措施,第(四)項: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所述原則處置,該新聞稿全文與附圖祈請讀者自行查閱。

至於前述新聞稿所稱『行政執行法』適用條款,應係指該法第四章「即時強制」

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因此前述新聞稿所稱「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應係「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但若艦艇航行於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內下方海域,並脫離前述被認定為軍事基地或營區內之水域時,面對無人機在上空盤旋,經過敵我辨識程序,並研判其為大陸不明民用航空器時,則須遵照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海軍艦艇自然是依前述法規配合空防任務機關應對處置。

至於海軍艦艇行駛於公海或是進入他國海域時,相關處置規範與國際法條就更為複雜,但基本原則還是必須辨識敵我,並判斷其威脅程度;但絕對不是考量國人觀感,構成心理壓力,罔顧上級律定之接戰規範,貿然決定動用武力處置。基於法條與狀況複雜多變,在此就不再贅述。

所以對於外島官兵面對不明飛行器,依前述法規自然必須「先辨證,並嚴密堅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看起來與前述新聞稿所述「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除向民航局告發外,將『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原則不盡相同,恐怕仍須釐清規範差異。

至於該新聞稿所述處置方式與栗將軍所主張援引衛兵用槍時機規定「對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處所受危害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能否相符,恐怕亦存有疑義。

最後前述說明若有失當之處,還是要請各方先進海涵,畢竟筆者離營退伍成為榮民伯伯已久,掌握當前作戰訓令與應處原則,其實亦未見得比現職者高明。若對如何應付仍有疑義,請逕洽國軍權責單位直接釋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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