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博炫:美軍的軍法審判運作


照片出處

翁博炫  臉書

美軍的軍法審判運作,是由指揮官在指揮體系中接收到舉報為始,指揮官可以決定是否啟動初步調查,由專職人員(類似NCSI的團隊)調查之後,若證據顯示指控成立,則由指揮官依指控起訴,召集並開設審判庭,進行審訊及裁判程序(指揮官也可以否決調查人員的撤銷控訴建議,逕行起訴進入審判,這大概是所謂的否決裁量權),至此,指揮官就是檢察官的角色,而有法律背景的軍官則是擔任律師及法官,軍事法庭成員也是由指揮官挑選(下級指揮官提供名單,一般均為軍官,被告若為士兵則可要求讓同一單位士兵擔任成員),在兩造呈現證據攻防之後採2/3多數決(死刑必須一致決),這與一般法庭不同。指揮官在進入審判程序之後即不得介入,否則會有UCI (unlawful command influence,非法指揮影響)的風險,一旦被判定UCI,不但可能讓裁判結果不成立,也會有刑事責任危及軍旅生涯。

同樣的,擔任律師或法官的軍官一般都還有好些年要服役,難免會收到一些「指點」或 「勸告」,這倒是中外皆然。

在這要注意的是,不只指揮階層會有UCI,只要是兩造當中的任何成員試圖在法律程序外影響裁判結果,都有可能構成UCI。

關於美軍軍法體系中指揮官的權力過大這點一直有討論,而這是在1951年開始施行的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統一軍法典)之後才擴大的,主要是授予指揮官在營區管理的權力。

一般軍事法庭有三級審判庭,兩級上訴庭(軍種及聯邦,後者五位平民法官為總統任命),特殊案件甚至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所以還是有制衡的機制。

上文承蒙 翁博炫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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