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係摘轉自「驗證精實專欄」原址「留言版」
姓名:無奈的軍法官
E-mail:軍法@與天枰
留言:
老弟你懂台灣軍中術語 神仙 老虎 狗?台灣阿兵哥就是狗!!習慣它吧!!
上月份的”司法院公報”有一篇依”冤獄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的案件,內容為聲請人於民國五十九年間,因暴行犯上罪行,服刑完畢後,竟遭違法不當羈押數個月,依法請求賠償。然,司法院冤獄賠償委員會稱聲請人不符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所稱: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后略)。簡單而言,就是誰教那位倒楣的聲請人,當初犯的是陸海空軍刑法,同時是軍事審判法定罪的,而不是老百姓使用的”刑事訴訟法”,聲請人並無適格聲請冤獄賠償,他白被多關了。
讀畢以後,不禁仰天長嘆,想著自己卑微的身份,處在一個龐大合法的”殺人機器”以及”演藝界”內,雖僅是個基層幹部,卻也免不了內部激烈厲害的內耗與爭鬥中,為自己的一丁點兒小小福利搏取一些應得的回來;本心想著,在內部這個封閉沉悶的環境中,再苦再累,法律真正能保障軍人便好,然而學理中以及中國源遠流長的君權思想所衍生而出的”特別權力關係”以及早年嚴刑峻法殺殺殺,因此惡法死的人數可與抗戰時期死難同胞之多比美,號稱已朝法治化及獨立化方向走去的,有美好遠景的”陸海空軍刑法”;以及宣稱自立法以來,已然改進不少,於本年度六月十一日甫修正完畢迄今不到三個月的”軍事審判法”,完全漠視軍人身為他所保障的中華民國(或台灣,有人想正名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益。或許非也,還是有保障軍人的權益的,但那是校級軍官以上,試見”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八條:
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 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二 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三 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再怎麼個”特別權力關係”,也不能”特別”到這個程度吧!再看看軍法官的產生,於今年六月二十七日依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五三八四一號令修正發布「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名稱為「軍法官考試規則」並修正明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國軍人事相關法令並準用公務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這代表了什麼?考試院考選部已經將軍法官考試,還給國防部了,由貴部自行去作業,自行的白箱作業,黃箱作業或我們最害怕的黑箱作業,都可以。
這些軍事審判官以及軍事檢察官同樣的受著國防部部長的法定監督,軍法官的升調榮辱,毫不受外界評論,更不用去管那個什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了,非常的快活舒坦。作了幾年以後,還可以轉任民間司法官或律師。早期我國不少律師即是如此產生的,因為有鑒於當時律師高等考試太過艱難,不如先去當軍法官幾年後再來轉任律師(考個數科便可,毋庸如律師高等考試般艱難,又不用考什麼投資報酬率甚低的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及現在的顯學行政法等等),此類半路出家的”軍法人”出身的”半司法人”其素質究竟如何,尚非謂無可疑之處;可以妄想,當假設你被你的部隊長官凌虐了以後,會得到你想要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嗎?可能的結果是,軍事檢察官草草來調查了證據(此證據可能還是部隊內上下隸屬的政戰體系監察官提供的,其真實性或可靠性…??),問了幾個無關緊要的當”證人”過後,移送到了軍事法院院方,院方就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判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反正某位早已退役的軍中大老說過一句千古名言,相信我們依稀記得這句話”哪個地方不死人?”更何況,只是個小傷嘛,你的長官一時情緒上的衝動,你就不用記得那麼多了,ok?
悲夫!
身為中華民國軍人,我們夢想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是的, 身為中華民國軍人,我們也只有夢想吧。
-- 2003-09-07 19:45:05 --
Homepage: http://軍法@與天枰
2003年
神仙、老虎、狗
http://www.wretch.cc/blog/chaoyisun
- Sep 08 Mon 2003 19:16
軍法@與天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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