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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火力演習的10式MBT。 圖/日本防衛省

畫地自限的最佳寫照:
日本武器輸出三原則
如何「可收可放」?

全球防衛雜誌 12 Aug, 2020

日本長久以來一直標榜的武器輸出三原則為:

不得將武器銷往共產世界或是遭聯合國武器禁運的國家;

不得將武器銷往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或區域;

若有輸出武器的計畫,應詳加審查輸出目的地最終使用許可,以免違反前項原則。

此外,武器輸出三原則的但書還包括可用於製造武器的相關技術裝備。需注意的是,武器輸出三原則並不是成文法規,不能和日本的非戰憲法相提並論。

武器輸出三原則說白了只是日本政府的行政內規,唯一用於規範輸出品項的法律,是通產省的出口貿易管理條例。純以法理觀點來看,日本理論上是可以自由輸出武器和相關技術裝備,只是長久以來忌憚國際輿論壓力而不敢輕言造次。

歷史發展和實際狀況

武器輸出三原則最早在1967年由佐藤榮作政權提出,爾後1976年的三木武夫政權又提出官方說帖,最重要的改變,是把可能用來製造武器的技術和裝備也納入管制範圍。

至於在武器的定義上,除了艦艇、戰機和戰甲車之類的武器外,所有可供軍隊用於直接戰鬥的裝備也屬於禁止輸出的範疇。為規範輸出項目,三木政權也修改通產省的出口貿易條例,至此武器輸出三原則才算真正定型,成為有效力的行政命令。

就理想上來看,武器輸出三原則可說是呼應日本憲法的產物。和德國針對武器輸出所制定關於戰爭武器與其他軍需品的聯邦政府政策本質上非常相似,都是屬於政府自行制定的武器輸出規則,而且同樣禁止把武器銷往紛爭地區。

但不同之處在於,日本武器輸出三原則只管控出口走向,對所謂的最終使用者證明則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過去就有日本槍廠以運動用槍名義出口AR-16步槍(M16民間版),並透過第三國轉運流向北愛爾蘭共和軍的情形發生。

相較之下,德國從過去就對最終使用者證明非常重視,因此連有戰爭之虞的國家都無法直接從德國獲得武器,只能退而求其次透過軍火掮客轉運,或是以海外授權生產的同級品代替。

然而,由於日本武器輸出三原則在執行面上從未有絕對性的強制效果,早在1981年便有日本工廠把砲身半成品出口到韓國,違反武器輸出三原則中不得將武器技術裝備銷往紛爭地區的規定。

雖然日本政府立刻加強出口管制,但日後違反武器輸出三原則的事件層出不窮。其中最大宗的違法案例,就是東芝集團將可用於製造潛艦槳葉的高精度車床銷往前蘇聯,導致前蘇聯原本落後西方的潛艦靜音技術獲得突破性進展。

即便是如此重大的事件,日本政府對於東芝集團的處罰只有區區200萬日圓,至於負責交易的相關人員也都獲得緩刑處分。追根究底,武器輸出三原則並非法律,日本政府用來起訴民間廠商的主要根據,只剩下商業法範疇的出口貿易管理條例,加上武器輸出三原則並未強制要求審查最終使用者證明,只要民間廠商存心想要暗渡陳倉,絕對還是有辦法幹上一票大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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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6式步兵戰鬥車。 圖/日本防衛省

雖是原則但總有例外

武器輸出三原則不受明文規範的特性,雖然讓日本政府難以有效管控,但也相對讓日本政府有極大解釋空間。像是和美國的武器研發與技術交流,就被日本政府拿出美日安保條約當作免死金牌,認為在美日安保架構下,將日本所研發的軍事科技和美國進行交流並不違反武器輸出三原則。

不過,為了匡正視聽,日本和美國還特別成立了聯合武器委員會(JMTC),規定使用日本研發技術或是生產零件的美製武器裝備,不得逕行銷往違反武器輸出三原則的第三國或是紛爭地區。

矛盾的是,美軍對外連年征戰用兵,事實上早已是交戰國,日本內部便有意見指出,現行合作方式根本不符武器輸出三原則,而美方對於日本每次進行技術交換都必須重訂行政協議的做法頗感不耐。

再者,武器輸出三原則的內容過於空泛,讓日本幾乎沒辦法參與多國合作開發計畫,導致日本只能自製或是外購武器,不僅妨礙國防自主,也讓武器採購成本始終居高不下。對預算有限的自衛隊來說,高昂的成本導致裝備汰換牛步化,而生產量過低的結果,也讓研發成本攤提困難,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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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工產業發達,一些輔助裝備也都有製造,圖為逆滲透野戰淨水系統。 圖/日本防衛省

窒礙難行下的擴大解釋

囿於實務上的諸多限制,日本政府在90年代起就不斷擴大解釋武器輸出三原則。像是小泉純一郎政權在2005年為了美日彈道飛彈防衛系統的共同開發需求,就特別把飛彈技術列為除外對象。因為彈道飛彈防衛系統將有其他美國盟邦使用,若拘泥於武器輸出三原則的話,日本將無法繼續參與共同開發,這對日本所面臨的彈道飛彈攻擊威脅來說是極為不智的選擇。

除了國家戰略需求之外,日本政府面臨的另項壓力,就是國內軍工產業集團的生存壓力。日本主要軍工產業集團幾乎也是民間大財團,具有極強的政商影響力,連向來偏左的民主黨政權都得買帳,企圖直接修改防衛大綱計畫,讓日本能夠回銷由美國授權生產的武器零組件,並向其他發展中國家輸出武器裝備。

若是日本能夠名正言順地外銷武器,將可望大幅降低現有的武器生產成本,也讓日本的武器研發能夠加快腳步,避免因為汰換速度過慢而延宕戰力更新。雖然最後在日本左派政黨的壓力下無疾而終,但由此可知武器輸出三原則僅具象徵意義,因為隨後日本政府陸續與澳洲等國分別簽訂合作備忘錄,進行有限度的軍事技術交流和武器零組件輸出。

後來的野田佳彥政權雖然看似謹守分際,但事實上野田政權一開始就打算全面修改武器輸出三原則,讓日本能夠光明正大參加國際武器合作開發與生產,同時還打算開放部分可用於人道救援的非直接戰鬥裝備輸出。

野田政權的如意算盤和近年來軍用商規裝備的大量出現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特別在微電子系統上更是如此。

過去對於武器裝備的限制輸出著重在單一用途的武器或是工具機上,但是在微電子系統的領域中,商規和軍規的界線十分模糊,而如果是軟體的話,更是完全取決於使用者。

另外像是許多土木建設機械、卡車或是四輪傳動車輛,只要略加改造就能夠轉為軍用運輸載具,甚至在架設重機槍之後便能充作簡易武裝車輛使用,像在中東和非洲地區的軍閥民兵就大量使用日製四輪傳動皮卡車,若是按照武器輸出三原則嚴格執行,日本車廠根本不能出口或是製造這些商規車輛。此也凸顯日本武器輸出三原則的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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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購的AAV7兩棲登陸車。 圖/日本防衛省

武器輸出三原則的未來

除此,日本政府不對最終使用者證明進行查核的老問題,也讓日本的民用槍械輸出量高達全球第九位。如前所述,這些民用槍械的流向並非純為運動或狩獵,很多都變成紛爭地區的武器來源。與其說武器輸出三原則華而不實,不如說日本政府當初提出武器輸出三原則的背景已事過境遷,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考量,對武器輸出三原則的解釋也不斷量化寬鬆。

如2007年,日本政府就決定免費提供印尼國家警察三艘小型巡邏船,雖然日本政府和印尼達成協議,不得轉賣或是作為軍事用途,但就實務面來看,若印尼警察為了任務需求在巡邏船上加裝武器,就立刻搖身一變成為軍用裝備,武器輸出三原則的限制形同虛設。

是以,若是從武器輸出三原則的解釋演變來看,當下日本為了加入F-35戰機研發計畫所提出的解禁需求早有蛛絲馬跡可循,特別是在日美之間本來就有武器技術交換協定下,重提武器輸出三原則鬆綁,顯然並非為了技術輸美問題,而是和之前反彈道飛彈系統研發的需求相同,就是為了替日本技術和零組件可能銷往其他國家的問題解套。

從日本近年實際作為來看,武器輸出三原則對日本政府來說「可收可放」。換言之,若政府認為攸關國家戰略利益需求,則可大開方便之門;反之,政府在面對內部政治壓力和損益評估不利的狀況時,則可機動調整武器輸出三原則的解釋空間。

而就F-35開發案的狀況而言,日本政府明顯是以將來的空中戰力需求為優先考量,加上東北亞局勢的推波助瀾,才會重新針對僅具行政命令效力的武器輸出三原則加以擴大解釋。但此是否代表安倍政權將全面修改行之有年的武器輸出三原則,仍然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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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工產業的個人裝備幾乎都自製,圖為四式防護面照。 圖/日本防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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