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事件的暴行犯吳某,幹下死十人,傷二十二人的暴行後,自知難逃ㄧ死,以M16A1步槍抵住下顎開槍自戕,扣下板機那一刻,下意識閃躲,子彈從臉頰穿出,未擊中要害,事後後送回台灣醫治。
我連上弟兄休返台假在收假的運輸艦上,看到被麻繩捆綁,臉頰裹著厚重的紗布的吳某,由憲兵押著去上廁所,鄰兵耳語,這個就是暴行犯。
打靶,站哨,演訓,正常的情況下,子彈是不太可能由下顎打入人體。
年輕的生命隕落,總是讓人惋惜,好可惜。
(吳某押回金門後在岳飛崗處決)
上文承蒙 江東霖 先生 主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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