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i-Ops Defense Academy(戰技訓練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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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i-Ops Defense Academy(戰技訓練學校)

🧠〈新型態威脅,舊時代思維?〉
 
作者:AI戰狗
 
根據內政部(2023)說明,為因應新型態威脅,加強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能力,於警政署組織中,本就有👮保安警力」(Special Police)之設計,其目的在於保護公共安全,而保二總隊之具體任務為維護🏭「國營事業機構、核能發電廠、科學工業園區」等設施之安全,並未調整原執掌任務,僅研擬增加反破壞、反滲透、反突擊等訓練,以提升臺灣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能力。當時引起部分民代質疑,而時任內政部長林右昌於同年4月29日反覆重申,其目的在於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是故—📝沒有警察軍事化,沒有第二陸軍」一事(內政部,2023)。基此背景,中央警察大學於2024年8月開始「保安警察學系」之招生,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亦於同年8月設立「保安警察科」,希冀培養相關人才投入實務(中央警察大學,202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2024)。
 
以筆者所見,👍採支持論者,通常係以《國防法》第4條第2項:「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作為法律依據,因此「於法有據,應無疑義」。根據報導,國防安全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許智翔表示,「戰時包括治安維持、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包括像是要人的保護,可能會需要由另外的武裝部隊。」戰時軍隊負責全力抗敵,部分支援任務則由其他武裝部隊提供協助,但仍須克服於「平戰轉換」時之指揮鏈挑戰(陳立峰等,2023)。前陸軍實兵旅旅部參謀文元安(2022)亦曾於軍人、警察「平戰轉換」之類似議題上在媒體表示,依據現有法令(國防法、警械使用條例等)即得遂行「平戰轉換」之目的,關鍵在於更細緻性的操作規範該如何訂定。易言之,採支持論者所得結論即認為,警察足以在💥「戰時」作為一支可利用之武裝力量。
 
然而,這卻引發筆者一個疑問,既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是內政部之「既有任務」之一,為何以前未見重視,如今卻如此重視呢?顯而易見,筆者推測或許是出自於當前台海緊張之局勢,致使當前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視並即刻推展相關政策。筆者認為,這實則也是一樁美事,畢竟所謂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本就不限於💥戰時」情境,原本就涵蓋天然災害、資安事件、意外事件、人為攻擊等其他情境,只是當時受人質疑的部分在於將訓練資源過度投入於相對「事後」之情境處置(指軍事訓練上),未見有其他階段之政策呈現,故使大眾產生誤解。況且,以保安警力來說,在既有法規範與實務現況來看,所具備之武裝程度至多為⚔️輕武器」層級,實難想像其能於戰時發揮何程度改變戰局之能力。
 
👎持反對者,通常係主張警察之核心價值觀為🛡️「保護與服務」(Protect & Serve),不應由警察來負責此等任務。「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於2023年對保二總隊新編制與訓練議題提出相關意見,主要可導因於現階段政府對此編制缺乏法制面、全面性之規劃,致使其專業定位、訓練方向、人員保障等層面均有所缺陷,最後點出所謂「平戰轉換」亦並非僅止於⚔️「武裝化」之探討,政府應再加以釐清根本問題所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2023)。
而於相關媒體流出之📄警政署112年戰術師資培訓班課程基準表」係以六大課程為主軸:各式兵器教練(步槍、班用機槍射擊)、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城鎮戰基礎訓練、城鎮戰攻防演練、分組攻防實兵對抗)、基礎近身戰技(基本拳、踢、摔法實作;攻防技術訓練)、城鎮限制空間戰鬥(城鎮攻堅技巧、隊形變換及運用、室內搜索與肅清、室內戰鬥指揮、戰傷救護與傷患處置)、城鎮戰射擊訓練(各種姿勢暨對擊技巧、戰術運用射擊、手步槍轉換射擊、分組對抗演練),反對者所癥結處同樣在「訓練內容」上,認為其內容過於⚔️軍事化」(彭杏珠,2023)。
 
綜上所見,持反對論者似乎也有其道理,尤其是以當時媒體所揭露之資訊來看,確實有「急就章」之感,因此難以使大眾或警察認同。時至今年,於「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首次召開會議時資安專家亦指出,關鍵基礎設施於相依性、資安層面防護之重要性,攻擊並不必然有其「實體」,甚至說資訊攻擊通常將會「最早發生」(林仕祥,2024)。回過頭來審視,或許關鍵在於保安警力究竟應該培養、具備何種專業能力,以因應新型態之威脅?🇭🇰香港警隊於今年9月21日所展開之👊戰風」(網絡及實體反恐聯合演練)即充分地體現出如何因應複合式之新型態攻擊(含網路攻擊、放置可疑物品、小型無人機滋擾等)(香港警務處,2024),筆者認為,台灣執法機關或可參考。
 
綜合兩派論點,其實當時所起爭議似乎出在一般人所常見之迷思—💫「武裝等同防護」,但靜心下來思考,作為有理性、邏輯思考之人,我們是否該把準備工作著重於「開戰前」,而不是著墨於「開戰時」呢,亦或是說本就應當兩者兼顧?而處於警政體系之保安警力能否充分發揮其👮「執法功能」,因應新型態威脅,甚至防範未然,此部分筆者認為,勢必需要重新審視既有法規是否完備,始能達到預期之效果。由於涉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領域甚廣,本文僅能就筆者所理解之範圍,而提出相對粗淺之見解。
 
既然保安警力處於警政體系之下,在情勢尚未被定義為💥「戰爭」時,警察所能處理之範圍至多為「危害防止」、「犯行追緝」與「危害預防」。追本溯源,此部分涉及到我國公民究竟期望警察擔負何種任務,以《警察法》第5條第1款所揭示保安警察之定位為「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協助地方治安」來看,尚可解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應用領域,至於是否應當修法擴張,甚至另立新法,筆者認為仍應先釐清公眾期望交付予警察之任務究竟為何,再作決斷,此部分涉及價值觀之取捨,本文並不論述。本文試以「危害防止」、「犯行追緝」與「危害預防」三部分,來論述現階段之法規範問題:
 
👊「危害防止權」
以執法人員來論,在事件尚未被定義為「犯罪行為」時,我國通常係以《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作為日常執法之依據,然以當前局勢來看,未來保安警察將會面對的是新型態之威脅,具體來說,可能是網路駭客、第五縱隊、濫殺兇手(含槍手)、特工滲透、無人載具侵擾等,甚至是至戰時抵禦敵方正規部隊之攻擊,如此看來,既有法規範或許就顯得「相對無力」。
在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議題發燒前,基於美國911恐攻事件之背景,其實我國早就有論者對🥷「反恐」領域,提出立法建議,以充實執法機關之職權、抗制恐怖主義,只是至今仍然未見立法。
根據相關報導,行政院最早於2003年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明定反恐專責單位,並賦予情治單位首長財產強制處分之權力(扣留恐怖分子財產、凍結資金),且對從事殺人恐怖行動者,最重可處死刑。而後,卻被部分立委認為沒有立法之必要性,且過度侵害人權而被忽視至今(蔡雯如,2024)。而在今年(2024)於🇷🇺俄羅斯莫斯科音樂廳發生恐攻事件後,國內朝野立委則又紛紛呼籲重新審視「反恐法」之必要性(王韋婷,2024)。當然前述草案,所涉及之領域,並不單純限於「危害防止」,尚包括其他領域。
筆者所想要提出之憂慮是,若當前所遭遇之威脅是網路駭客、第五縱隊、濫殺兇手(含槍手)、特工滲透、無人載具侵擾等,期望已相對陳舊之法規範,因應所謂新型態之威脅,豈不荒謬?
 
再論,強化警察武裝之必要性,以《警械使用條例》論,國內學者陳景發(2024:63)認為,宜將警察回歸於維持國內治安之力量,此與軍人擔負之國家防衛任務有所落差,而使用警械目的在於維持社會應有秩序、遂行刑事程序、防衛自己或人民之安全,及抑制對公務執行之抗拒或突襲等;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所列「火砲」,具有遠距離、大量殺傷之性能,與前述目的有所落差,且易傷及無關之第三人,是否應當繼續保留於警察配備中,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筆者認為,若冀望保安警力足以應對新型態威脅(反破壞、反滲透、反突擊),於戰時有效對抗敵軍的入侵,此為當前亟需處理之關鍵問題之一。
 
👊「犯行追緝權」
當事件被定義為「犯罪行為」時,自然係以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來追訴,此一階段筆者認為,勢必需要賦予執法機關相對強勢之職權,方能有效達成其目的,然此涉及到秩序與自由之折衝,必須審慎為之。若以近期所三讀通過之📄「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來看,根據相關報導,部分學者認為仍有相關得改進之處,主要出自於本次修法著重於「事後」之制裁手段,並不包含「事前」或「事後」之行政管制配套措施,在功能表現上,勢必有所不足(林明昕、林建中、林鈺雄、邱文聰、黃丞儀、黃居正、劉靜怡,2023)。
以筆者觀察,若以前述所定義之新型態威脅為網路駭客、第五縱隊、濫殺兇手(含槍手)、特工滲透、無人載具侵擾等,此等破壞公共服務系統、造成大規模社會混亂之情境,若無相對充分之「事前」管制手段,實難想像於「事後」制裁時能發揮相當程度之功能,況且以一名有理性、邏輯思考之人,若能防範於未然,始為當然之選擇,沒有必要冒風險去承擔事件發生後之惡果。
而這就牽涉到既有執法權限能否因應之問題,涉及範圍包含《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既有法規範之重新檢視,甚至如前述重新探討《反恐怖行動法》之立法必要性,筆者能力有限,尚不足以對此提出全面性之探討與建議,僅能指出其具有改革之重要性與急迫性。
 
👊「危害預防權」
最後再論,若事件尚未被定義為「犯罪行為」的話,究竟能於事件發生前,於何種階段時,透過執法權之即時干預,致使其事件根本性地被預防,即為達成所謂💥「犯罪預防抗制」(Vorbeugende Bekämpfung von Straftaten)之目的,其實筆者行文至此,前述相關論者或多或少也都有所提及,似乎已經不必贅述。
此類游離於「非犯罪行為」、「犯罪行為」、「軍事行為」之情境,執法機關究竟能「提前多少」,而即時作出相應之處置,面對諸多有針對性、無針對性挑戰我國執法界線之活動,我國執法機關究竟該當如何因應?舊時代之法規範是否足以因應新型態之威脅?實為相當困難之議題,希冀當前政府能夠即時解決此一疑慮,使執法機關有所適從。
 
本文僅代表一名基層執法人員之身分,所提出之淺見。
 
📑參考資料:
1.文元安(2022)。平戰轉換早有法制,問題在於未雨綢繆。自由時報,2022年4月3日。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09426
3.王韋婷(2024)。制定反恐法?政院:加強例行演練,並與世界建立合作關係。中央廣播電臺,2024年3月25日。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200111
4.陳立峰、蔣龍祥、歐芸榕、郭俊麟(2023)。保二總隊擬甄選種子教官,5500員警納國防訓練。公視新聞網,2023年4月25日。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33913
5.內政部(2023)。面對新型態威脅,加強關鍵基礎設施 防護能力!。Facebook,2023年4月26日。https://www.facebook.com/moi.gov.tw/posts/616613383839032
6.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2023)。軍警身分應釐清,任務屬性應辨明。Facebook,2023年4月27日。https://www.facebook.com/policeright.tw/posts/6087166604694708
7.內政部(2023)。林右昌再次重申:沒有警察軍事化,沒有第二陸軍,請勿再扭曲亂扯。內政部,2023年4月29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279289
8.彭杏珠(2023)。缺兵,警察來充數?基層怒:為何要城鎮戰攻防演練。遠見雜誌,2023年5月25日。https://www.gvm.com.tw/article/102971
9.林明昕、林建中、林鈺雄、邱文聰、黃丞儀、黃居正、劉靜怡(2023)。民間國安智庫/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加重刑罰就夠了嗎?。報導者,2023年6月29日。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the-insufficiencies-of-new-rules-aiming-at-protecting-critical-infrastructure
10.陳景發(2024)。警械使用條例新修正條文解析。全國律師月刊,28(8),56-76。
11.香港警務處(2024)。「戰風」 • 網絡及實體反恐聯合演練2024。YouTube,2024年9月21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1N3TkkMW-k
12.中央警察大學(2024)。保安警察學系—學系簡介。中央警察大學,檢索日期:2024年9月23日。https://sp.cpu.edu.tw/p/412-1088-56.php
1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2024)。保安警察科—本科簡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檢索日期:2024年9月23日。https://dsp.tpa.edu.tw/p/412-1025-165.php?Lang=zh-tw
14.林仕祥(2024)。「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重點一次看!賴清德:必要時能支援軍事行動,2024年9月27日https://www.gvm.com.tw/article/1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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