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出處:Karl SHih:將領有罪誰之過?
郭文鍾 陸軍官校51期(1982年班)
在國父逝世紀念日的今天~
談點~近期熱門的一件有關「職業軍人」的小新聞~
就從「西點麵包」與「黃埔包子」這二種同是「麵粉~製品」,卻有不同「價格」~來說起!
國際上~
有許多跨國大企業的CEO,是出自於「軍校~畢業生」~尤以「西點軍校畢業生」為甚!
而「黃埔包子」退伍之後,
大多從事俗稱「三寶太監~
保全、保險、保人」為主~
為什麼?
同是「軍武出身」~
之間卻相差~這麼的多呢?
就在於「信念的含金量」!
「西點軍校~榮譽守則」:
要求學生的「道德教育」!
高於其它的「教育訓練」!
包括了~四項要求:
「不說謊」
「不欺騙」
「不偷竊」
而大多數學生,對於前三項看似簡單易做的要求,是比較沒問題的~
但是第四項:
「不得容忍他人的說謊、欺騙、偷竊行為」~
這個要求,則是最艱難的。
也是「榮譽信念~核心」!
還記得~
西點軍校橄欖球隊作弊的~
那個故事嗎?
那個檢舉人,就是球隊作弊的其中一員~
他也以違反榮譽制度,而被開除,他早知會有如此的結果,還是無悔的~去檢舉!
因為,他無法漠視~
「榮譽制度」的「信念」!
不說謊!不欺騙!不偷竊!
不得容忍~他人的說謊、欺騙、偷竊的行為!
可知~這「信念」已根植在每個學生的內心中~這也就是選優送美國軍校,喝過洋墨水回來後,不能接地氣,而多半選擇早退伍~之故!
而這次,看到滿天星星~退將的黃復興~將軍大人們~
為了一個司法三審定案的個案,群情起舞~
美其名~相挺同袍的將軍!
而不知~將傷及全面榮民!
更傷及~已被年輕人給唾棄的國民黨!
卻,未對未來,尚有可能再犯的「結構性問題」,提出~嚴肅的檢討與改進!
用一個「事是而非」的判刑「比例原則」,來作為一種「無知顢頇」的耍寶!
「比例原則」是司法審判~自由心證的基準~是用在於沒有具體事實證據,而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案件上~
就以~小弟所述說的案例,我在金門登步部隊,當新頭海岸守備營營長時,因拒絕高勤官為菜商關說,而被降調~又在六月一日,剛完成累功換章,而該年度的考績~卻被評為「乙上」~少我半個月的「年終獎金」,更斷了我要「報考戰院」,需有連續六年考績「甲等」的「報考」基準線~
在向總部申訴時,僅獲人事署的一張回函,說人評會的考評未違反法規~來搪塞!
若是,小弟提起司法訴訟~
就會要求「陸總部」將歷年類似小弟~被害的案例,有多少的「比例原則」來推判~當年那場沒有「關說證據~羅生門」~誰是?說非?
偷多少錢~
不是問題的關鍵~哪怕只是一塊錢~只要有證據,那就是偷竊罪!
法官可以就犯者某些特殊情形~予以適當縮減的裁罰!
曾拍成賣座電影~法國文豪雨果的名著「悲慘的世界」~探討那位鐵面無情的警務督察,一直不段追擊那個罪犯的問題,不在於~偷竊的那片麵包~
而在於Rule is rule~
原則~就是原則!
無方圓~不成規矩!
無誠信~不獲人心!
是非、輕重的抉擇~
不就是~我輩丘八~
終生學習的「決心」嗎?
若沒有「輕重主從」的抉擇
~那哪來「決心」好下呢?
民國64年,穿上草綠服,71年踏出鳳山的黃埔大門,81年在大直掛上指參徽章,少校就率領裝步營在湖口演訓~
由我做起~
同步推動~真誠實教育:
*我確信,我是誠實正直的軍人!
*我也確信,我的長官或同僚也是誠實正直的軍人!
*當我發現我的長官或同僚,是不誠實不正直時,我要有勇氣唾棄他、檢舉他!
就因如此,嚇壞了長官們,剛晉升中校,就莫名其妙的從林口打擊任務的裝步營,被調到金門外島,那個剛剛裁編完的登步部隊,戍守新頭海防的步兵營~雖然在金門過的是一段悲慘的日子~
但是,有幸返台在新竹作戰分區的四位師長麾下,歷練了五年的作戰科長~直後,退伍!
不是~我放不下!
而是~不敢忘~黃埔初心!
陸軍退役中校51@郭文鍾
附上~
友人在這案件的看法,及相關的司法資料~供黃復興及校友總會的大人們!參考~
愛之深~責之切!
這也是一個「議題導向」,供給眾人來公開評議~
這是軍中「不良文化~潛規則」,能有所「改良」的一個很好的契機!
慎思!慎思!再慎思!
明辨!明辨!再明辨!
決心!決心!下決心!
陸軍退役中校51@郭文鍾
副件:
我拜讀~多篇相關的留言;讀完此篇,感到是邏輯最清晰,又合於法度的一篇好文~分享參考~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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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完~國防大學左教授、前陸軍副司令黃中將、廖念漢老師等人的文章,對韓姓退將乙案的省思,直覺感受如下:
一、「公款要法用」,非常重要~「軍人」要「知法、學法、懂法。」
不要以為「官大學問就大」~支用經費結報時,應要先詢問~主計、監察,是否合於「科子目」的核銷。
二、此案是「花防部~內部經費~核銷作業」,怎麼會被「調查局~追查」「檢察官~起訴」,顯見~韓姓退將~個人的「人和」有過人之處,「單位內部」對此人「成見頗深」,不合規定的財務核銷,交由檢調檢視~是否合法~所致。
三、在「檢察官~調查庭」及「法庭上的~攻防」非常重要,如果「處置得宜」,可能只會以「不當挪用公款~結案」,不致以「貪污罪~判刑」。
四、任過職業軍人的人,都能理解,不會有主官指示,請吃飯~用何種科子目經費核銷,劉得金中將倒大霉,被迫~涉入此案。
五、現已「三審定讞」,無論法官「如何量刑」,錯在「一開始~自己的無知、自大、無能」,繼而在「檢、調~詢問」時,「不以為然的~態度」,又在「法庭上~展現自己清白無辜」,這叫自尋死路。
六、若要提「非常上訴」,而且「上訴~要能成功」,才能「翻案」,如此,須有「新事證」或「法條」能舉證,否則「國防部」雖能提「非常上訴」,「敗訴~機率」頗高。
韓姓退將被以貪污罪判決,量刑多寡~由法官決定,審視韓員「初始即挪用公款」(「加菜金」應用於「官兵伙食團」,而非給長官「請客加菜」用),圖利主官、濫用職務權利,均構成「貪污的~絕對要件」。
法官「沒當過兵」,所以5仟多元的「請客費用」,減至2880元,如果是當過兵的法官,絕對知道「加菜金」的用途,要用於「官兵加菜」上。
上文承蒙 郭文鍾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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