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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用自網路

Karl SHih 臉書

將領有罪誰之過?

近日某位將領(以下簡稱當事人),因被控訴挪用2880元加菜金宴請民間人士,後因經費運用不當被起訴,官司訴訟歷經花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並到最高法院,後由最高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5條採納二審法官之判決意見,依《貪汙治罪條例》處以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當事人認為刑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其親朋好友、退役將領紛紛為其打抱不平,並偕同立委至法務部繳交陳情書,要求提起非常上訴替其平反;有學者,專家更是行文論述表達觀點為其申冤。然而,綜觀整起事件之經過,媒體報導並不完整,而某位熱心人士卻僅摘錄最高法院判決書之內容發表意見,卻對一審、二審判決內容隻字不提,恐有誤導及混淆社會大眾對於本案之全貌。加上近期將領因貪汙被起訴之案件時有所聞,故特撰此文,予以表達個人對於此次案件之觀點及其他看法。

首先從一、二審判決書內容中可得知,部屬已多次跟當事人反映使用加菜金經費核銷恐有不妥此時當事人理應跟部屬說明「國軍加菜金作業處理規定」為何適用本次經費核銷作業,而不是兀自耍官威不肯核章來表達自己的堅持,並讓部屬疲於奔命在確認使用經費的科子目上;當事人還承諾部屬會額外另尋經費核銷這筆費用,並一直堅持不必動用到主官行政事務費,到頭來還是決定支用加菜金,已經對部屬失信於前,還指使部屬將不相干之駕駛兵傳令等人員,納入核銷人員名冊以利簽核,已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之事實,儘管當事人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但已讓法官感到在推卸責任。詭異的是,二審法官認為當事人於一審準備程序時表示不爭執,直到二審高院審理期間才予以爭執,疑有延滯訴訟之嫌疑。後續核銷經費的簽呈會辦至主計及監察人員時直接跳過審核,顯然是不肯替當事人的決定背書,僅有行政士、行政官及指揮官落款。如此作為,難道不是陷長官於不義嗎?捨棄單純的經費核銷作業不用,卻選擇有所爭議的經費使用程序,用「拿石頭砸自已的腳」這句話來比喻也是剛好。

另外有論者認為檢察官及法官對於軍中事務了解不深,習慣用民間的角度來審判軍紀事件。進一步說,其言下之意若是檢察官及法官要是了解軍中文化,再來起訴或判決就會比較合情合理,問題是就算檢察官及法官確實了解軍中文化之後,就可以保證不論是起訴或判決就一定是合情合理嗎?假若如此,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不用成立了,司法起訴及判決不公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是軍隊一直狀況外,加上軍隊多數幹部欠缺法律素養,與其要求檢察官及法官去了解軍隊文化,倒不如先從軍隊本身的法治教育先著手,提升幹部的法律素養,雖然不能完全根絕軍紀事件,但至少能降低發生之頻率,避免違法之後多次往返法院開庭,平白浪費司法資源,就如同本次案件。其次,從102年洪案事件發生之後,今年也即將邁入第9年,既然軍法被凍結已是事實無法回頭,那試問層峰到底做了哪些努力去消弭軍中體系跟民間司法界之間的隔閡?有實施哪些配套措施去改善下級單位的困擾?答案肯定是沒有,就算是有,具體成效也是微乎其微。結果任憑基層幹部自生自滅,默默去承受管教官兵上的委屈及不合理。

持平而論,兵部尚書拿不出辦法去彌補軍法凍結後造成管教官兵上的缺陷,然後只要有軍紀事件肇生,就開始有人怪罪社會用高道德標準去看待軍人,不然就抱怨法官、檢察官不了解軍隊文化,老是扮演受害者的角色。試問憑什麼要檢察官及法官去了解軍隊文化?承前文所述,為何不是先從改變自己做起,軍隊先去知曉民間司法審、檢、辯的運作規則,並且同時加強法治觀念,從上到下澈底改變軍紀。本身不思進取,無法拿出有效的作為,就只能依靠行禮如儀的離營軍既宣教,以及每週收視莒光園地的軍紀宣導內容,除了讓官兵感到厭煩以及麻痺之外,更突顯出本身早已黔驢技窮及無計可施,但卻又想要乞求司法界的理解及社會的尊重,天底下哪有這麼好康的事?再者,儘管社會上對軍人不尊重確實是事實,但就連軍中內部自己人都對自已人看不順眼,有多少現役跟退役官兵,對於在檯面上或檯面下的高階幹部及將領都持有鄙視、不屑的態度,這還要明講嗎?

況且,軍中內部不也是「高道德標準」現在進行式,到處彌漫著「聖人標準」的氛圍,這難道不是歷任長官塑造出來的風氣然後蔓延到社會上的嗎?怎麼會反客為主回過頭來指責社會?更何況當初軍法凍結是國、民兩黨立委再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急促修法三讀通過。那請問造成今日法官不了解軍中文化而導致判決過重的情況,兩黨始作俑者的立委是不是也要納入檢討至於談到「比例原則」這四個字,前陣子的金門官兵申訴事件,一口氣拔掉9名幹部;對於觸犯酒駕的官兵,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予以汰除,對於記大過者卻可以晉任將官,如此的雙重標準,豈不會讓奉公守法的國軍官兵覺得「比例原則」這四個字,只對軍隊高階幹部才有適用的錯覺嗎?對於本身不利時就拿出來當作救命符、擋箭牌,對於本身有利時就擱置不用棄之一旁。國防部還敢在國會殿堂上表示不會遺棄袍澤,聽起來是多麼的可笑,那當初因為私菸案而鋃鐺入獄的吳姓少校,為何事發當時卻默不吭聲,此時再來講不會棄袍澤於不顧,會不會太過矯情及偽善一點?

最後這起案件當事人不會從基層官兵博取到太多同情,看在軍隊某些「後生晚輩」的眼中,他們反而覺得這是遲來的正義,不論是現役還是退役。因為在軍法凍結之後,基層幹部在管教官兵上的委屈及不滿,間接藉由此次事件,當作情緒宣洩的出口,覺得恣意妄為的長官總算體驗到下級的痛苦。因此,整起事件只能說是當事人「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還浪費許多司法資源,正所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竟然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呢?

上文承蒙 Karl SHih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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