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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紀為何兵敗如山倒?
從國防部副參謀總長私菸案肇生以後,國軍的軍紀事件如同未爆彈,一件一件爆發,陸、海、空三軍都有,上至高階將領,下至基層官兵。尤其近日內因私菸案被調職的將領,國軍的形象遭受到嚴重打擊,更讓社會大眾認為軍隊之軍紀早已病入膏肓,似乎只能砍掉重練,別無他法。而國軍的軍紀到底是受到何種因素影響,致使一蹶不振?實有必要重新審視、檢討,故特寫本文探討其緣由。
首先,軍隊法治觀念淡薄,這句話已經講到快陳腔濫調了。依照大法官第430、455號解釋,軍人算是廣義的公務員,理當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法要了解,可惜在軍校生就讀期間,各軍事學院並未教導如何將法治觀念應用在部隊實務工作上,頂多只是法學緒論的概念性課程而已,不像一般之公務人員要研讀行政程序法、民法、刑法等相關之法律科目,並經過國家考試認證通過後才能擔任,這是長久以來國軍結構性的問題,不知法理所在,卻一直使用連坐法來管理部隊,連坐法的實施有其歷史背景這不可否認,但是目前台灣已經是民主法治國家,理當依法行政,而不是用過去老舊的思維來管理部隊,只會打擊基層連隊的士氣,甚者,優秀的幹部因故無辜受到牽連,不得不飲恨掛冠求去,變相地逼走人才。
以軍校生開除學籍為例,前國安會秘書長丁渝洲將軍時任官校校長時,發生官校生舞弊事件,是將當事人開除學籍,因為官校規定本就如此,那為何換下一任官校校長楊國強將軍擔任時,同樣發生類案,他卻裁示退學處分,因為考量學生還能保留學籍,可以轉考其他學校,但是退學處分不符學校的規定,而這起事件在當時鬧得沸沸揚揚,甚至還登上媒體版面、立委介入。基於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再者,陸軍官校學則第37條規定:考試舞弊經查獲而有實據者,應予「開除學籍」。所以,整起事件就只是未「依法行政」而衍生的風波,長官不了解行政程序及法規,依舊憑藉著個人的喜好、想法、經驗來下指導棋。
再者,軍人的職業性質本就特殊,就廣義而言,軍隊也算是工作職場的一環,有時為了要講求任務執行的時效性,「一夜精神」是很家常便飯的事情,但長期下來過勞的現象普遍,造成身心健康嚴重之損害。然而,軍人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卻沒有相對應的法規來保障軍人在職場上勞動的權利。據悉,因為海軍女性士官於深夜進入艦長室維修公務電腦之軍紀事件,疑似有不當男女關係,以及陸軍內部也肇生妨害性自主之情事,於是陸軍司令部下令女性官兵夜間加班不能超過晚上九點,可是在這之前,大法官已做出釋字第807號,除非是懷孕或其他健康因素,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吾人應清楚的了解到「軍人為穿著制服的公民」,理應受到憲法之保障,然而陸軍司令部的這道命令,是否有違憲之疑慮呢?據此,制定有別於一般勞工權利的法規,來保障軍人的權益,實乃刻不容緩。原於2004年要仿效德國軍人法,明確訂定屬於台灣的「軍人法」施行,用來保障軍人的相關權利。然時光荏苒,已經歷了17個年頭,卻始終「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另外,這又牽涉到台灣的軍事法學在民間司法界宛如沙漠一樣,沒有適當的學術理論去指導部隊的管教實務,一切因陋就簡,前人如何做,後人就跟著遵從。但自從軍隊管教的機制,隨著軍審法被凍結後,發生天翻地覆的改變,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急就章地將軍人犯罪事件移交給民間普通法院審理,問題是民間法官每月平均審理案件數量為150件,甚至還超過,每天都埋首在案件當中,在過勞及身心疲憊的身心狀況下,怎麼能期待法官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相較之下,軍事法院的案件數量跟民間法院比較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也相對比較單純,對象也只限於軍人而已,因此可以速判速決,達到立即制裁的效果。否則按照民間法院的審判機制,判決書要出爐曠日廢時,要經歷三至四個月都有可能,屆時犯罪者都退伍了,就失去管教的即時性。據此,才會讓外界誤以為「軍法廢除,軍紀開始敗壞」的感受,這也是某位退役將領所講「國軍幹部成了紙老虎」之現況,但事實上,這是制度上的缺陷,不是軍審法的問題。法律只是一項工具而已,若是軍隊體制內部早已千瘡百孔,若不去從體制內著手改善,確希冀透過法律的刑責來抑制軍紀事件的肇生,實乃治標不治本。別忘了當初為了追求募兵績效不惜降低人員篩選標準,導致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地來到軍中服役,招收來的人若是本身有問題,軍隊會不定期肇生軍紀事件,也是剛好而已。
問題是假若軍人的審判權還沒移交給普通法院,軍紀就會如往常變好嗎?還是這只是軍中長期以來視為理所當然的錯誤思維罷了!據文獻指出:「軍事法院受理案件與性侵害案件,從2000年至2002年之收案數統計,年年都有增加,總案收案數2002年較2000成長了1.143倍,然性侵害案件數卻足足成長了2.242倍,成長的幅度遠大於總收案件數(註1)。」,此時的軍審法是還沒有被凍結的狀態,不過數據會說話,從以上得知,軍紀事件沒有因為軍審法的存在而降低,而且還不減反增。是以,「軍審法被凍結,而致使軍紀敗壞」這句話是不盡然正確的。再者,軍法在過去不是用來保障部屬的權利,反而是拿來當作整頓部屬的工具,孫立人將軍被軟禁就是很血淋淋的歷史案例。
而軍隊的內部規則,有些是沒有經過法律的授權而自行訂定,充其量只是行政規則而已,好比〈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參考基準表〉,這張表通常被當作懲處汰除官兵酒駕的依據,但當中律定的懲處標準大有疑慮,而且有許多商榷之空間,會導致很多灰色地帶未律定清楚,而有許多模糊空間。當法官在審理軍人酒駕案件,就只能靠法官的自由心證去裁決,那就會有「判決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現象發生,95年某位少校酒駕,酒測值0.74,同樣被記兩大過並勒令退伍,該員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該員敗訴,但在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時,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理由是軍方以「酒測值超過0.55,以記兩大過並勒令其退伍之處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當時國防部頒訂的「國軍飲酒駕車處分規定」僅是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明文授權,不應做為剝奪軍人身分依據,也不能未考量有無肇事、是否造成他人損害,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記兩大過和勒退,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原審對該員的敗訴判決。
類似的案件,也發生在空軍某位士官長身上,該員已服役18年,只差1年多就可申請退俸。108年時因酒駕被警察攔檢查獲,酒精濃度為0.28毫克,沒有任何肇事,也是被記2大過核定不適服退伍,同樣打行政訴訟,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軍未將該員18年的服役表現納入考量評估,僅憑單次酒駕及近年表現就將他核退,不符比例原則,判他勝訴。從上開兩則案例可得知,軍人酒駕的訴訟真的是靠運氣,同樣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的類似案例,只是承辦案件是不同的法官,有可能判決原告第一審為勝訴或敗訴。所以只能保佑去法院打官司時不要遇到「恐龍法官」,因為司法界曾有發生一則犯罪案件,一審時判你有罪,上訴到二審時卻判你無罪,但是一、二審法官都是同一個人,這種情形不是沒有發生過,而且有時該被重判的罪犯被輕放,該輕放的卻被重判,履見不鮮。
比較一下兩起案件,雖然相差13年,可是軍隊處理酒駕的處分,都是以記過汰除為主,但最高行政法院都認定軍隊的處分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可是軍隊還是依然故我,打死不修訂規則。反正被抓到酒駕,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汰除就是了,動不動就開啟「聖人模式」,但要強調的是「天子犯法,與應與庶民同罪。」不分青紅皂白,嚴苛的懲處及連帶處分就已經令基層官兵反感了,但最令人詬病的是:「有時候不是執法不嚴,而是執法不公」,對於高階將領違法犯紀老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對於基層幹部犯錯總是震怒、記過、懲處、撤職、汰除,趕快拖出去祭旗,好跟社會交差了事。一位下士喝醉不勝酒力,睡在超商的地板上,也沒犯什麼過錯,頂多社會觀感不佳,記過乙次可能還略嫌太重,記過兩次是否有點超過?還要連帶懲處相關人等,那試問偷帶私菸的將領被查證到確有此事,那為何只有調離現職去當委員,接受法治教育6小時,之後就沒事了;金防部一位士兵投訴不當管教,一氣之下就拔掉9名幹部,那請問坦承貪汙2600萬並且自述燒掉現金的將領,軍備局局長、常務次長、軍備副部長是否都應該比照辦理調職才對!為何沒有呢?如此的「刑不上大夫」,要如何讓基層官兵信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呢?
最後,造成軍紀敗壞的因素很多,軍審法的凍結只是其中一項因素,要改善軍紀狀況,關鍵還是國防部到底有何作為?不要只是會「震怒」而已。尤其長官指揮道德淪喪,見死不救,也是軍紀敗壞主因之一。108年10月發生南方澳大橋崩塌之憾事,可以看到將官雲集,海軍司令、參謀總長以及部長都到第一線指揮坐鎮,身先士卒,以身作則。很好啊!可是我們不禁要問:為何吳姓少校的私菸案,國防部卻沒反應呢?為什麼社會大眾有難,國防部卻迫不急待要趕去救援?對於自己內部的同袍有難卻是不聞不問呢?看到他雙手被上拷的模樣,實在是真精彩,真的是值得保留的歷史畫面,起初他被羈押的時候,國防部有那位官員跳出來講話?「只買1條私菸卻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是不公的」、「他只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們會提供吳姓少校法律協助!」,層峰怎麼不先召開記者會對社會大眾講一遍?當時若是大聲喊,第一時間叫,以及大聲的痛罵,我相信大多數基層的年輕幹部看到就算了,至少盡力了,樣子有做到了,因為對社會大眾的標準跟對待軍人同袍的標準是一樣的,為什麼沒有呢?
綜上所述,因為國防部的「無為」,法律事務司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才間接有這些不知「恥」為何物的高階將領存在,又那麼喜歡拿高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的子弟兵,既然如此,那就不要怪社會用放大鏡來檢視軍隊。話說回來,副參謀總長的私菸案應該有個結論了吧!國防部究竟有何懲處?是否應該跟社會說明清楚,以昭公信,別以為「船過水無痕」,否則「官官相護」也如同「國防布」這三個字,只是層峰的另一種寫照罷了!猶記得當年唐飛前國防部長,於任內發生景美女中學生,被負責看管軍史館的二兵先性侵後殺害,事件發生後,唐部長第一時間不是隱瞞,而是誠實的面對問題,查明真相,並半夜趕緊到家屬府上致歉,真心地跟受害者家屬道歉、慰問,後續給予家屬合理的賠償;第二天早上安排到景美女中,在學校的司令台上親自跟全體師生道歉,也順便給社會一個合理的交待。上述的程序做完,社會是可以接受的,唐部長的態度受到肯定,所以當時沒有造成如同洪案的社會運動,民眾上街頭遊行抗議。因此,「誠實的面對問題」,是改善軍隊軍紀的第一步。這個道理,當年的唐部長知道,希望今日位居廟堂的國防部官員也能有此認知。
註1:劉育偉、許華孚合著(2017),〈文獻回顧與評析〉,《軍人犯罪學之實證研究-卡其領貪汙及職權式性犯罪之白領特徵》,(台北:一品文化出版),頁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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