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監察委員高涌誠提出的37事件調查報告,當年約20位越南難民便是在此地遭國軍槍殺。(自由時報資料照)
劉文孝 臉書
為何會有66火箭彈等戰備規定以外的武器出現?
這話問得奇怪,金馬地區以前被列為外島/戰地,除了本島部隊的編制武器之外,第一線據點都還有許多定點交接的所謂"防衛武器"。
那應該是考量戰事一旦爆發,許多武器都會因為使用過度而出現故障損壞,所以要多準備一些備份,甚至到處都還有小型彈藥庫備用,發射完的彈殼也通常不用回收,這是台灣無法想像的。
至於37事件中出現的兩枚66火箭彈,則是我的預官同學從廢棄據點檢回到連部的。因為當時兵力不足而撤哨,武器多到忘記回收也不是奇聞(我也撿回過整箱的手榴彈)。但他因為正在讀滿文學佛,當得知被拿去射難民船後,心情非常沉重。
不過據認識使用該火箭彈那位連長的將領指出,他對於兩枚彈的效果非常失望,因為它們並不是射入船艙後引發像電影那樣的大爆炸,而只是在外殼上留下兩個彈孔,所以指望用66火箭彈擊沉船隻是很難的。這項實戰心得很值得如今還有大量該型火箭彈庫存的陸軍注意。
至於所謂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對於國軍而言則更是聞所未聞,
因為連60歲級的將領都是在俄烏戰爭爆發後才知道國際間有所謂戰爭罪,早年軍校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教育,一旦觸犯卻是終身不得豁免。
上文承蒙 劉文孝 先生同意,引用他的「臉書」系列文章,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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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涌誠調閱當年國防部調查報告圖檔,揭露該事件之事發位置。(監察院簡報檔)
三七事件》
「輕機槍」驅離射擊卻變火箭彈砲轟
武器選用起疑竇
駐守烈嶼的陸軍步兵158師於36年前擊斃20名搭船出逃的越南華裔難民,史稱「三七事件」,監委高涌誠去年發布調查報告提及諸多疑點,根據當時驅離射擊規定,若於晝間理應以「不傷人、不傷船」為原則,操作「輕機槍」執行,為何會有如「66火箭彈」等戰備規定以外的武器出現?諸多疑點仍待釐清。
監委高涌誠在提出37事件調查報告後,呼籲國防部重啟相關調查。(自由時報資料照)
依據1984年頒布的《金門防衛司令部戰備規定》及國防部1985年頒布《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若有自中國漁船接近金門防區或試圖穿越島間水道,白天應以「不接納」原則實施驅離射擊,以「避免擊中」為原則阻止接近;若在夜間或視線不良環境,則一律視為敵人,予以射殺或擊毀。
至於驅離射擊的武器選用,根據陸軍總司令部提供的《金門防衛司令部戰鬥戰備第1階段行動準據表》規定,晝間驅離射擊應以「輕機槍」實施,若以50機槍實施驅離,須抓取足夠前置量再行射擊,以「不傷人、不傷船」為原則;夜間射擊要領則規定,對於登陸者予以活捉,除非企圖逃跑或實施傷害,才予以擊斃。
不過,根據時任監察委員羅文富赴現場勘履並詢問當事官兵的紀錄,守軍於多個陣點先後試圖射擊驅離越南難民漁船後,最終卻自L204據點發射「66火箭彈」直接擊沉該船隻,其使用武器與射擊的權責也引人質疑。
另外,監察院請相關人員就該事件予以說明。綜合該師旅長、營長、連長等營區高官說法,事發當日烈嶼起大霧,依規定視為夜間情境,應對不明船隻予以「擊毀、射殺」,且金烈雷達在(方圓)1.5公里內有死角,若要實施射擊,會依前線實際情形執行;然該師副連長、排長、士兵等基層人員說法,大多數人員皆表示知悉「驅離射擊」的作法,但多未聽聞「格殺勿論」的命令。
同一守備單位的人員對同一事件出現兩種說法,與當時的戰備規定相比較,除凸顯相關官、士、兵在戰情溝通機制上的決策缺失,以及違反依法行政的事實外,也顯現當時未能辨別難民身分就逕行砲擊、擊斃的不合理措施,有違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的國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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